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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向上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匿名举报的人被非法羁押达279天;因鉴定举报信笔迹不是举报人所为而被怀疑作“伪证”的法院法医技术室负责人也被非法羁押达252天。虽然错案最终得到纠正,但滥用司法权力从而造成错案的责任人至今未得到任何查处和追究,有的反而得到提拔重用,还有的从办案中受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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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时曝出的刑事错案让人们不得不思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如何有效预防错案的问题。预防错案必须针对错案原因入手,而刑事错案原因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错案预防对策的多元性和系统性。有些刑事错案的原因中包括地方党委(通常是通过政法委,下同)不恰当的案件协调因素在内,因为这种协调有时候客观上消解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功能,使本来可以避免或及时纠正的刑事错案未能避免或者未能及时纠正。刑事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而刑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也是应当坚持的宪法原则。于是,在预防刑事错案这个问题上,究竟如何处理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坚持地方党委对刑事司法工作领导的关系,成为令人纠结的难题。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一关系,刑事错案的预防效果必将受到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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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对于优化检察权运行机制,确保检察权独立公正行使,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时间上看,2015年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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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在纠正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它在理念、制度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其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刑事再审程序的长处,对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革,重新构建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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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促使法院纠正了一批批错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当事人满意,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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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究制作为一项“中国特色式”法官问责机制,适用不当会引发诸多负面效应.我们需要反思错案的内涵和问责的范围,在制度构建的层面上界定错案概念,并以此为基础从理性与现实两个角度论证错案不可避免之命题.司法实践中以上级法院裁判结果作为认定错案的标准不够科学,并亟待厘清错案与问责之关系.鉴于我国目前审判独立不够完善等现状,对错案追究制的改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鉴于中国的司法现状,应有限度地保留以事实性司法错误为基准的责任追究;第二步,明确确立“违法性”的问责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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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焕发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3,(3):31-35
为 了纠正错案 ,监督审判权的运用 ,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从多年实践的效果来看 ,审判监督程序确实发挥了明显作用 ,纠正了许多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的错案 ,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看到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尚存在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 ,我国目前的审判监督程序尚未完全贯彻现代司法理念 ,国家干预的色彩浓厚 ,未达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平衡。因此本文认为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进行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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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乱反正”曾作为纠正“文化大革命”错误的一个专用词语被广为使用.意思是把被“文革”颠倒了的是非重新颠倒过来。其实,不仅当年冤、假、错案和被黑白倒错、是非混淆了的政治事件需要实事求是地给以纠正.就是一些与此有关的词语也有“拨乱反正”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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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宏生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10):53-56
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危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信赖.近年来屡屡披露报端的冤假错案,再次对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完善要求.文章从这些案件入手,分析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并提出完善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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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若沙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32(1):84-85
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文章主要从刑事司法理念的传统思维方式和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强化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完善诉讼制度、改善司法环境、加大理论研究和创新力度、建立长效机制是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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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巧燕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12)
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权,更破坏民众的安全感和对司法的信任.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被誉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在侦查、起诉阶段被错误认定有罪后,审判机关也都顺水推舟地认定构成犯罪,审判程序时侦查、起诉程序本应具有的审查和纠错功能几乎形同虚设.法院为什么不能把住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导致一错再错,甚至明知有错还将错就错?文章以审判环节为中心探讨了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及其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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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中英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2)
冤假错案是古今中外司法实践中难以根除的一大顽症,纠正冤假错案更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因此,纠正冤假错案的态度和力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尺。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的冤假错案,相较之前有了巨大变化,主要表现为:转变司法理念,为纠正冤假错案奠定了思想基础;创新体制机制,为纠正冤假错案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强制度建设,为纠正冤假错案提供了有力保障。司法改革的巨大进步,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扎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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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河北)》2015,(10)
<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记录追责,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着眼于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格局的藩篱,逐项明确了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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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进入实质性阶段,社会冤假错案依旧频发。本文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罪从有”和“刑讯逼供”的流行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以期减少错案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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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河南陕县一法官在审判一起致3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肇事案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发落。此案被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面对责问,该法官自称“眼花”错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痛斥说.该法官不是“眼花了”,而是“心黑了”,这就是备受舆论关注的“眼花”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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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久刚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直分校学报》2010,(4):59-60
司法案件的审理,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合程序的判决,不具有正义性。但程序是形式,案件的实质内容更为重要。赵作海一案再次表明,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冷静地剖析这一错案、冤案的形成过程,有助于防止此类案件的再度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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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要独立、平等、公正、高效、透明地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保证市场运行的正常有序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然要求司法理念与之相适应。因此,当前很有必要在社会成员、司法人员特别是党政负责干部中,突出强调纠正四种思维定式,强化四种法治意识。一是要纠正司法活动神秘化的思维定式,强化公开透明的意识。司法公开是与司法活动神秘化相对立的。司法活动神秘化是封建专制制度下司法的一种典型特征。由于司法是秘密进行的,人们无法了解和监督,不仅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幕后操纵、徇私舞弊、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