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2.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关键环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仲裁程序,特别规定对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力图将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予以解决。这无疑极大地提升了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地位。三方原则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项重要原则。认真推动落实这一原则,对于工会依法参与仲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4.
5.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6,(6)
"一裁终局"的存废之争,凸显了重新审视制度价值之必要性。"一裁终局"制度为减轻劳动者诉累,不惜以克减用人单位诉权为代价,与处于国家"基本法律"地位的民事诉讼法所保障的诉讼权利之规定相抵触,背后是部门利益纠葛之下的立法思想出现了偏差,偏离了劳动法得以安身立命之倾斜保护原则的基本要义。建议取消"一裁终局"规定,代之以仲裁程序"去诉讼化",发挥仲裁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特有之灵活性与有效性;而个别法领域中劳动者的权利贯彻最终应过渡到劳动法院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6.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6,(1)
我国劳动争议中的"一裁终局"制度,是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传统"一裁两审"处理机制的基础上,具有原创性的制度设计。但该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并未完全达到立法者的预期。司法实践中适用"一裁终局"存在诉权受限面临法理质疑、劳动仲裁公信力不足,一裁终局实际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统一对一裁终局适用范围的理解、扩大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完善我国劳动仲裁监督机制等成为解决此问题的合理方案。 相似文献
7.
正社保争议是否该受理,仲裁与法院掐架【阅读提示】:同一案件,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属于劳动争议,而法院则相反,于是出现了仲裁机构与法院掐架的情况。以湖北为例,早些年,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都倾向于属于劳动争议,予以受理。而近两年来,法院的态度发生变化,认为这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处理。目前,湖北的主要做法是,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涉及比如工资争议及补办社会保险的争议,仲裁机构则要求当事人作为两个案子分别立案。对于补办社会保险的案子,仲裁机构则作出终局裁决,避免了一方不服起诉至法院,而法院却不予处理的情况。 相似文献
8.
肖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构建的一般案件"一裁两审"、特殊案件"一裁终局"的裁审体制是对我国原有制度的重大修改,该法确立的分类处理机制以及对仲裁机构资源的整合必将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如何在受案范围以及程序衔接上理顺劳动监察与裁审体制的关系,也是在理论及制度上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9.
论劳动争议诉讼中被告的反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庞小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25(2):56-61
在一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为避免胜诉方当事人无法获得执行依据的不公平现象之出现,法官超越"不诉不理"原则进行裁判是司法实践的主流做法.但"不诉不理"是不能逾越的司法原则,加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并没有限制被告的反诉权,故应从保障反诉权的角度出发解决"不诉不理"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10.
冯成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1,35(4):59-67
劳动争议仲裁属于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话语体系下的法定仲裁,与以民间合意自治为基础的商事仲裁无制度生成上的关联性。研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基于协议仲裁的一裁终局属性所生成的救济途径,不应适用于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仲裁,并易造成重复救济,对效率和保护弱势劳动者的价值追求目标造成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为追求社会效果创设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监督程序,混淆了法定仲裁和协议仲裁的界限,扩大了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适用范围,易带来法律冲突和适用困境。研究建议,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需尊重其公法属性,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11.
12.
刘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0(6):108-112
目前,国外存在独立机构调解、行政调解、劳动法院调解和三方机制调解等四种类型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国外劳动争议调解立法及其成功运行,对于我国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有以下四点启示:一是调裁机构合一;二是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专门化;三是取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四是实行积极的沟通。 相似文献
13.
14.
杨柏达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6,(1):30-34
我国劳动争议中的“一裁终局”制度,是我国的《劳动争议阔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传统“一裁两审·
处理机制的基础上,具有原创性的制度设计。但该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并未完全达到立法者的预期。司法实践中适用
“一裁终局”存在诉权受限面临法理质疑、劳动仲裁公信力不足,一裁终局实际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亟待解决。因
此,统一对一裁终局适用范固的理解、扩大劳动争改一我终局的适用范固、完善我国劳动仲裁监督机制等成为解决此
间题的合理方案。 相似文献
15.
16.
17.
扈春海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6,21(2):37-41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三方原则就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由国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共同完成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具有正义、民主和效率等价值。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三方原则的应用上尚存诸多缺陷。依据三方原则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宜改为社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仍需完善,劳动争议诉讼也应引入三方原则,以满足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18.
韩晓洁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22(3):44-47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劳动争议采取"一调一裁两审"的单轨制解决途径,在内部调解机构调解之后和国家公权力介入进行强制裁决之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因其独有的模式、独特的成员构成、高效的运作方式以及相对经济的仲裁成本在解决众多劳动争议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因为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本身存有的问题引起了各方越来越多的关注。 相似文献
19.
王亚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8,23(2):40-43
现行法律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规定存在法律漏洞和制度欠缺,现行法律及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时不能上诉和抗诉,也不能再审,导致法院"一裁终局",起不到对仲裁的监督作用。因此,应修改相关规定,对仲裁裁定不予执行时,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利,解决仲裁不予执行的尴尬局面。 相似文献
20.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比较研究——兼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冬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8,22(3):45-4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作出了一定的变革.比较各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衔接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