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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出通许县城东行12公里,就到了历史悠久的七步村。笔者怀着崇敬的心情赴该村凭吊了才高八斗的一代文豪———曹植。曹植(字子建),东汉末年三国时魏武帝曹操的第五个儿子,魏文帝曹丕的同母兄弟。曹植生于公元192年,卒于232年,享年40岁。曹植32岁时被封为...  相似文献   

2.
在曹操的晚年,接班人的问题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曹丕、曹彰、曹植等人的夺嫡之争也异常激烈。为此,曹操甚至不惜制造冤案和血案。但令人费解的是,拥戴曹丕的崔琰被赐死,拥戴曹植的杨修也被杀,曹操究竟要立谁为接班人呢?  相似文献   

3.
“三曹”诗歌异中有同 ,同中有异 ,各领风骚 ,各成绝技。从艺术形式上看 ,“三曹”各有因革 ,各占胜场 ,然曹丕最富于创新精神。从艺术表现上看 ,曹植真正确立抒情诗在诗坛的牢固地位。在描写手法运用上 ,中国诗歌形神兼备艺术境界的确立 ,当始于曹丕 ,成于曹植。中国诗歌文质并重 ,情文并茂的确立 ,当以曹丕开其端 ,曹植功其成。从总体艺术风格上看 ,曹操诗主刚 ,曹丕诗主柔 ,曹植诗则刚柔相济 ,从而博得了“正派的宗”的崇高地位。  相似文献   

4.
《民主与法制》2013,(5):68-69
费丽丽读者: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  相似文献   

5.
周玉华 《求索》2012,(3):195-196,251
陈思王曹植乃建安文学之集大成者,才华横溢,文思敏捷。然而后期遭受其兄曹丕的猜忌,失却行动自由、生活汲汲无欢,这样,曹植长期处于过度的抑郁和哀伤状态,但又不能对朋友、亲人表达政治失意、感情苦闷的情怀,因此他只能借助朦胧梦境或是以痴迷幻觉,或是以隐晦文字含蓄蕴藉地流露。他的不幸遭际得到后世文人的同情,这种艺术手法也对他们创作影响很大。其中,晚唐诗人李商隐的遭际和生活与曹植后期颇多相似之处,因此他对这种朦胧的情缘和心境感触良深,对曹植的认同感也尤为强烈。这种心灵上的认同也使得他喜欢创设朦胧的诗境和意境,含蓄委婉地寄托自己的忧伤和哀怨。  相似文献   

6.
东汉末年汉室衰亡,政归权臣,国祚已微,唯有名号,改朝换代已成趋势。公元220年曹丕受禅称帝,第一次成功实践了和平易代,开魏晋南北朝禅位易代之先,这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曹丕受禅代汉之前王莽亦以受禅的方式代汉,但两次代汉的一成一败有着深层原因。曹丕能够成功代汉经过很大努力,代汉后亦颇有建树。在储位之争中他凭嫡长子的优势以及自身才能取得了曹操重臣的支持,最终打败了曹操属意已久的曹植,获得太子之位;曹操懵逝后曹丕即魏王位,开始准备代汉事宜,并很快成功代汉建魏;曹丕代汉后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有举措,使汉末混乱的局面有所好转;曹丕受禅代汉实现了权力的和平过渡,此后"汤武革命"和"禅让"成为王朝更替、权力转移的两种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7.
甄妃甄妃是三国时期著名的美女,曹植曾做一首《洛神赋》来赞颂她的美貌。传说其母张氏常梦见一仙人,手执玉如意,立于其侧。临产之时,只见仙人入房,玉衣盖体,遂生甄氏。甄氏三岁丧父。曾有相士刘良看了她的相之后说:“此女之责,乃不可言。”建安年间,她嫁给袁绍的儿子袁熙。东汉献帝七年,她成了曹军的俘虏,后又成为曹丕的妻子。公元229年,正值壮年的曹丕终于登上帝位。甄妃此时已经年逾四旬,色衰而失宠,不久便郁郁而死。  相似文献   

8.
百答不厌     
股票继承手续应当如何办理案情王某儿子在一起意外事故中遇难。由于儿子生前所购买的股票现已升值,每股价格高达购买时的2倍多,因此,王某与儿媳妇在股票的继承权问题上发生了争议。王某认为股票应属于儿子的遗产,自己也享有继承权。儿媳妇  相似文献   

9.
正曹植,字子建(192—232),三国时沛国谯(今安徽省亳州)人,出生于东武阳(今山东莘县朝城),魏武帝曹操第三子。曹操曾欲立植为太子,因植不胜权术,又因酒误事而未立。曹操病逝后,曹丕继位称文帝,丕对植忌疑防范,《三国演义》有植作"七步诗"感动兄丕的故事。曹丕病逝,曹叡继位,即魏明帝,对植仍防范限制。在文、明二帝的12年中,植被次更爵,迁徙封地数次。先封鄄城,次封雍丘(今河南省杞县),38岁时再徙封东阿王,仅两年余,又改  相似文献   

