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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诸贤哲们使用的“权利(right)”一语具有多义性,其包括:霍布斯的“本能自由”,洛克的“本益禁侵”,卢梭、康德的“公意自由”。其中,以“自由”为本义的权利观念是这一学派的主导性权利观念。但这一权利观经历了由霍布斯的基于人的自然本有能力的自由向卢梭、康德的体现为公共意志的理性约束下的自由的观念转换。从理论逻辑来看,卢梭、康德的公意自由观是古典自然法学中更为成熟、完善的权利观念,因其中内含着“正义”“正当”的意思,所以,它看起来更像是“权利”。至于洛克开创的以“应当不”为本义的权利观,指向保护主体本有利益(“本益禁侵”)。这种“权利”(“应当不”)并不指向主体的自我行为,而是指向他方(其他个人、或社会、或国家)的行为:是对他方行为的禁止。它实质上是义务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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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惠昌在2005年7月4日的《学习时报》上撰文《学术民主还是学术自由》指出,在世界各国的学术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公认的原则,这就是越来越受到尊重的“学术自由”原则。在我国历史上、学术自由原则曾经遭到歪曲和践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一原则逐渐得到恢复。但是现在在一部分人那里。对在学术研究中为什么要保障学术自由仍然没有正确的理解,有的文章中还提出要坚持所谓的“学术民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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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心发展中的自然与自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儿童“身”系自然,“心”向自由;儿童身心和谐发展,即儿童“身”之自然与“心”之自由的和谐发展。在儿童自由活动的不同领域,“和谐”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却内存着“血脉亲情”性的本质联系。开发儿童潜能和自然生命力即开发儿童自由活动能力。中国的旧式教育割断自然与自由之间的“血脉亲情”,通过否定人的自然属性来扼杀人的自由天性和创造性,只能培养出自然观念和自由观念双重缺失的“人才”。儿童“身”系自然导引出教育的自然原则,“心”向自由导引出教育的社会原则,强调双重原则并存且并重,方可克服我国传统教育中“社会原则”单极化偏向造成的弊端,方可获致儿童生命发展的整全性和和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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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的理念。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①“法无禁止即自由”作为一种法理念,其中重要的表现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②私法自治是私法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于生活资源得失变更,做出自由的安排。③私法自治是指平等主体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通过相互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④“法无禁止即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而不能适用于公权范围,“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公权范围的重要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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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类活动而言,法律主要表现为规范、引导和限制人的行为;自由则是满足人行为的自主与自为。两者之间似乎是一对矛盾,我们怎样认识和理解这对矛盾呢?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让我们来认识自由行为的主体——人和自由行为的环境——社会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看成是“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真正共同体”。同时,全体的人又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阶层和阶级,生活在特定的历史时段。因此,那种用超社会、超阶级、超时代的观点来界定人的自由概念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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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春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4):29-35
伯林提出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著名区分。在深刻剖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积极自由观和二十世纪极权主义的逻辑联系的基础上,伯林认为消极自由观是“机会”、“能够”、“可能性”取向的自由观,以区别于“必须”、“应该”取向的积极自由观。但伯林的剔除了自主概念的消极自由观也蕴含了内在的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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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的人造“天坑”2012年2月初,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该区境内的钦工镇郎颜村,大片农田被人为破坏,长期无人过问,群众多次向国土部门举报,却一直没有效果,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保护耕地事关国计民生!接到举报后,淮安区检察院的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派反渎局干警前往举报地实地查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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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合同制度上基本不承认也不可能承认合同自由原则。然而,从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也为商品经济以来,自强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合同法上也就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这一自愿原则在合同范围内的体现,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学者们草拟的《合同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第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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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争论中,德沃金认为司法过程实际是法官们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依法行使自由裁量践行裁判,反对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所有的法律实证主义者都同意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基于对法律效力的渊源类判准和内容类判准的不同理论主张,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与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在此种“自由裁量论”适用空间上也存在着极大差异,渊源类判准及内容类判准适用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不同适用空间也是包容性与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分野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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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制和机构设立中,司法是被多数国家视为“个人自由的保护者”而建立的。法国宪法第66条规定:“如何人不得被无故拘留,作为个人自由保护者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保证尊重这个原则。”美国也认为,独立的司法“可视为人民维护公正与安全的支柱”,“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因此,作为自由价值的体现者,在利益冲突和纽结面前,司法权的使命在于保持相对超脱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正价值的实现。诉诸司法保障公正还源于一国存在着多重利益之间的纠纷和冲突,需要法官在利益面前作出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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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行政法学中“法治”原则(The Rule of Law)的内容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或者说有了一个重大的补充:战前,行政法学讲“法治”,主要是讲“依法行政”、“依法办事”(Everything must be done according to law);战后,行政法学讲“法治”,除了继续讲“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外,另以重点讲“控制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Prevention of the abuse of discretionary power)。为什么会有这一变化呢?行政自由裁量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为什么要加以控制?我国行政管理中存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应不应加以控制?应怎样加以控制?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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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举报工作发挥“窗口”作用控告申诉检察厅厅长江礼友1994年,是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继续深入反腐败的一年。我们应抓住这个机遇,发挥控申举报部门的“桥梁”、“窗口”作用,使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取得更大的成绩。为此,控申举报工作要着重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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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从首都北京传来喜讯,江苏省通州市检察院控申举报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的光荣称号。消息传来,全院欢腾。干警们深有感触地说:“这几年,控申、举报的工作成绩有目共睹,控申干警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将举报工作推向了辉煌。”举报初查:勇当尖兵带全局举报中心成立初期,初查工作比较薄弱,少数干警对举报工作存在模糊认识,认为“控申举报工作是说说劝劝,收收转转,干得再好也看不出成绩”。1994年初,院党组经过缜密分析和研究,决定“以举报初查为突破口,推动控申举报工作全面发展”,将原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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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对法律的理解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对接中。影响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思想因素,主要表现在检察官的实质性思维倾向。检察官自由裁量能力的培育主要是“寻找”法律的能力培育、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培育,以及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对接的能力培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