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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13)
正甬政办发[2017]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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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3)
<正>甬人防办通[2016]20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要求,全面推进人防行政执法"双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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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1)
<正>渝府办发[2015]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0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检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四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着力解决行政检查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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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16)
<正>一、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二、基本原则(一)职责法定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二)信用约束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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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7):120-123
税总发[2015]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1号),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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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6)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5]1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清单》中涉及的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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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34)
<正>京政办发[2015]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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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7)
<正>汕府办[2015]4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8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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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1)
正甬气发[2017]39号各区县(市)气象局,市气象安全技术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气办发[2015]43号)和《浙江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等规定,规范防雷安全监管,提高防雷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市局制定了《宁波市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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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4)
<正>济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明确监管主体。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为:市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