10.
在众多的巴蜀文学作家中,苏辙是性格最丰富,也最为多才多艺的一个。苏轼(1037-1101),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北宋眉州眉山(今四川眉山队。与其父苏询、弟苏辙合称“三苏”,均被列入“唐宋八大家”。在中国文学史上,父子、兄弟、叔侄并称的著名例子不少;如汉末三国时期的曹操与其子曹丕、曹植合称“王曹”,三国后期的阮籍与其便阮成并称“大小阮”,西晋的陆机与其弟陆云并称“二陆”,潘岳与其侄潘尼并称“两潘”,明代公安派的袁宗道、袁宏道、袁中道兄弟会称“三袁”,等等。就整体水平和社会影响而言,三苏父子无疑是最高的。在…  相似文献   

11.
《诗品》上品曹植条昭示出了钟嵘丰富的诗学理论。钟氏认为曹植诗"源于《国风》"、"情兼怨雅"而"骨气奇高",正是其所推崇的充满"性情"而兼具"风力"之说;钟氏评价曹植诗如"鳞羽之有龙凤"、"音乐之有琴笙",符合其自然"直寻"的诗学追求;钟氏认为曹诗如"女工之有黼黻"而颇具"滋味",符合其诗学理论的"诗之至"理想。  相似文献   

12.
传统中国的女子继承权非常薄弱,直到清末民初也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国民革命开始后,女子继承权作为男女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重视。妇女运动决议案承认女子有继承权,但最高法院在解释中只将继承权赋予未出嫁女子。后来中央政治会议对此进行纠正,特别制定了《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保护已嫁女子继承权。近代中国继承领域男女平权的实现是革命与法律相互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13.
在曹丕诗歌中呈现着"美赡"与"鄙直"、"文人气"与"民歌特质"、"婉柔"与"刚健"等相互矛盾的特质,这些矛盾特质实际是曹丕性格矛盾的外化。曹丕与身俱来的善感以及超常理性之间的矛盾,形成一种张力,这种张力造就了曹丕诗作的独特韵味。  相似文献   

14.
继承权丧失事由不仅是对实施违法或失德行为继承人继承权予以剥夺的法定条件,在除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遗产权利享有者实施同种行为时,其原本享有的相关遗产权利的得失也应受到直接影响始为正确。这是因为有资格以身份或其他权利形式承继被继承人遗产利益的继承人甚至非继承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与法定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实质相同,故当其他遗产权利人对被继承人实施继承权丧失事由所例各类行为时,其从被继承人处承继相应遗产利益的权利诸如特留份、必留份、酌情分得遗产权及遗赠等,也自当受到与继承权丧失效果同等的对待,这实为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当然内容。  相似文献   

15.
汉赋对曹植诗歌创作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汉赋对曹植诗歌创作的影响邹树德曹植是建安时代的重要作家,关于他的诗歌创作,黄节先生曾有一个非常中肯的评价:“陈王本《国风》之变,发乐府之奇,驱屈宋之辞,折扬、马之赋而为诗。”但在古典文学界,长期以来忽略了曹植“折扬、马之赋而为诗”的一面,从而影响了人...  相似文献   

16.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不是基于继子女的固有权,也非完全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应为法律所明确赋予。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认定标准在客观标准难以标准化规定前,宜尊重当事人意愿,以意思表示形式化为要件,促进夫妻和谐和保障未成年继子女的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17.
“文人相轻”是一句老话,出自曹丕的《典论·论文》。曹丕说:“文人相轻,自古而然……夫人善于自见(人们善于看见自己的长处),而文非一体,鲜能备善,是以各以所长,相轻所短。”近日再读《典论·论文》,觉得曹丕论述文人相轻举的例证太少。他只举了班固小看傅毅(...  相似文献   

18.
曹植作品存在诸多"矛盾",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这折射出曹植极强的自我中心意识,此意识源于其"高效能自我感"的自我概念,此概念之确立经由早期习得、遭遇冲突和后期固化几个时期。在此概念驱动下,曹植早期的儒家思想渐次内化为稳定的儒家人格。历史对曹植儒家人格的发现是一漫长过程,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对曹植的人格精神较少关注,故而对曹植作品的深刻内涵亦少挖掘。陈寿、裴松之、江淹、萧绎、王通等对曹植精神的不断发现,纠正了曹植形象接受的偏差,指引了曹植人格接受的方向,为唐以后对曹植作品的道德阐释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9.
《洛神赋》描写了曹植与洛神浪漫的人神之恋,但终因人神殊途而惆怅分离的爱情悲剧.在序文中曹植讲述了《洛神赋》的创作缘起,分别是行至洛水忆起洛神传说和有感于宋玉的神女之事.一方面曹植有感于洛水之景,情随物迁感物而兴,通过人神的爱情悲剧来隐喻自己美好的政治理想和人生抱负不能实现;另一方面,宋玉关于神女之事的诗赋恰为曹植情感宣泄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抒情模式,因此《洛神赋》也可以看做是曹植对宋玉神女之事的重新认知和再创造.  相似文献   

20.
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确立了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彻底否定了剥夺妇女继承权的封建宗法继承制度。这使妇女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对协调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良好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从法律的规定到现实的实现是有距离的,由于旧有观念影响,法律意识淡薄,执行法律不力,因而现实生活中妇女继承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不少家庭和个人的合法财产相应增多,保护公民的继承权更加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审判机关和妇联组织提供的信息,近几年的继承纠纷案件已呈上升趋势,在起诉者和来访者中女性占多数。本文就如何依法有效保障妇女继承权的有关问题,略陈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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