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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第十二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草案 )》进行讨论。在草案中,有一章专门对“非全工时劳动合同”作出各项规定。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书面或其它形式确立非全工时劳动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两部分,用人单位均应足额支付。如果非全工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将出台劳动合同条例@陈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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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时间界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性质特点、试用期的范围、试用期的长度以及限制,试用期间的工资支付,试用期问劳动合同的解除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维权意识的淡薄,故意设置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条款,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并规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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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付加班工资”出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工友一招: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经协商拒不纠正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按实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苏省一家企业,以实施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为借口,拒不支付职工超时加班工资。职工王某据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诉讼,得到了2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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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5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的劳动者随意性很大,想干就干,想走就走,根本不执行上述规定。假若职工没有提前50日通知用人单位,单位能用经济手段处罚职工吗?用人单位能否对此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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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罚”罚期止于何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友》2009,(8):34-36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们简称其为“双倍工资罚”)该条款用意明显,即督促用人单位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遭受“双倍工资罚”。“罚”并非目的,只是为了给单位敲个钟、提个醒,引导其行为合乎规范。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该条款作用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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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4):61-69
《刑法修正案(八)》将情节严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立法旨在于通过这种严厉的刑罚措施,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肯定的是,欠薪入罪能够从某种程度上缓解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但是由于社会关系尤其是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行政机关工作的不确定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的不稳定性,该立法并未能更好地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行政前置具有何种地位、有关部门如何界定、责令的方式和性质如何确定,都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值得研究的问题。"行政前置"的增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存在不合理处。(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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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慧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22(3):40-43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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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22(3):6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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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0(1):44-48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但现实中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放松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将口头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范围并加以倾斜性的保护,引导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一个符合合同本意,理性和现实的选择。而最重要的是这一选择符合劳动法的根本立法宗旨,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协调、稳定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