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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39-42
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及时纠正。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所作陈述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警察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通警察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
二、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对违法行为人当场给予200元以下罚款.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和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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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作为法定授权部门的国务院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监会也没有制定和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目前保险公司实行的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意义上的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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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其存在价值都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取其利弊而已,尤其是法律在刚刚被颁布实施的时候。《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第七十六条也一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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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驾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公众的一种习惯性说法。终身禁驾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肇事逃逸司机所作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但终身禁驾的具体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尚不明确.引发交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不同理解。为此,记者专访了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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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这一条款自出台之后即经历了诸多风波。这些风波留给我们的启示是立法者必须更多地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而非单纯借鉴国外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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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行,它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第73条的执行引出了不少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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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为例探讨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宪性审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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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实行两类保险相结合模式的现实合理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以强制保险实现对受害第三者的基本保障,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通过机动车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散责任和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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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当日公布。该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至此,经过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四次审议,中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是由国务院于2001年12月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的。随后,2002年8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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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我集中学习了全文,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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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道交法》)公布实施后,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保险赔偿问题上出现了广泛激烈的争论.可概括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以《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为据.从强制保险的概念出发.认为无论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大小.均应依据该法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偿.第二种意见以《保险法》第五十条为据.从目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的概念出发.认为应视机动车驾驶员责任大小.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立保险赔偿的数额。有人将其称为《道交法》与《保险法》之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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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虽已确立,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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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群众安全出行与道路交通硬件不足、执法力度不严等突出矛盾,去年,固镇县人大常委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督促政府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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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义务人问题首先,要解决保险公司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出台前,这个问题几乎不存在。《道交法》出台后,大量原告已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现行三者险应属于商业险。商业性的责任保险,保险人是否可以直接成为被告,法律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商业性责任保险中,应该赋予被害人(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人的权利。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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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是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和千家万户幸福平安的大事,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疑将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等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程序等问题有了进一步的完善,所以,它也将会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生影响。为此,本文作者结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