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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计算机犯罪,是高科技犯罪中一类新的独特的犯罪形态。立法者鉴于计算机犯罪在我国已经日趋严重、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五种不同形式的计算机犯罪。即: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  相似文献   

2.
目前网络犯罪集中发生于经济领域并呈现出网络化的特征,原有网络犯罪相关刑法规定不能满足有效遏制犯罪的需要,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为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罪,对我国网络犯罪立法体系有着重要的补充完善作用,但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务关于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行为尚未达成统一的刑法规制路径。仅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规制难以兼容公私法益,存在不能完整评价行为、不能做到罪刑均衡的隐患,并有使刑法第285条沦为“口袋犯罪”之嫌。网游虚拟物满足财物的四个属性:客观性、价值、转移可能性和管理可能性,因此可以适用相关财产犯罪。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行为,若仅侵犯数据安全,可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若同时侵犯数据安全兼财产法益,则应当结合财产犯罪审慎认定。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贯彻了宪法的精神,保护了公民的身体与住宅的安宁。鉴于实践中有关非法侵入住宅罪认定存在一些疑难问题,诸如有关住宅的认定、非法侵入的认定、本罪构成的限制情节的认定、本罪与其他入室犯罪的关系等,故需要对其进行探讨并提出标准。  相似文献   

5.
计算机犯罪危害很大,现行刑法规定需要完善,刑法第285条犯罪客体应扩大,第286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应改为行为犯,还应在侵犯财产罪中增设窃用计算机系统服务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加滥用计算机罪。  相似文献   

6.
我国计算机取证立法滞后:现行《刑法》规定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满足追诉的法律需要;电子证据定位存在争议,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尚未明确;计算机取证规范空白,计算机取证活动"无法可依"。应从以下方面解决我国计算机取证的法律问题:(1)修订现行《刑法》,适当扩大《刑法》第285条规定的客体范围;将《刑法》第286修改为"破坏计算机设备罪"或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增加破坏计算机硬件设施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过失犯罪,增设计算机财产犯罪的规定和"滥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明确电子证据的地位;(3)创设《计算机取证法》,对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电子证据鉴定和取证工具标准等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7.
在信息化时代,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我国现行的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打击计算机犯罪的需要。我国刑法中最能体现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是第285条,并且《刑法修正案七》在原有的基础上也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是漏洞和不足仍然存在。因此,需要对我国刑法第285条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是按照盗窃罪等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还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抑或是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类犯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界定窃取虚拟财产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区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如果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保护的财产,则不能构成盗窃罪,可能构成计算机类犯罪。如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可能同时构成盗窃罪与计算机类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处罚,同时,是否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是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应有之义,对利用计算机窃取虚拟财产的定罪处罚还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9.
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框架下,网络爬虫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突破反爬虫措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85条规定的“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侵入的本质是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其核心特征“未经授权”具体指采用技术手段规避身份验证机制进而获得非法访问权限。而反爬虫措施并不涉及访问权限,其作用只是限制访问的方式,故规避反爬虫措施的行为并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侵入。另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本身是一个较为模糊的开放式概念,故突破反爬虫措施是否属于“其他技术手段”的问题,已经超出了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范畴,或者说其根本无法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提供明确标准,其实质是应否处罚的价值判断。综合法益保护、预测可能性、网络竞争环境与网络经济发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前景以及网络的开放性本质等方面的考量,也不应将突破反爬虫措施强行爬取数据的行为评价为“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相似文献   

10.
非法特有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以持有、携带、私藏等方式非法支配控制国家管制物品的行为;是法律明文规定根据行为人实际上非法支配控制国家法律禁止非法持有的管制物品的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其外延包括“持有罪”、“携带罪”、“私藏罪”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非法持有犯罪有六个具体罪名,它们是:三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私藏枪支弹药罪;2.《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3.《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非法持有伪造的货币罪;4.嫩路法》第60条规定的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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