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论非国家主体的国际法律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国际组织迅速增加 ,作用不断扩大 ,国际法主体增多 ,一些非国家主体也具有了国际法主体资格 ,促使国际法单一主体的旧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与国家行为体相比 ,非国家主体的国际法律地位有所不同。文章结合国际关系实际案例 ,通过比较分析 ,说明非国家主体国际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享有权利的派生性和有限性 ,行使权利的间接性 ,执行决议缺乏强制性。  相似文献   

2.
对难民的国际保护在现代国际法中才出现,但它是目前全球关注的现实问题。难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含义,难民地位的取得有其特定的甄别程序和甄别标准,取得难民地位的人应受到有关国家或国际机构的帮助并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3.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法的主体增加了, 也使国际法的调整领域进一步扩大, 从而推动了法律的全球化。 欧洲联盟法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国际法律秩序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日趋突出。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秩序的法制化进 一步充实了国家主权学说、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  相似文献   

4.
刘衡 《国际观察》2016,(1):121-134
《欧洲联盟条约》承诺欧盟"严格遵守和发展国际法",但最近欧洲法院处理的几起案例过于强调欧盟法的自治性,引发了对于欧盟是否继续"拥抱"国际法的担忧。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欧盟法律秩序的产生和演进是欧盟重建欧洲国际法律秩序之努力的基本内容。近50年来,欧洲法院首先利用国际法律秩序促成欧盟法律秩序的产生并树立其相对于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律秩序的高度权威,同时借用成员国国内法律秩序,确立欧盟法律秩序相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独特性和自治性,再以不断强化欧盟法律秩序的自治性的方式,试图逐步向欧盟法律秩序与国际法律秩序在欧盟范围内并存、欧盟法律秩序优于国际法律秩序及最终影响国际法律秩序未来发展的欧洲理想迈进。是否"拥抱"国际法服务于欧盟的这一总体目标。  相似文献   

5.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执行三种管理任务:规则制定、规则管理、规则执行, 这三种任务在主流国际关 系理论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从趋势上看, 达成共识的国家越多, 这三种任务的可完成性就越高。目前, 霍布 斯的国际无政府状态模式正在转向格劳秀斯的法律秩序模式, 在此过程中, 国际法起的作用也许比其他任何事物 都要大。随着国际关系理论学家们将研究集中于法律规范、机制以及过程对行为者、行为的影响, 国际关系理论中 国际法的作用、地位的强化将是一个趋势。  相似文献   

6.
国际社会在二战结束初期对琉球地位的共识,是计划将其纳入国际托管制度成为联合国的托管领土。当时作为管理当局的美国出于自身利益及战略上的考量,基于旧金山和约已经取得了可以继续单独统治琉球的国际法名义,而始终没有遵照国际托管应有的程序及宗旨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然而,从现代国际法出发,即使琉球的战后托管地位真正实现,也并不意味着其主权归属对象会随之明确。因此,关于战后琉球地位的探讨,不仅国际托管制度本身的程序及宗旨应得到国际社会重视,美日两国相关国际法的义务履行等问题,也应进一步得到国际社会的再审视。  相似文献   

7.
由于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关系, 在地区性司法实践中开始直按承受国际法上 的权利义务, 从理论发展和客观实践而言, 跨国公司已具备了国际法主体地位。跨国公司与以国家 为代表的国际法主体在具体权利义务上的差异不能否定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只能说明不 同的国际法主体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下,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相似文献   

8.
1986年11月25日是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协)成立三十周年纪念日。三十年来,法协作为亚非地区在国际法方面唯一的政府间组织,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特别是在国际法的编纂和国际立法的进程中,它不仅为亚非国家政府提供了一个发表各种法律意见、了解相互立场的讲坛,而且帮助广大亚非国家准备各种国际法律会议的背景材料、协调各国政府的立场,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立法活动中采取协调一致的步骤.  相似文献   

9.
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是二战后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德日两大法西斯国家进行的国际大审判。两大国际审判都体现了人类正义和国际法的尊严。两大审判既有通过惩罚战争犯罪而震慑战争犯罪,维护世界和平的共同目标和宗旨,也有因德、日两大侵略国罪行的特征不同和盟国对德、日政策的不同表现出一些差异。两大审判既体现了重大的法律意义,又体现了重要的政治意义。而审判之后德、日对待审判和历史认识的不同态度,使两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迥然不同。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宪章》是战后国际秩序的奠基石,确立了以联合国为组织基础的当代国际秩序,建立了以安理会为权力核心的全球集体安全机制,规定了当代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确认了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理念,奠定了国际法真正普遍适用于世界各国、建设国际法治的坚实基础。经过70年的探索,联合国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法体系,形成了由解决国家间争端、终止国际有罪不罚现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监督国际法实施、建设国际法能力等要素组成的国际法实施体系,并通过激活《联合国宪章》中的法治原则,改进和加强了战后国际秩序的内在动力机制,从而加强国际法的效力,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提升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信任,巩固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多边主义。中国不仅是战后国际秩序的主要创建者、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而且是联合国推进国际法治的重要倡导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