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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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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的进步带动了传统金融创新的成果。但是面对利益诱惑和市场经济的压力,校园P2P网络借贷平台走向了异化运行,给社会和校园的生活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导致民法与行政法进行规制有些"力不从心",需要发挥刑法最后的保障力量。但是仅仅依靠刑法规制也是不合理的,我们要在其中寻找刑法与行政法的平衡点和衔接处,为刑法合理的介入开辟路径。为此可以在传统的刑法当中,依据社会经济和刑事政策的需要,在一般预防的视野下构建犯罪论三阶层体系。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起源于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发展迅速,由于缺少监管等原因导致该领域成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易发地,并且一旦案发,涉及范围非常广,受害人也众多,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对P 2 P网络借贷平台犯罪进行研究势在必行,进而为该类案件的侦防打好基础。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P2P网贷行业借贷双方信用危机加重,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与日俱增,及时抑制恶意逃废债行为以保障P2P网贷行业规范发展已迫在眉睫。P2P网络借贷中恶意逃废债行为呈现出行为人基数大、规模化等特征,同时,也面临着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控薄弱、征信体系接入不完善、相关法律缺位、执行困难等问题。因此,需要及时优化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刑法规制、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提高P2P与征信系统契合度,以此保证在源头上遏制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并能及时惩处现行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人。  相似文献   

4.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传统借贷与网络服务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普及和民间借贷的不断升温而快速发展。我国于2007年正式引进该融资模式,但因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使得该行业在野蛮发展的同时鱼龙混杂和良莠不齐,一些运营模式因"过度创新"而触碰到非法集资犯罪的红线,其中甚至存在着借P2P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团伙。准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合理划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5.
监管缺位是网贷平台跑路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P2P网贷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及具有中介地位的平台三方,网贷平台自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从事金融活动涉嫌非法专营类犯罪;借款人与出借人利用平台掩饰隐瞒毒品等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为更有效地规制P2P网贷,必须明确网贷平台性质、建立行业准入制度、确立银监会的监管主体身份、加快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步伐。  相似文献   

6.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最早于2005年出现在英国伦敦的Zopa,2007年我国也出现了首家P2P平台.随后,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使得其成为当前最新最热的借贷方式.与此同时,由P2P平台引发的法律风险也不断发生,例如借款人违约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集资诈骗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等.为了更好地规制互联网金融,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法律法规,但是都较为概括笼统,对于防范P2P平台风险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在防范P2P平台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上,还有几个方面需要改善:一是如何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二是P2P平台自身需要强化风险控制的一些制度;三是完善P2P平台的法律监管;四是要加强P2P平台的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7.
P2P网络借贷平台起源于英美国家,属于民间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它的兴起为民间资金的流动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但作为一种融资方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行中同样会引发风险,通过对传统金融理论和现实经验的探究,得出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应当主要从市场准入、运作和退出三个角度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使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通过信息中介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借贷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要素。将P2P网络借贷等同于网络非法集资,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在网络投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和定位,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误读。通过对2007-2015年公开的案例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治理网络非法集资中,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与非法集资犯罪惩治的两难选择,但这种司法治理过程同时也构成了矫正民间融资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有利契机。网络非法集资的刑法治理应当以刑法谦抑为核心,改善治理方向、结构与路径,满足民间融资行为逐步去罪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9.
通过信息中介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借贷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要素。将P2P网络借贷等同于网络非法集资,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在网络投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和定位,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误读。通过对2007-2015年公开的案例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治理网络非法集资中,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与非法集资犯罪惩治的两难选择,但这种司法治理过程同时也构成了矫正民间融资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有利契机。网络非法集资的刑法治理应当以刑法谦抑为核心,改善治理方向、结构与路径,满足民间融资行为逐步去罪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0.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近年来新兴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信息透明、跨地域优势、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等特点。然而P2P网络借贷目前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其行业机制本身仍存在诸多不足,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容易导致一系列风险。立足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从监管机制、个人征信体系、平台准入退出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完善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有助于推动我国P2P网络借贷健康、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P2P行业自2007年首次出现,经历了迅猛发展、野蛮生长、"爆雷"频发的几个发展时期,至今已经逐渐进入稳定发展阶段。但是,现实生活中,网络借贷法律纠纷仍然频频出现,其中网络借贷双方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在满足网贷平台提交信息要求的同时,也不侵犯借贷双方的隐私权,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根据我国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目前我国在隐私信息提供与P2P网络借贷业务需求之间的寻求平衡的思路主要在于:网贷平台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最大范围的风险告知;在客观上我们要为平台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实现网贷平台与公安系统的个人身份证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征信记录系统的有效对接。  相似文献   

