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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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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困扰学界多年。焦点之争,在于业主委员会是否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即使承认业主委员会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学派,在面对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自己担责财产的质疑时,其反击也是空洞无力的。本文通过解析财产的涵义,发现业主委员会有一种完全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但却被人们忽视的的财产:债权。正因为业主委员会有这一重要财产,所以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一认识解决了因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定位的模糊,所导致的许多立法及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2.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向来为学界和司法实践所争议。在学界,一方面认为,业委会是非法人组织,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另一方面认为,业委会的成立程序要件是"备案"而非"登记",且业委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而无法独立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本文从实践和法律原理两方面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3.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是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争议的焦点,本文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出发,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业主大会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自治组织,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不具备独立的意志,不是独立的组织,不自甚成为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业主委员会的角色还只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作为业主大会的代表出现,不论诉讼权利还是实体权利的处分均应该有业主大会的授权。  相似文献   

4.
何芸 《法制与社会》2011,(26):275-276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存在多种学说,在立法上各国也采取不同的立场。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治理和外部关系协调上陷入困境。通过立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具有必要性,应该将业主委员会界定为非经营性质的团体法人,使其能够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如何,关系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对此,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论.本文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研究现状出发,分析现在研究现状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当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确立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业主大会和...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立法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物业管理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权、责、利不清等诸多问题;因此,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进行正确定位就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本文参考国外的相关立法,从业主委员会目前所面临的理论争议入手,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作了简要分析;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对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立法,提出未来的发展趋势是确立业主团体的法人地位,从而顺利解决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 ,随着近年来各种合伙企业和组织的普遍发展 ,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民法学界的关注。本文试图对合伙的财产和责任这两个主要方面的分析 ,通过对合伙与自然人、法人的比较 ,从而得出结论 :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一、关于合伙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理论分歧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内容。从广义上讲 ,是指合伙的一切法律属性 ,包括合伙的概念、条件、名称、分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财产的归属、责任形式 ,以及是否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等。从狭义上讲 ,合伙的法律地位 ,仅指其能否在法律上成为一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其中该法第6章所规定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该章的规定没有明确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这给《物权法》的实现带来了很多问题。本文仔细分析了现行的有关规定,认为目前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物权法》的规定要实现,必须结合实际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9.
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业主"这个概念随之产生,而业主委员会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一个群众组织,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不具有法律地位,但是业主委员会在生活中承担着代表业主与其他组织签订各种合同的责任,同时还要配合基层政府部门居委会维护社区的秩序,对业主负责的责任。由于业主委员会现在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得在其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会遇到各种阻碍,从而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缺陷和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我国有关业主委员会的立法实际出发,通过深入分析指出我国业主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通过与国外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模式比较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规定,现行物业管理立法上普遍存在制度缺位的现象。这对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纠纷中的维权行动十分不利。本文从对业主委员会应以赋权性而非限权性规定为主的立法思路出发,对实践中常见的若干业主委员会维权实务问题作出法律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思路。  相似文献   

12.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大相径庭,因此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应赋予业主委员会非独立且完全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从法理基础、现实必要性和可能性、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可资借鉴的立法模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赋予业主委员会非独立且完全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3.
作为一种组织或者机构,业主团体在我国是一个实质存在而形式缺失的概念。只有承认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才能解决业主委员会目前存在的没有实体可以依托的问题,并理顺业主团体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我们应当在立法上承认符合条件的业主团体的法人地位和民事主体资格,同时,明确业主团体内部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明确业主团体内部组织的相互关系和治理结构,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物业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18,(6):44-53
业主委员会如何履行给付判决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待解难题,其问题核心在于业主大会民事主体地位的确定。业主大会为适合于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社会存在,破解当前小区治理困境需要通过确立业主大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明确其内部治理结构,以提高社区能力。在《民法总则》确立的主体制度框架下,业主大会作为民事主体应属于非法人组织而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在业主大会主体性质得以明确之后,不宜再并列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基于对业主大会团体性、业主自治实践与区分所有权法制发展趋势的综合考量,非法人组织属性的业主大会,在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由业主按专有权比例承担按份责任。业主委员会责任的承担需要从归责规则、免责机制、业主求偿权层面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5.
业主委员会是指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在业主大会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机构之一,并不当然具备民事主体的地位。目前,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最终的责任主体,所以应当赋予业主团体法人地位,从而顺利解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是物业管理相关法规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样本,在探讨该《条例》立法得失的基础上,对海南特区、乃至全国的物业管理法规中对上述三者的法律定位提出笔者的见解,即:赋予业主大会以独立的法人地位,厘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互间的关系,在合理的法律定位中,设定三者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  相似文献   

17.
国家相关立法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上也时有争论。《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原告地位,《物权法》草案第五稿删除了第四稿中关于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也仅规定了特定诉讼中业主委员会的被告地位,而没有规定其原告地位,这些立法动向使得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更加趋于白热化。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具有理论和实践依据。经业主大会授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且业主委员会诉讼能够避免代表人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困惑,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裁判摘要】 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9.
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物业管理条例》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了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物权法》也进一步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制度,但是对业主委员会制度的规定都很不具体,存在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没有统一规定、主体资格不明确的缺陷。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专业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规范物业管理的前提和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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