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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各个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和学说均确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对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起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这项制度仍需借鉴外国立法实践经验及相关理论,对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相应对策及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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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作为合同法新设立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了大量的三角债,连环债,严重影响了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一些债务人在现实中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而逃避自己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让我国市场经济得以顺利发展,合同法特设立了代位权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文结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就代位权的概念,历史渊源、意义作简要概括,明确代位权的含义,重点对代位权的特性、法律特征、构成要件作重要研究,认真分析,从而更进一步明确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问题,以此引出我国法律关于债权人制度规定。最后,就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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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代位权是传统民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效力起着重要的作用。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债权人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代位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已经建立完善。那么,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应建立怎样的代位权制度?代位权的客体究竟应包含哪些内容呢?笔者拟依据代位权理论,对我国代位权制度及其客体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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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及其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的司法实务问题作了探讨,并在与传统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总体的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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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与传统理论相比,我国合同法代位权制度因变“入库规则”为债权人直接受偿,故成立要件、客体、行使方式、效力和债务人诉讼地位等也随之变动。如此变动可能获得便利债权人等价值,但却与代位权制度的逻辑体系和设立目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立法欲达到的可操作性和法律间相互协调统一的意图背道而驰。因此,我国的变异规定只能是权宜之计。在恢复其本来面目前,应在认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和客体范围等方面从严把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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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及其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位权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下的代住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的代位权制度有颇多不同,本文试图在这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理论与实务对我国的代位权制度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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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有关立法情况 代位权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确立了我国合同之债的基本代位权制度;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代位权的效力等作了一定的补充规定。但与大陆法系的一些法律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代位权制度仍不够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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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与大陆两大法系之下的保险代位权制度都长期秉承不以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定性.近年来,中间性保险合同的拓展对保险代位权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制度需求,但是,由于此类保险合同具有损失补偿缺乏一致性以及改变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等特殊性,法定代位权制度无法在这一领域得以有效推行.而约定代位权制度则将其效力建立在保险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之上,从而有助于克服这一制度障碍,并最终从整体制度的层面来缓解法定代位权制度所面临的刚性化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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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之一,它是对债的一种保全制度,是专门为债务人不积极的行使自己权利从而危及到债权,由国家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可以保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我国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定体现了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在保障债权人债权的环节中债权人代位权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同时,作为法定的代位权,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提前约定好,债权人都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文依据代位权的一些重要理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进行辨析和探讨,且对其提出一些观点,期望能帮助修改和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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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合同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作了规定。这填补了我国民法债的保障制度的空白,对解决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本文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代位权制度进行比较,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究,力求对其加以完善,增强其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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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的发展完善与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早在罗马法时期.债的保全措施已相当完备,诸如为了保证给付能按约履行.采用违约金契约、定金、副债权契约等方法,为了防止债务人无力清偿,则采取了连带债、保证、担保物权和被欺诈行为的撤销等措施。①但罗马法尚无代位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制定时,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后西班牙、意大利、日本等国民法典都对代位权制度作了规定。近二百年来,代位权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成为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中对代位权制度作了规定,这体现在《合同法》第7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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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规定,突破了传统的诉权理论和债的相对性理论,使债权人可以向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代位权制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但牺牲了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一定的利益,因而该制度的创立表面上是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三者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博弈,其背后实质是自由与公平、秩序等法律价值的平衡。现存的代位权制度在权利客体、行使期限以及诉讼程序设计上都存在一定不足,而解决的途径也必须以其内在的价值平衡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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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代位权法律制度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海上保险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益。保险代位权为解决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请求权发生重叠时的利益归属问题提供了依据。海上保险代位权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债权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展,它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商品流通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但海上保险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和不明晰,海上保险代位权在法律适用的诸多方面亦存在纷争。因此,就海上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标的、海上保险代位权行使名义、船舶油污代位权直接诉讼制度、保险代位权的抗辩事由等问题进行研究实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