12.
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物,是对原有银行融资以及民间融资的一种突破。根据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中介服务型、担保型、债权转让型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现阶段,P2P网贷平台的犯罪多由我国金融体制缺陷而引发,因而需要刑法介入。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在保持谦抑性特征的同时,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征仪系统和推广银行主导的"强存管"模式等方式,加强对P2P网贷的监管。  相似文献   

13.
P2P(Peer to Peer),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以互联网为中介平台直接进行借贷活动。P2P网络借贷因走进大众生活而备受关注,在其运营过程中带来的风险甚至是犯罪问题也开始进入研究的视野。通过对P2P网络借贷这一热点进行研究,用数据揭示近年来P2P发展的状况,对重点地区进行详尽的统计分析,指出了P2P网络借贷存在的两大问题:合法性问题和安全性问题并进行了具体分析,发掘了P2P网络借贷本身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及犯罪风险,指出P2P可能涉及的经济犯罪问题,并从社会、政府、投资者及公安机关四个方面提出了防控P2P网络借贷风险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P2P网络借贷因其普惠、快捷、灵活的特点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伴随着行业的高速发展,零门槛的中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也产生了大量平台倒闭、经济犯罪案件,并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鉴此,在简要阐述P2P平台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公安经侦工作实践,从梳理P2P平台经济犯罪类型、分析涉嫌经济犯罪平台特征入手,引入风险量化理念,提出P2P平台信用风险防范对策,力求更好地发挥情报导侦作用。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迅猛,但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缺失等原因,使该行业的发展逐渐背离了P2P网络借贷最初的形态,衍生出很多各不相同的经营模式。随着其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法律风险也在不断累积,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在风险控制的思路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适当的监管。建议从合理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实行分类监管;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信用认证体系;加强中间账户的监管;实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禁止平台提供融资性担保;加强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等方面对其法律风险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6.
P2P网络借贷作为普惠金融的一种创新形式,在贡献于实体经济的同时,也表现出极大的涉刑风险,整个行业相当一部分网贷平台都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诉,网络借贷存在的合法性也将遭到质疑。此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网络借贷中的扩张适用为主线,分析得出P2P网贷涉刑风险泛化的诱因主要体现在:一是非吸罪保护法益和P2P模型在价值追求上存有矛盾;二是P2P模型特点与非吸罪认定标准的高度契合;三是P2P网贷行政前置法上的"违法性"倾向。这些诱因必然导致投资人风险意识淡薄、金融创新的有益尝试被金融垄断主义阻断及网络借贷合法性存疑。进而提出二元化治理路径:在模型维度根本转变的基础上,将P2P网贷定位为证券产品,规避涉刑基础;在刑法维度转变的基础上,对非吸罪加以法益保护思维及相应的重新界定其入罪标准,以期减少P2P涉刑风险,促进我国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施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始走入公众的视野。这是立法机关遏制网络犯罪猖獗态势,保障公民生活安宁状态,助力创业创新发展的必然之举。为了实现该罪名的应有作用,有必要阐明刑法规制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原因和路径。从分析当下我国网络安全的现状入手,梳理网络犯罪的新特点,并结合立法参与者提供的立法理由来探寻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进行规制的原因。同时,通过解构现有刑法理论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体系定位,并借助同中立帮助行为的界分,与既往司法解释的关系,来廓清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规制路径,以期能够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18.
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是“互联网+借贷”的民法表现形式。其中网络借贷平台服务民事责任是最为核心的法律问题。网贷机构依法坚守信息中介机构法律定位开展经营时,出借人、借款人与网贷平台形成网贷平台服务合同关系,网贷平台由此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安全保障责任等。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机构法律定位开展“异化”经营时,网贷平台与出借人可能形成担保关系并承担担保责任、投资管理关系并承担受托责任、借款合同关系并承担不能还款之违约责任等。  相似文献   

19.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行业迅猛发展。P2P网贷平台数量的快速增长,导致发生问题平台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其引发的风险以及监管问题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网络借贷的乱象。为有效打击与防范P2P网络借贷型经济犯罪,应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P2P平台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风险量化理念,围绕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征信体系建设、刑事司法处罚等多维度地开展相关工作。  相似文献   

20.
目前,催收高利贷行为的规制具有泛刑法化的现象。高利借贷活动受到法律的有限保护,存在私力救济的空间。对此,在予以严密刑法规制的前提下,宜对具有兜底性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作限缩解释,将该罪中高利贷的认定采用较高的利率标准。此外,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催债行为的规制原本就存在着许多重复性的规定,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使得各催债罪的关系更加混乱,对催债行为的定性要充分运用想象竞合的原理。高利贷不同于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罪之中的高利贷不包括套路贷,套路贷中的暴力催收行为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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