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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正一、提出问题甲有一台笔记本电脑,甲将其卖与乙,但是二人达成约定,甲需要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再进行实际的交付,之后甲又与丙达成了买卖协议,同样约定甲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再进行交付,那么甲乙丙三人谁拥有这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如果甲乙的约定时间为五天,期限截至时进行了实际交付,而甲丙的约定时间为七天,那么七天时,丙可否向乙主张对这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如果甲丙的约定时间为五天,期限截至时进行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未经原所所权人同意而将其占有的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或设定其他物权,若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安全,加强商品流转,活跃市场经济,稳定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流转关系日趋复杂,交易商品置于公开市场中,善意第三人只是根据物的使用价值和生活需求购买商品,受让人很难查清让与人是否有出让财产的处分权。如果过分强调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而把善意第三人置于商品交易危险之中,让其承担因出让无权处分财产而带来的风险,有悖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同时也会使交易者产生畏惧心理而不敢交易,对于商品流转会产生抑制作用,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则解除了交易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交易者可放心地、大胆地参与市场活动,逆行商品交易,这样有效地保护了交易安全,促进了商品流转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财产流转迅速,受让人在取得财产后,可能将该项财产在短时间内又转让给他人,甚至几易其手。如果不顾此事实  相似文献   

3.
论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 ,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 ,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的适用要求转让人必须是对该财产无处分权的占有人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有偿取得 ,且也实际占有该财产 ;该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使原所有权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 ,其损失只能请求转让人予以赔偿 ,受让人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4.
上海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非法占房实施他人忌讳的丧事活动而引发损害赔偿的案件。原告甲于2007年3月与房屋产权人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某新村22号401室房屋,于同年4月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结清了房款及相关费用,将户口迁入。当原告甲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交接房屋时,发现居住在隔壁402室的乙之父丙擅自强行撬开已经出售的401室房门,携重病妻子丁人住。原告甲随即与乙、丙交涉,要求丙、丁迁离401室。被告丙由于不满意乙将房屋出卖及长期的家庭矛盾,坚决不同意迁出401室。2007年6月,丙的妻子丁病死于401室。  相似文献   

5.
所有权的发生即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两种,前者或原来没有所有权,或与原来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不属于民法学意义上的转移问题,不在此详述。传来取得也称继受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继受取得,新所有权人与原来所有权人之间有个权利转让问题,即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是本文要加以论述的。 民法界对所有权的转移多数主张以“交付”即把物交付对方或占有或控制,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民法通则第72条也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  相似文献   

6.
随着上网热的升温,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甲盗用他人上网帐号及密码后,其一,不仅自己使用,而且还告诉乙并让乙使用.其二,告诉乙,乙又告诉丙,三人分别使用该帐号及密码上网.其三,甲自己不使用,但在网上公布,乙看到该帐号及密码后,用其上网,造成他人较大数额电信资费损失.在这三种情形下,应对甲、乙、丙三人加以区分,分别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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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确立之研究周作斌*史卫民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财产所有权制度中有关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权利受让人在有偿取得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其转让的财产,而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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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让与人须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之权利的动产占有人。这是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来就无处分财产的权利。例如转让人仅是财产的承租人、借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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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是泛指股东将已经依法取得的股份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他人的民事行为。股份一经转让,股份上所代表的股东权或股权因此而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行使。但是,由于股权所代表的权利不能简单地以物权、债权的形式表现,比较复杂,该转让行为的确认或转让后果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对股份转让行为再做分析,显然十分必要。一、股份所有权的确认。1.股东资格的取得。依据新公司的第3条、第28条、第84、8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公司股东地位必须以认缴出资为前提,如果不能如实出资将负有补足出资、填补出资的义务,并对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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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具备的要件: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取得的客体必须是可以自由流转的普通流通物,建议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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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概念分析,我们得知,善意取得涉及到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的“无辜”之间的利益博弈,究以何者为优,见仁见智,但一般认为应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且将其扩充适用于不动产。虽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是确定的事,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仍存在不同见解,且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仍是通说,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分歧为何如此严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其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正当?笔者对此持肯定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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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法手段行使所有权该如何定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颇有争议。如果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夺取型财产罪的法益采取修正的所有权说,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则案例进行实质分析,可以得出合理结论:即行为人如果只是单纯地取回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占有的财物,不构成财产犯罪,侵犯其他法益的按其他罪名处理;如果行为人在取回财产后又进行索赔,应按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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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两大法系财产法的差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没有绝对意义的不动产所有权 ,只有绝对意义的动产所有权 ,罗马物权法与日尔曼财产法均是如此 ;两大财产法只存在财产利用方式上的区别 ,而非一以所有为中心 ,一以利用为中心 ;日尔曼财产法中的双重所有权与英美信托制度中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都不是罗马法意义上的所有权 ,所谓的“一物多权”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两大法系财产法最根本的区别还是一为制定法 ,一为判例法。这一根本区别是所有相关问题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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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财产性知识产权归取得方配偶单独享有,并不妥当。其理由有五。首先,在根本属性上,它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之所有权一样,属法定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财产”。其次,在取得来源上,它与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一样,由夫妻共同劳动取得。再次,在对非取得方配偶劳动的补偿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收益”、离婚时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不妥。再其次,在社会效果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不会损害取得方配偶的创造积极性、妨碍取得方配偶行使权利、妨碍财产性知识产权被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且有利于维护非取得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最后,在共同财产制各国的立法趋势上,它归夫妻共同享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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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审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约定买卖房产,而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情况没有约定。因此,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是否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买方认为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应一并转让,而卖方则认为土地使用权不是该合同标的,不同意办理转让手续。该案实际上是一个关于房地产买卖中如何看待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的问题。目前,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对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的规定,仅散见于几部法律、法规的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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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 ,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 ,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1 ] (P1 81 )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 ,只有所有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 ,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 ,始生效力 ,而且 ,所有权具有追及性 ,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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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窃取”的表述不足以彰显盗窃罪的客观不法,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应当被定义为违背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平和地转移为自己占有。违背他人意志即未取得被害人同意。在处理利用漏洞转移财物的案件时,应当注重运用预设的同意理论,只要在机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满足了机器设置者预设的规则以及客观化的操作程序,就属于得到了预设的同意的行为。在预设的同意的判定中,未被客观化的设置者内心保留意见并不重要。不成立盗窃罪的行为还可能成立诈骗罪。虽然机器不能被骗,但指导性案例表明应当越过机器考察机器背后的人是否被骗。不成立诈骗罪还要考察是否成立侵占罪。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但私自处分合同解除后应返还财物的行为并不属于侵占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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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日尔曼法“应以手护手”原则之善意取得制度的形成 ,克服了罗马法绝对主义的所有权原则 ,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该制度关乎民法动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和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障 ,因而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旦善意取得成立 ,便会产生以善意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为中心的相关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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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我国立法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严格限制的纠结轮回。不动产抵押权追及力更符合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且与现有民法体系相契合,故应肯定。《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中"抵押权人同意",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达成合意,即抵押权人因同意而获得对转让款的物上代位权,但抵押权追及力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在物上代位权和抵押权追及力之间自由选择。第2款"转让"专指抵押转让行为,"不得"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物权效力。抵押权人虽不同意,但买受人仍可取得负抵押权的所有权,此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追及力。另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产生对实现抵押权额外支付的费用,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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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法理分析与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经济体制亟需建立此项法律制度。善意取 得的构成要件可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去分析。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为受让人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并不得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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