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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马忠臣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劳…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为监督国有煤矿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3.
《云南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4.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随即公布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涵盖了以往劳动保障监察所依据的部门规章、规定和地方法规的总体内容,绝大部分条文与原有的规定是基本对应一致的,是对10多年来劳动保障监察法制实践的概括和总结,提升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依据的效力层级。同时,对有些原有条款、概念的规定及原则和适用赋予了新的含义。本文仅就其中劳动保障监察时限的规定与以往的区别谈点个人看法,谨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在2005年7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这是我军的第一部规范军队监察工作的军事法规。它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开展监察工作的目的、任务、程序、领导体制,明确了监察的主体和对象;赋予了纪律检查具体的监察职能,以及调查、查询、提出监察建议等权限;规定了被监察单位、人员和纪律检查监察干部承担的纪律和法律责任。《规定》作为军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有力推动军队的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6.
现发布《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相似文献   

7.
最近,廊坊市政府经河北省编委批准,在市内动了一次“大手术”,就是撤销该市城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和城管监察大队、市政监察中队、园林监察中队、规划监察中队、环卫监察中队,组建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市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机构。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授权,在试点期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  相似文献   

8.
现将《河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河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实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第三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财政、物价等有关…  相似文献   

9.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7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宋秀岩二○○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一条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单位)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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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河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马忠臣1994年9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社会节约用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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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相似文献   

12.
清朝《钦定台规》是我国古代立法水平最高、规定最严密的监察法规。时至今日,该法规的某些规制对我国当前的监察立法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基于这一认识,文章从分析《钦定台规》对监察人员的管理制度及巡视制度等方面的指导思想和细致规定入手,指出了目前我国相关监察立法的不足,相应的阐述了《钦定台规》在监察人员的管理及巡视制度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监察立法的启示。  相似文献   

13.
《内蒙古政报》2011,(13):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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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1996〕82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七日)现将《河南省监察机关对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行为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监察机关对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行为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文件选编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其管理职能时,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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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之后,有的市地及部门就有关条款提出了建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特通知如下;一、《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内容,仍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的规定执行.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城市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问题,国务院正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办法之前,仍维持现状.三、《河南省…  相似文献   

16.
各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充装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贵州省气瓶充装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7月22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附件:贵州省气瓶充装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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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2008年1月1日,当新年的阳光撒在我们身上时,《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的施行给中原广大企业职工带来了更多温暖和关爱。  相似文献   

18.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现发布《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 李克强二○○○年一月六日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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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栗战书委员长在会议讲话中指出,依法作出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制定监察法规的权限、程序和备案审查等内容,保证各级监察机关更好执行和适用监察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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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范围界限。设定立法权限是《立法法》的重要任务。《立法法》用了3个条款分别就哪些“事项”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事项采取了列举式,列举了10项属于专属立法权,即只能制定为法律的事项。第56条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主要为“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宪法》具体列出的事项共有18项,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间接的列举式。第64条规定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则不同于列举式,而是较为原则地归纳为三类事项: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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