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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18):42-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引导各类捐赠资金的合理配置、规范使用,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交叉重复和损失浪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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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8]20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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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政策性较强、类型数量较多、涉及的领域较宽.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是实现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5·12”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均不同程度受到震灾影响.受害面积广、破坏程度大、受灾程度深。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以恢复重建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这是灾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特殊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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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16):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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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报》2008,(20)
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意见》(鲁民[2008]61号)。《意见》指出,所有非定向抗震救灾捐赠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捐赠款物全部统筹用于支援北川县恢复重建工作;定向捐赠款物要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尽可能纳入援建北川规划。款物的具体安排使用,由各级援川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或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要在10月底前到民政部门报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接收的全部捐赠款物,要在10月底前移交民政部门,其中,捐赠资金要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逾期仍未报批或移交捐赠款物的,将作为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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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祚来 《今日中国(中文版)》2010,(9):9-9
7月7日,民政部会同五部委发布《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其中规定,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需要汇缴拨付到青海省政府、青海省红十字会、青海省慈善总会的专用账户中,由青海省方面统筹安排使用。然而,据源自《21世纪经济报道》的消息称,“汇缴资金”的政策安排,却给十多家全国性慈善基金会带来困惑,乃至态度明确的反对。有意见认为:“我们在灾后重建中,还有什么权利?善款的最终投向,怎么向捐赠人交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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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玉树地震后,民政部发布《关于做好玉树"4·14"地震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通知》,将救灾募款的资格扩大到民政厅(局)和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13家全国性基金会;但3个月后,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