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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犯罪,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个罪名,即假冒专利罪。我国刑法并未把以非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未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专利侵权行为予以犯罪化,这两种行为难以得到刑法层面的惩罚。在立法上,刑法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还是存在不足之处的。本文仅对假冒专利罪与冒充专利行为进行了辨析,并提出对相应刑法条文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胡云腾  刘科 《中国法学》2004,(6):133-145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是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依据,制定一个符合司法实践并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相关犯罪的司法解释,是学术界、实务界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就司法解释中需要明确的犯罪的起点数额,数额的具体计算标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数额起点是否应统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含义,假冒专利罪中"假冒"的含义,共同犯罪的认定等问题及相关争议,阐述了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3.
对假冒专利罪的澄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平 《河北法学》2004,22(11):58-61
《专利法》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侵犯专利实施权的行为作了严格区分 ,然而有关假冒专利罪的刑法学通说割裂了《刑法》与《专利法》之间的联系 ,混淆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侵犯专利实施权的行为的界线 ,从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对假冒专利罪应当采用系统解释方法 ,根据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在《专利法》中的固有含义予以解释。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一章中,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从第213条到217条,共设立五个罪名,分别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他人专利权罪、侵犯著作权罪。  相似文献   

5.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黄祥青 《法学》2006,(7):145-152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不仅表现为数额差异,而且存在罪质差别。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认定犯罪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犯罪的竞合及罪数问题,应以罪质为依据,区分典型构成与近似构成分别定罪。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时,应当注意我国刑罚制度系以人身自由刑为中心而建立,裁量时应当使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设立的各种罪量要素都属于成罪标准,而不是既遂标准。具体既未遂形态的认定,应当依不同罪名的规定分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范围及责任均有自己的特点,应当依法从严掌握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6.
经修订的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规定。同修订前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相比较,刑法条文从1条(即第127条)增至8条;罪名从1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增至7个,除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中规定的罪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以附属刑法的形式规定的假冒专利罪以外,又补充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增设了单位犯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提高到七年,并广泛运用罚金刑;结构上由导专条改为设专节。这标志着建立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  相似文献   

7.
假冒专利罪客观行为特征的理解及其司法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假冒他人专利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其实质则在于将一项本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涉及专利许可使用的假冒专利犯罪的认定、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以及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相近犯罪的界限和假冒专利罪的罪数形态等司法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8.
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认定应结合专利法规进行认定。假冒他人专利不应包括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情形,其与冒充专利有本质上的差异。假冒他人专利实质就是将一项本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假冒成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其具体表现形式又具有多样性。我国假冒专利罪规定的行为方式仍过于狭窄,今后刑法修改应将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9.
假冒专利罪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冒专利罪保护的法益是超个人法益,因此,假冒并不存在的他人的专利,以及未获专利却谎称已获专利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专利侵权行为,从应然的角度讲,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但从现行立法规定来看,无法以假冒专利罪定罪处罚;在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上假冒专利,或者还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均应数罪并罚;专利权的刑法保护以选择集中型和散在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10.
假冒专利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权益,制裁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即增加了假冒专利罪.这一规定对于打击假冒专利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假冒专利犯罪行为,对惩治犯罪,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发明创造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我国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权利用尽原则是立法者在平衡知识产权人特权或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提出的。作为对权利人行使特权的限制,该原则首先由美国司法机关提出,随后得到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援引。我国专利法对此也进行了立法确认。但由于我国对该问题缺乏足够的研讨,迄今为止,对该原则的基点仍认识不清,混淆了产品所有权和发明专利权的区别,以至于原则适用的对象发生了错位,权利用尽时间的认定和专利权人的心理动态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误解。为弥补我国专利法这方面的不足,对该原则进行重新研究成为必要,对专利法条文的修改也日益紧迫。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即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加保护主义,其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和我国国内立法中都有体现;其影响包括有利于发达国家经济收益最大化、有利于跨国集团通过专利联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使得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等方面;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将优势领域知识产权作为战略重点、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了应对.  相似文献   

13.
论临时保护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专利法赋予了发明专利申请人一定限度的临时保护期请求权,但对该权利的规定归于模糊,其法律属性有待研究。实际上,临时保护期请求权不仅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且是一个极为孱弱的期待性权益,法律对其救济极为有限,不足以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赋予申请人完整的请求权利不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法律有必要考虑做出适度的制度安排以确保专利申请人的利益,真正促进科技创新,实现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与民法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中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客体是作品,而非载体。购买一件有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产品,这一“购买”民事法律行为中其实包涵一个“租”和一个“买”两重民事法律行为。著作权人出租权的享有并非“权利穷竭”理论的例外。专利权中对专利产品也应有出租权,但应根据专利的价值与专利产品成本价值的比例来确定是否享有出租权。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的实现主要有四种具体的实践模式:一次性卖绝版权模式、登记许可模式、两种版权模式和商业出租中心模式。  相似文献   

15.
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乔生 《法律科学》2004,22(1):107-115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利用专利许可 ,对中国企业产品和技术连续发起狙击 ,引发国民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关注。中国应从国际贸易规则的原则与方法出发提高对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认识 ,建立制裁国外、国内市场知识产权滥用的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尽管各国反击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层次与力度不同 ,但中国已有能力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特点及自身要求 ,制定具创新意义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 ,设立独立的权威的反垄断执法审查机关。  相似文献   

16.
李慧 《知识产权》2012,(7):117-120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石,因此版权的刑事保护也同样要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在版权的刑事保护中,有的国家坚持保护主义立场,偏重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对公众的合理使用施加了较大的限制;而有的国家则遵循自由主义立场,比较关注知识的传播和共享,为公众的合理使用保留较大空间。然而,过度保护任何一方利益,都会给知识产权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制造障碍,因此各国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都试图融合两种立场,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17.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外观设计专利权易与其他知识产权发生竞合与冲突,尤其是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商业外观的商标权和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等。伴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进展,上述权利竞合与冲突的问题日益严重。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之间亦存在一定差别,需要在权利客体方面有所区分。借鉴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的法律经验,只有法国给予完全重叠的保护,其他国家均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方面与其他知识产权加以区分。我国应当进一步明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边界,将纯属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之外,例如服装设计、书籍封面设计、动画形象设计、建筑设计、小摆设;将纯属商标权保护的标识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客体范围之外,例如在实用功能或形状结构上没有新创造的商品包装盒(包装袋、包装瓶)、店面装饰装潢;对实用功能或形状结构有新创造的设计,可选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否则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相似文献   

18.
梅锋 《知识产权》2012,(2):47-51
专利权作为绝对权,在变动过程中关涉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因此其在变动中的公示方式及其效力模式的选择至关重要。通过分析,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专利权变动宜采登记证明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但在应然层面上,或许采登记证明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更为合适。专利权变动登记模式可以适用于整个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9.
陈爱萍 《政法学刊》2006,23(6):42-46
我国对专利权刑事保护的规定集中在1997年刑法典中。这种立法模式使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更加完备和系统。但随着专利权犯罪的多样化,集中型的立法模式导致专利权犯罪的规定得不到及时修改,立法的滞后削弱了专利权的保护。我国应当增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意识,尽快完善专利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自诉制度和对行政权的监督,从而完善我国专利权的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20.
药品专利审查和新药注册制度的链接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本 《河北法学》2007,25(12):76-78
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内,目前我国十分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药品专利审查和注册管理制度的不匹配,不完善.提出要将药品专利审查和注册管理进行制度链接,必须同时在专利立法中进行防范有关注册时出现专利纠纷问题的制度设计和在药品注册立法中进行有关专利链接制度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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