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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雷群安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4):69-73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对相关的规则进行细化。对惩罚性赔偿的界定必须突出其“补偿性赔偿之外”这一特征。应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并以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其适用的主观条件。在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算定上,立法上不宜设定限额,但应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参考其它国家已有的经验。 相似文献
2.
鲁琳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7(4):43-46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责任制度,在当今两大法系渐趋交融的形势下,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已开始在立法上逐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要采取渐进式路径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健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 相似文献
3.
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置目的在于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人,阻遏该行为人将来再次从事该类似之不法行为,给他人提供警戒和社会示范。其产生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在近二百多年的适用过程中,虽然不断受到批判,但是其适用范围仍呈现扩张趋势,体现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从惩罚性赔偿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考察,意图探讨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民法体系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当前民事立法状况和司法环境,论述该项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而论证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的必要。 相似文献
4.
李蕾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3)
我国《食品安全法》修改在即。笔者通过对各地各级法院作出的约100份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对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乱象源自理论的模糊混淆。本文认为,现行《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而非合同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以实际损害作为构成要件。建议新的《食品安全法》增设适用于合同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区分设置赔偿金额计算基准,适度提高惩罚性赔偿金额,将诉讼的矛头更多指向作为毒害食品之源的生产者。 相似文献
5.
石磊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3):42-44
由于我国目前个别司法理念存在问题,致使赔偿制度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从实践上都远未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在赔偿领域,适度的惩罚性赔偿是保证在全社会领域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效手段,可以矫正失范的社会秩序,同时,它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并为进一步的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6.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6)
晚近"放松规制"的规制改革思潮影响到我国行政监管政策的制定。惩罚性赔偿因其具有对违法行为的一般威慑与特别威慑、私人协助执法等事中事后规制功能,而日益受到监管政策制定者的青睐。惩罚性赔偿具有合作治理中多要素参与、司法承担规制职能等特点,是法实效性保障的重要制度。惩罚性赔偿实体上可以整合多种经济责任,其诉讼程序也应与行政程序衔接实现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监管。惩罚性赔偿制度兼具公益与私益属性,理应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合理分配赔偿金,以弥补国家作为公益责任主体的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应当接受效能原则、比例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约束和规范,避免误入"公法遁入私法"的歧途。 相似文献
7.
叶敏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3):10-12
惩罚性赔偿是保护被侵权人和合同中相对弱势群体利益、并兼具预防作用的制度。在合同法领域中运用惩罚性赔偿,面临与传统补偿性违约责任理念的冲突。但作为一种补充性违约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有其不可代替的存在价值与独特优势。通过一系列配套制度如明确适用条件和范围、可预见规则、最高限额、税收等限制,可以最大地发挥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避免其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8.
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社会作用的关键.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功用、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9.
李咏玲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3):56-59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在加大食品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现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威慑力不足、适用的主观要件存在缺陷、赔偿数额的计算缺乏合理性等诸多问题.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其威慑力必须使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要件更加具体全面,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的最低和最高数额限制. 相似文献
10.
徐升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3):121-124
惩罚性赔偿正在由侵权纠纷向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并重的方向扩张。这种扩张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我国司法实践也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但具体制度尚待建构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杜称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2):174-179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形式。它本来源于英美法系,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这一赔偿制度,并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得到进一步的确定。可以说,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已经形成一个条文集团。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会遭遇到责任竞合问题,即几部法律同时适用于同一个行为的情形。然而,一个行为不可能被多次追诉,否则会有违禁止多重追诉的法治原则。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责任竞合情形包括两大类:一是在私法内部的责任竞合问题;二是惩罚性赔偿与公法上的惩处相竞合的问题。针对不同性质的竞合问题,应当采用不同的竞合原则。 相似文献
12.
宋万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针对我国环境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症状,一些向"西方求医"的学者不禁会关注到美国环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制度关注点不再局限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具备了惩罚性的特征,增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亦会对违法者产生威慑作用。但是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具有独特的法律背景及历史沿革,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尚在探索阶段,且步履维艰,缺乏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司法环境,因此该制度在我国宜缓行。 相似文献
13.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在国际上发展迅速 ,在我国 ,它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由于对它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定性 ,致使其在我国的发展仅局限于民事领域。本文在介绍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内外发展的基础上 ,郑重论证了在刑事和行政领域建立该制度的现实性、可能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王吉林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6(1):43-48
“退一赔十”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误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产品责任,客观要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者具有故意。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具有故意之时,应对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适时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进行修改,将赔偿数额修改为按补偿性赔偿的倍数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15.
陈洁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4)
从现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之手段的弊端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与集团诉讼、小额诉讼制度比较的角度出发,多学科的视角和利益衡平的原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必要性、正当性以及可行性。在我国国情下完善对惩罚性赔偿本土化的构建须明确该制度在消费者保护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及该体系内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 相似文献
16.
李喜燕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5):34-37
在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食品安全法》中再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构成要件,然后根据学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及相关问题所进行的探讨,说明了该条文自产生之初就在可操作性、赔偿基数确定以及其实际作用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非议。本文在对这些非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7.
"侵权"这一基本概念的界定是我国民法典编纂所不能回避的问题.然而,"侵权"一词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有着不同的含义大陆法系都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与损害赔偿紧密联系在一起;英美法系有两个概念与"侵权"相对应一个是Tort,一个是Infringement,两者含义各不相同;而在我国,侵权则是与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相联系的.我国民法典如何界定"侵权"概念亟须理论上的研究.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当采用将停止侵害等作为侵权行为的效果的"侵权"概念,而不应像大陆法系那样仅将"侵权"的责任形式限于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8.
宿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4):24-28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法学研究者、社会民众、执法人员等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讨论持有热情,对该制度的司法适用也一直是难点和疑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对惩罚性赔偿的修改具有进步意义,但并没有终结对该问题的讨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通过为背景在适用范围、主观要件和赔偿额等方面的讨论仍有空间。 相似文献
19.
在美国保险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究竟是否具有可保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方法是根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具体形态并结合具体案件来判断,并进而决定能否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纳入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相似文献
20.
张雪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83-86
我国刑事法律的现行规定并不支持被害人在精神损害方面获得赔偿,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刑事法学界是一个讨论已久的问题,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现有的刑事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为被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其可以均衡地保护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