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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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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执行进行了大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对民事执行制度,第202条和第204条增加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异议处理的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民事执行异议制度初步建立。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从总体上说,我国民事执行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完善此项制度。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虽然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写入法律,但关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缺失,缺乏可操作性,使检察实务中对执行监督的实效大打折扣,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带来了极大困扰。应尽快完善相关规定,推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3.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诉讼法律监督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涉嫌渎职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九)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因此,“现在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已经不再是检察机关要不要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0而是怎样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经过,执行员应当制作笔录。但立法并未对民事执行笔录的法律属性及其构成等问题作出规定,留下了法律空白。从民事执行工作的现实状况和规范性要求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宜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这一空白以促进对该条文的落实。建议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已经制作完成且符合立法规定之形式要件的民事执行笔录以诉讼证据的法律属性,以便在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等起到证明作用。同时,还应规定民事执行笔录的构成要素、细化其记录的事项并根据强制执行措施过程的难易程度,将民事执行笔录分为表格式执行笔录和记录式执行笔录。  相似文献   

5.
从法系意识上考察,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以同一程序和判决对当事人间争讼法律关系进行最终调整为设置目的,执行回转关系建立在实体法规定的不当得利之债基础之上,执行回转案件处 理采用“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然而现行民事执行回转在制度设计上严重违背了这种法系意识,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充分发挥排除另诉的固有功能以及对被执行财产进行事后救济的制度性功效。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起草者拟通过增设执行回转之诉、促成“审执一体化”程序构造的法定化,以改《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回转制度。但这样的制度设计因进一步乖离法系意识,将有可能更加深化现有问题的解决难度。于立法论上的结论而言,宜从法系意识上考察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法理基础及特质,审慎研判增设民事执行回转之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执行回转的实体法基础,并复原“审执分立”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6.
在《民法典》实施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的历史背景下,债权执行应与债权人代位权形成有效衔接融合。债权执行并非债权人代位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而有其独立的制度定位。我国债权执行应具有“一车两轮、一鸟两翼”的制度结构。除法院依申请发出债权扣押(冻结)裁定、履行通知外,以第三人在异议期间内的行为为根据,衍生出两种程序:其一是第三人未提出合法的异议,法院依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以“履行通知 + 执行裁定”作为执行名义,对第三人径为强制执行;其二是债权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不成立,提起债权收取之诉。这一制度结构已被《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确认。但是,对第三人径为执行受到了诸多质疑,需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而债权收取之诉与我国可实现直接清偿的代位权诉讼颇为相似,需进行有效的整合,避免陷入“诉讼法学者不理解及漠视实体法”的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确立了我国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司法强制执行模式。《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对这一模式做了具体规定。然而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了以行政强制执行为原则,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有必要详述这些法条间的冲突,将两种模式进行对比,阐述现阶段我国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模式,并且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8.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活动的依法合理的进行,从而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有限监督、必要监督等原则,并从检察的范围、监督的程序、监督的效力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和构造。  相似文献   

9.
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是与民事强制执行权相对应的专属于执行债权人享有的一种独立的、基本的权利,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应以该基本权利为核心构筑执行债权人的权利体系。对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的保护前提是立法,关键是执法。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36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被害人民事赔偿优先执行制度体现了“国不与民争利”的民本思想,是一种重要的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和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立法的原则规定尚不能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优先执行,需要完善相应的执行程序和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宣示既经历了漫长的孵化过程又实现了跳跃性地突破。《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235条规定的执行检察监督使法检两家面临如何构建执行中协同型关系的新问题。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具体配置将对执行权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处理好执行救济与执行检察监督的顺位关系和优位关系,执行检察监督运行中的积极和消极规则,以及执行检察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的封闭和开放问题。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当前民事“执行乱”现象和民事执行监督现状的剖析,指出检察院和法院在民事执行问题上的不同看法和冲突做法,同时结合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执行方面的规定,提出探索民事执行监督新途径的五种做法,以期切实改善“执行乱”的现状,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民事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救济程序,但是立法过于原则,空白、漏洞多,可操作性不强,民事执行国家赔偿流于形式。笔者分析了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建议通过细化执行赔偿立法工作,改革国家赔偿的处理程序,建立民事执行赔偿的部分保险机制完善民事执行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4.
陈韧 《海南人大》2009,(1):57-60
民事执行权问题是民事执行领域的基石性问题,是研究民事强制执行问题的中心线索,是指导民事强制执行的制度和程序构建的直接依据,也是强制执行立法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5.
民事执行权是实现生效裁判的重要权力,"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司法顽疾。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实行法律监督,但相关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性,仍需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文章就如何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讨,以期改善民事执行"乱、难"现状,促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民事"执行难"、"执行乱"一直广为社会各界诟病,似乎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治愈的顽疾。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秉持扩大和加强检察监督的立法精神,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但是限于《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的法律体系定位,只是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细化到制度操作层面。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工作也面临诸多困难,制约了监督的效果。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当尽快建立起来,在保障民事执行效果原则和审慎原则的基础上,从明确监督方式、范围、职权、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能力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将民事检察监督从审判阶段扩展至整个民事诉讼,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臻于完善。然而,过于膨胀的检察监督权是否会侵蚀民事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否会过度干预当事人私权领域?对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节制主义的提出便具有了迫切的现实性。与此同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作为纠正违法执行与不当执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在保障当事人私权方面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和契合性,两者之间的协调与互补亦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模式应由干预型向程序保障型、公益代表型转变;另一方面,应严格遵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民事执行救济的序位关系,对当事人私权保障应以民事执行救济优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补充。  相似文献   

18.
当前民事执行存在问题较多与我国监督制度的缺陷有很大关系。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性法律监督机关,能有效地优化组合监督方式,其对民事执行监督不但是正当的而且是有必要的。在进一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专门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与监督方式进行规定,并尽可能将其具体化,以增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9.
民事执行以实现债权为目的,债权人通过向执行机构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进而实现债权。民事执行活动因债权入、执行机构、债务入三方主体的参与而形成三面法律关系。基于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债权入债权的实现程度与债务人义务履行程度存在对应关系。同时,由于执行的强制性,债权的实现程度又与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密切相关。民事执行难是债权实现的困难,其对应的是义务主体义务履行的缺失。为有效地实现债权,应明确、规范执行机构的执行权并采取可能措施强制有能力的债务入履行义务。民事执行程序的修改在上述方面虽有明显的体现,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20.
在民事“执行难”的法治背景之下,本文通过比较几个主要法域中关于民事被执行人财产查明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认为强化民事制裁措施、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和加强协助执行人的功能作用是提高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效果的三个有效途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规,能够在现有政治经济架构条件下尽可能的缓解当前民事“执行难”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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