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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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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根据帮助取款行为的不同情况,帮助取款者既可能构成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也可能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行为既遂的判断应采“失控说”的标准,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帮助取款者在诈骗罪既遂之前取款的,应构成帮助犯,在既遂之后取款的,不能构成帮助犯。在电信诈骗帮助犯认识因素的判断中,只要求帮助取款者认识到所取款项可能来源于犯罪活动即可,不要求认识到犯罪种类和诈骗活动的具体细节。同时,电信诈骗帮助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诸多区别,不能将所有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2.
对近年来Y省33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的分析显示,Y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化、隐蔽性特征显著。这是共同犯罪与犯罪明知认定困难的重要原因。对共同犯罪进行认定,涉及诈骗犯罪关联犯罪行为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情形较为复杂,视具体情形具体裁判。犯罪明知的认定应明确的是,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犯罪类型,只要其认识到自己在为犯罪提供帮助、支持,即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进而认定其应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诈骗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当提高、统一,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也应有所区别。对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而“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这实际上是采用了吸收犯的吸收原则。实施电信诈骗的实行犯当然具有“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而帮助实行犯实施电信诈骗的帮助犯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时而提供帮助,其在主观上也就随之而具有了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当一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时,由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逻辑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该种情形应构成法条竞合而非想像竞合。  相似文献   

4.
从犯的犯罪既遂认定是共同犯罪既遂认定中的一个分支问题,较难引起学术界的注意,但其对共同犯罪既遂理论及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无积极意义.结合共同犯罪及犯罪既遂的相关理论.对以从犯形式而存在的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的犯罪既遂问题分别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5.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把握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和相关犯罪的打击精准度。对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应当重点从诈骗行为既遂时间点、帮助取款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事前通谋”的认定等关键要素来分析探讨,结合承继共犯理论对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分类认定,以此在司法实践中厘清帮助取款行为是成立诈骗罪共犯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似文献   

6.
并非所有以电信网络诈骗形式出现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司法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原因在于司法机关未能准确把握该类案件的罪数形态,也忽略了共犯故意和既遂形态的认定标准,最为关键的是没有清晰地识别侵害法益和进行法益位阶的合理排序,最终导致案件的定性结论不一。针对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定性存在的问题,应从侵害法益的识别、主观明知的推定、既遂标准的明确和罪数形态的把握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期对涉网型犯罪定性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中国大陆(内地)的电信网络诈骗问题愈演愈烈,"徐玉玉"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成为共识。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问题,因非法获取财物是犯罪目的,故通常首先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也要考虑犯罪竞合问题,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下,妥当解决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同类犯罪的区分,诈骗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关联(行为方式)犯罪的区分,诈骗罪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纯正网络犯罪的区分。电信网络诈骗往往表现为共同犯罪或高级的犯罪集团,既要严格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具体形态,也要依照规定解决共同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准确体现从严打击精神。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共犯的意思联络、关联犯罪的明知等认定问题,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理念,由客观证明主观,优化证明方法,合理运用推定制度。  相似文献   

8.
关于在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份文件中均有体现,但是二者对于帮助取款行为的认定存在冲突,表现为对"明知"的内容和程度的认定有差异、帮助取款行为的时间节点的认定不同、对诈骗罪既未遂标准判定不同。网络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定性的路径选择是:对"明知"内容和程度的认定进行类型化判断;对帮助取款行为介入的时间节点进行类型化划分;以"失控说"作为判断诈骗罪既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9.
电信网络诈骗在我国刑法中不是独立罪名,而是诈骗犯罪的手段与目的行为所涉及的一种特别的、可类型化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链条化趋势使同一链条不同环节中的实行行为分别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故而,在刑事司法认定中应以犯罪链条为线索,对此类犯罪不仅要追根溯源还要考察犯罪的下游流向,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关联行为的具体样态,从司法层面上准确认定关联行为的罪与非罪、罪名竞合关系以及共同犯罪等问题,在坚持全面"从严"治理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保障罪刑法定及刑法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电信诈骗外围帮助共犯的认定难归结于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难。实践中,电信诈骗外围帮助共犯的主观认定,存在着过分关注"通谋"而忽视单向明知、"明知认定"多从言词证据突破而忽视行为表现、对共犯的主观明知程度的要求过高等误区。破解电信诈骗外围帮助共犯主观认定难,应遵循将共犯主观认定确定为概括性故意认识,根据异常行为认定主观的整体思路。电信诈骗外围帮助行为可以分划分为三类,应分别建立符合认知规律,与行为相适应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11.
信息网络的虚拟性和无边界性,使网络犯罪所依存的空间从有形转变为无形,增加了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难度。网络共同犯罪在犯罪地点、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主体上都具有特殊性,对其研究应从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认定上着手。应当在严格、准确适用现有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选择性地运用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以有效打击网络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2.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辩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是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以及犯罪中止的统称。本文分别从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角度出发,对其犯罪形态逐一进行考察并进行认真鉴别。  相似文献   

