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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权利的救济途径,实践中众多矛盾、争议却得不到及时解决,凸显了我国村民自治权利的司法救济严重不足。尽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纳入司法审查,完善村民自治权利司法救济,是当下促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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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9):17-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经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与他人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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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保障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激发农村活力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但实施中也出现乡—村关系模糊、村务监督薄弱、权利救济不完善、法律责任缺乏等问题,需要根据村组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以健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核心,秉持坚持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理念,坚持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在修改策略方面,要总结实践经验、面对现实问题,体现时代要求、推动乡村发展,深化填补并重、错位领域纠偏,法律协调统一、吸纳良善规范。在修改基点方面,应坚持村民自治本位、突出村民自治主体、善用村民自治资源、拓宽村民自治渠道、促进村民自治深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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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以前相比,现行法律有着几个方面的重要修缮:一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二是对村民小组的自治活动给予了空前重视,三是加强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针对村民自治实践中的问题所进行的以上重要修缮和增补,将推动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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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民自治是团体自治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和社会分离的必然结果。建设中国村民自治制度是20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财富,并使民主化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中国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诸多立法缺陷,应予重构。不应在现行《村民委员组织法》的基础上作所谓“条款”的修改、更不主张那种只作个别文字置换式的修改。重构的含义是真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落实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使之成为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并通过基本法确立村民自治是中国的基本社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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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民主的形式,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亮点。《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都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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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为进一步完善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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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内容包括四大"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制度建设上,则体现为村民选举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制度,而其中村民选举制度最重要,村委会是否通过选举产生,是检验村民自治是否实现或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所以要完善村民自治就要解决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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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首次立法确定“村务监督”机制,从而带给检察机关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新契机。花都区检察院紧紧把握机遇,积极发动农民,推行村务监督,以此促进防范农村职务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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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4年12月1日《新周报》报道:11月29日下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2000多村民聚集在村委会所在地,要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的权利,罢免现任村委会全体成员。但是,由于遭遇法律空白。谁也不知他们罢免村官的结果是有效还是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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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在《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也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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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规定确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其性质,村委会似乎不应卷入大量的民事纠纷中,但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频繁地被推上被告席,并且逐年有上升趋势。经过审理,这些案件中的大部分是以村委会败诉而告终,这不能不引起注意和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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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凤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县政府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情况,全面总结第七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及村委会运行情况,为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把脉,推动全县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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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旨在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自此之后,农村村民开始直接选举自己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一系列与民主有关的概念,开始走向中国基层农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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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基本实现了民主直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进程中取得的巨大进步,对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起着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村委会选举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和破坏正常民主选举的现象,贿选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的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