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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41 毫秒
1.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完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制度”,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世界各国均规定了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旨在为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以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两高三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为标志,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和法治发达国家立法相比,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仍存在较大差距。应当以宽容理念为指针,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  相似文献   

3.
国际社会对于恐怖活动犯罪中“资助”一词的立法理解在切入点存在着差异,此种差异在体现各自特色和优越性的同时,相互之间起着正面示范作用,也实际影响着国际反恐协作。本文认为在立法上,资助行为之主观要素,涵盖间接故意是国际社会的一致立法选择。资助对象,应当是“恐怖主义行为”而非“恐怖主义”,是“恐怖主义行为实施者”而非“恐怖主义行为”,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而非“恐怖分子”,是“恐怖活动组织”而非“恐怖组织”。用于“资助”的资产类型,包括实体资产和服务。“资助”行为的行为模式,包括一切提供物质帮助的行为。最后,在资助行为入罪化的价值取向上,应当注意与传统洗钱罪的冲突与整合。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实施的触犯《刑法》应当被处以刑罚的行为。如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触目惊心,新形势下又呈现出新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因素包括自我认知能力弱、自我评价能力弱、自我调控能力弱、自身法律意识弱。  相似文献   

5.
伪证罪的主观要件问题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的法定犯罪目的难以完全适应实践需要。基于110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法院明确认定伪证罪犯罪目的的案件有限,部分法院在《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文本之外描述伪证罪的犯罪目的,伪证行为的实际犯罪目的具有复杂性,且其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在规范层面,我国法律体系对伪证罪的具体犯罪目的的规定仍有待明确。在理论层面,伪证罪法定犯罪目的的理论不足在于“隐匿罪证”属于犯罪行为而非犯罪目的,其并未涵盖“无中生有”式伪证行为,且现行目的要件难以契合伪证罪的法益本质。应当在保留伪证罪目的要件的同时,将伪证罪的法定犯罪目的修改为“意图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完善伪证罪的主观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6.
被迫行为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种合法辩护事由,我国刑法典在紧急避险和胁从犯中规定了被迫行为,但两者对被迫行为的规定是有冲突的。为有效处理这一矛盾,应取消胁从犯的规定,把被迫行为放在紧急避险中讨论,同时,应当把紧急避险放在犯罪论体系中进行讨论。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主流的观点认为被迫行为是违法阻却事由,而非责任阻却事由。事实上,被迫行为应当是责任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7.
作为环境犯罪前置性规范的行政可能存在瑕疵。行政瑕疵包括行政规范违法、行政处分违法以及行政规范欠缺三种情况。行政规范瑕疵分为行政法规违宪与行政命令违法。行政处分瑕疵可能导致行政处分无效以及行政处分可撤销两大类。行政存在瑕疵时,刑事法院是否有审查权、环境犯罪如何处理,外国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当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对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具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适法性应当具有审查权。行政规范欠缺时环境犯罪的处理可以在立法技术上通过反面规定的形式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中立性”既是中立帮助行为之特质,也是确定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根据。基于行为“中立性”的本质特征以及维持刑法自由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动态平衡的客观需求,即便中立帮助行为对他人实施犯罪具有事实性或物理性因果贡献,也不应无差别地全面肯定其刑事可罚性。然而,限制行为可罚性的既有路径不是限制逻辑存在明显瑕疵,就是限制标准过于暧昧、限制结论过于恣意,不具备相应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根本无法担负起限定处罚范围的重任。确定中立帮助行为刑事可罚性,应当立足行为之“客观中立性”特征,通过演绎客观归责理论,规范评价行为升高正犯实行犯罪的风险是否为法所不允许。只有在违反相关刑法前规范升高正犯行为之风险且该规范之目的在于避免行为被用于犯罪时,才应肯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与量刑应采取慎重的态度。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上,与成年人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这是由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的。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  相似文献   

10.
预防犯罪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中小学是预防犯罪教育的黄金阶段.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的新时代背景下,应当结合犯罪预防理论,将传统的犯罪控制转向罪前预防.在此基础上,明确预防犯罪教育对象,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家庭、学校和社会在预防犯罪教育中的责任,丰富预防犯罪教育形式,建构"多元共教"的中小学预防犯罪教育体系.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犯罪成人化是未成年人犯罪中较为突出的现象。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生理上成人化和心理上幼稚化矛盾的认识,建议宜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轻刑化、非刑罚化和刑罚严厉化并用的政策,并采取建立独立的少年审判机构、建立多种非刑罚性的处罚方式和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等三项具体措施,以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成人化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应当从多个方面落实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如不适用死刑、适用轻刑化量刑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者免予刑事处罚、尽量适用缓刑以减少关押、正确合理地适用附加刑等。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当今困扰全球的一大难题,但未成年人作为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随着行刑社会化、轻刑化和教育刑等理论的出现和飞速发展,缓刑制度顺应时代发展,得到了各国的重视和实践。我国一向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随着新《刑法》的施行,其中新增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规定实施两年来,各地纷纷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和效果。西宁市地处中国西部,当地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及法院适用缓刑状况、效果、经验等都有其地域特点,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已经逐渐成为我国面临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刑罚处罚也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课题。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对未成年人应以教育、引导、改造为主,尽量少执行刑罚处罚。我国法律对未成人犯罪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以防为主,法制教育"的原则,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方面坚持"从轻减轻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本文对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对未成年人不宜适用的刑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英国青少年司法体系的改革及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最近几年,英国政府进行了青少年司法改革。改革后的青少年司法体系独立,特点鲜明,内容有针对性,既有一些专门的基本性法律,又有对基本法的具体落实和进一步阐释。这一司法体系加大了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罚力度,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重要环节。这对于我国青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可塑性大 ,易走向犯罪深渊 ,也易改造。因此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方面 ,应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 ,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犯缓刑是针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刑罚制度,其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缓刑的理论基础包括刑罚个别化、刑罚谦抑性和教育刑等原则,应当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对未成年犯缓刑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犯罪人不同于成年犯罪人,本着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执行方式上也应和成年人相区别。现阶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而该种状况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应有功能的需要。在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建设中,应该根据现有法律的调整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  相似文献   

19.
当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犯罪率居高不下。家庭是青少年生活的基本环境,它在青少年身心健康、品德形成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大量事实表明,不良的家庭环境和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必须提高家长素质,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营造和谐家庭环境,注重家庭教育方法,抓住家庭教育这一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20.
台湾少年法制承袭于大陆法系,经过“以教代刑”、“教刑并重”、“以教代刑”司法理念的转变后,台湾地区建立了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双轨并行、保护处分优先的少年司法处遇模式,而以个别化、社会化理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少年观护制度亦是台湾少年事件法处理中极具特色的非监禁性少年犯处遇方法.然关于少年观护制度性质的确定,却是百家争鸣,无一准确定义.少年观护制度(保护管束),既是保安处分中保护管束的分支,又是保护处分制度的一大类别,具有超越刑罚、超越保安处分、超越保护处分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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