13.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原理来加以解决.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认定不能一味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对挪用人不明知而使用人明知公款目的的情形不可能成立共犯;单位可以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此时因为刑法没有将挪用公款规定为单位犯罪,应对其中自然人按共同犯罪加以处罚;公款使用人的帮助犯不能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14.
网络短视频平台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新的环境,网络短视频平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链条延长性、犯罪数额累积性、犯罪手段隐匿性、犯罪对象广泛性等新特征。上述新特征与犯罪机会紧密相连,应借鉴新机会理论中的犯罪模式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与日常活动理论来探寻网络短视频平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生成机制。针对网络短视频平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在减少新环境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机会的前提下,强化网络短视频平台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责任,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体的犯罪成本与风险,营造安全规范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环境。  相似文献   

15.
保险诈骗犯罪存在既遂、未遂、中止和预备四种停止形态。认定保险诈骗犯罪四种停止形态的关键是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何时为着手。行为人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五种具体的实行行为时,即为保险诈骗犯罪的着手。侦查人员应围绕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以及由此外化的客观行为,考察行为人的心理过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所进入的环节,全面搜集有关证据。  相似文献   

16.
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地缘、血缘或亲缘为纽带,纠集同乡或亲友组成诈骗团伙,并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防控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应当多策并举、多管齐下。  相似文献   

17.
保险诈骗罪停止形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诈骗罪存在未遂形态;对保险诈骗行为“着手”的认定应该采取“实质的客观说”的理论进行认定,即应将行为人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认定为保险诈骗行为的“着手”;本罪既遂数额的认定从应然的角度应该以犯罪损失数额为标准。  相似文献   

18.
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并在近两年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趋势,犯罪手法更新更快,紧跟社会热点;地域特征明显;犯罪模式从"漫天撒网"到"精准诈骗";诈骗剧本编写水平更高,欺骗性更强;社会危害性加大。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本低,表现为犯罪条件容易获取,用于实施犯罪的金钱支出少,大量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刑事处罚和社会谴责;同时犯罪收益高,表现为犯罪分子实现了财富的积累、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心理的满足。因此,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增加犯罪成本,减少犯罪收益。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单独犯罪中 ,判定犯罪行为的停止形态时 ,如果实行行为完全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为犯罪既遂 ,否则为犯罪未遂及其它未完成形态。然而 ,在共同犯罪中 ,由于犯罪行为是二人以上的多个人行为的组合实行行为 ,而且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实施程度又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因此 ,对共同犯罪行为的既遂及未遂等状态的判定必然呈现出较单独犯罪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本文就简单共同直接故意犯罪中 ,各实行行为犯罪既遂及犯罪未遂认定因果关系的剖析 ,讨论共同直接故意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停止形态的确立及不同程度的犯罪既遂确立问题 ,并对共同脱逃行为、共同偷越国 (边 )境行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在犯罪经济学中,需求弹性理论是一种运用需求弹性衡量犯罪对惩罚价格反应程度的理论。当前我国主要采取"从严从快"的刑事政策应对多发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惩罚价格处于较高水平,犯罪数量的增长态势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在需求弹性理论的分析下,我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惩罚价格的反应由"缺乏弹性"逐步向"富有弹性"转变,彰显了"从严从快"刑事政策的威慑效用,但惩罚概率仍处于较低水平。若未能进一步提高惩罚概率,将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将重陷"缺乏弹性"的困境。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应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从严从快"的刑事政策,常态化推行专项打击行动,加强反诈宣传教育,以提升惩罚概率和减少犯罪供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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