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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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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49条规定:一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刑法》的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战时缓刑制度,它是对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的一种补充。本文拟从军事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略述管见。一战时缓刑制度的特点战时缓刑制度与缓刑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这主要表现在:(1)适用于特定的时间,即在“战时”才能适用。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的简…  相似文献   

2.
被判处战时缓刑后,犯罪军人不仅要遵守《刑法》第75条的规定,还要遵守军队的纪律和决定;战时缓刑的考察内容只应限于是否有立功表现。  相似文献   

3.
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在战时,对于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制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种缓刑制度。战时缓刑的适用除须满足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外,同时要求犯罪军人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战时缓刑的考验期应为一般缓刑考验期与战时的重合期,考察机关应为军队保卫部门,考察内容为犯罪军人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是否立有战功。当犯罪军人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未曾立有战功时,其法律后果与受一般缓刑宣告者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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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在战时,对于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的适用除须满足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外,同时要求犯罪军人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战时缓刑制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种缓刑制度。当犯罪军人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未曾立有战功时,其法律后果与受一般缓刑宣告者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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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关于战时犯罪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总被引:3,自引:2,他引:3  
新刑法关于战时犯罪的规定有四点不足 :战时的定义欠严谨、战时犯罪内容少、过于分散、没有将战争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刑法。因此 ,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实际 ,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军事刑法 (主要是关于战时犯罪的规定 ) :完善战时的定义 ;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合并为《危害军事利益罪》并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将战时犯罪集中规定 ;将战争犯罪纳入刑法。  相似文献   

6.
试论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法律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实行的是两种缓刑制度 ,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在效果上应当等同于“刑罚的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 ,可以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就是说,缓刑并不是一种刑种,而只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的制度。由于缓刑制度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具有重要作用,因而为世界各国广为采用。我国对此也十分重视,早在1952年公布的  相似文献   

8.
战时缓刑制度是世界各个国家刑法或军事刑法所规定的一种缓刑制度。其在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与适用对象上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战时缓刑制度在形式上区别于普通缓刑制度。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在适用效力上具有自身特点。  相似文献   

9.
战时缓刑制度是我国军事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其源自一般缓刑制度,又与一般缓刑制度有所不同。文章从战时缓刑制度的概念出发,指出我国现行战时缓刑制度的不足,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是适用战时缓刑制度的刑罚种类;二是"没有现实危险"的认定依据的完善;三是战时缓刑制度禁止条件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一、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69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由此可见,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刑种和刑期的规定。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方法来迫使罪犯改恶从善的刑罚制度,这种制度的性质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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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刑事审判制度立法,应当注意军事指挥权与军事审判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着重解决现有刑事诉讼法律依据与战时刑事诉讼特殊情形、保障战时军事利益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军人权利与维护战时军事秩序之间的矛盾。战时刑事审判制度立法,当务之急是采用单行法规的立法体例,然后过渡到一元制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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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少年犯罪者条令》(香港法令·226章·1977年修订)明确规定了儿童与少年的区别。儿童为14岁以下,少年为14岁以上、16岁以下。少年法庭有除杀人罪以外的犯罪的审判权。缓刑(《犯罪者缓刑条令》)、感化院、缓刑犯收容所以及为不良少女设置的教养院等,由社会福利局管辖。缓刑监督官负责对释放的缓刑犯进行监督以及从事其他社会调查工作。矫正训练中心(收容14岁以上21岁以下的青少年)由矫正局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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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法》增设了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但该章中对于若干犯罪主体的概念:“军人”、“战时”、“破坏军事通信罪”、“公民”等未作严密科学的界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影响。“军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的解释,应指具有“军籍”的人;严格、准确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敌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十章,其余各章,凡涉及“战时”规定的,应只适应刑法第451条第一款规定的诸种情况,而不宜扩大解释;关于“破坏军事通信罪”,其犯罪主体应包括“物”和“活动”两种形式,如果是“物”,理应包含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之内,罪名不好确定。如果是“活动”,其罪刑设计就会出现遗漏,有必要对刑法第369条加以改造和补充。“公民”应指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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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年龄统一规定为75周岁,但对老年人年满75周岁的时间是以犯罪的时候为准,还是以诉讼中的某个阶段为准,法条规定得并不周全。对老年人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年龄确定时间,法条规定在"审判的时候",由于"审判时"是一个因个案不同而长短不一的动态时间,这就可能造成接近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为了逃避死刑的惩罚而想尽办法拖延诉讼,因此可以通过计算一般案件的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时间、一审时间、二审时间、死刑复核时间,最后相加得出一个固定的时间,作为老年人限制死刑适用的年龄确定标准。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年龄确定时间应以"犯罪时"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应当宣告缓刑的年龄确定时间应理解为,只要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达到75周岁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就应当宣告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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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由于刑法对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实务中同样的案件对缓刑的适用因地区和法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文就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缓刑适用与控制及缓刑的立法完善等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一、罚金刑的判决与否 罚金刑作为我国刑罚的一种附加刑,其判处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据。新《刑法》除从罪名上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外,还在罚金刑适应的方式上作了较大的调整。新《刑法》规定了以下四种罚金刑适用方式。 (一)选科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情节的犯罪规定既可以适用自由刑,也可以适用罚金刑,是适用自己刑还是适用罚金刑,由法官自由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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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49条名为战时缓刑,实为一种以缓刑制度为基础的立功制度,称之为“戴罪立功”更为合适。对于该条内容我们必须正确解读,其立法缺陷和漏洞应及时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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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缓刑是特殊预防的贯彻,也是社区矫正在未成年犯罪防控领域的体现。未成年犯罪缓刑的适用需要严格恪守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排除要件。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未成年犯罪的缓刑可以分为缓起诉缓刑、缓宣告缓刑以及缓执行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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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当今困扰全球的一大难题,但未成年人作为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随着行刑社会化、轻刑化和教育刑等理论的出现和飞速发展,缓刑制度顺应时代发展,得到了各国的重视和实践。我国一向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随着新《刑法》的施行,其中新增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规定实施两年来,各地纷纷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和效果。西宁市地处中国西部,当地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及法院适用缓刑状况、效果、经验等都有其地域特点,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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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缓刑既不能仅仅被视为一般缓刑制度的延伸法律效果,也不能被简单割裂开来看做是一种区别于一般缓刑的完全独立的缓刑制度。与一般缓刑制度相比较,战时缓刑制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种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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