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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43 毫秒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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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3.
规范和拓展律师涉外法律服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国律师法律服务业实施了进一步的开放措施,取消了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数量、开办城市和一家外国所只能设1个代表机构的限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继续从事本国的法律业务,可以“提供我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与我国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委托关系;降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执业年限的要求。可以肯定,随着中国落实WTO的各项承诺以及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大,法律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对开放后的…  相似文献   

4.
[公布日期 ]2 0 0 4 9 2 [类  别 ]行政法·司法行政[施行日期 ]2 0 0 4 9 2[文 (令 )号 ]第 92号令[同时修改法规 ]2 0 0 2年《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华的执业活动 ,维护我国涉外仲裁活动和法律服务秩序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决定将《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应当认定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属于“中国法律事务”行为的第 (四 )项 ,修改为 :…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出资设立的的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之第三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一次性投入开办资产、不核定编制、核定编制并核拨经费等形式。第四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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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司法部在北京向荷兰、法国、比利时、美国、巴西、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11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颁发了驻华办事处批准证书。从1992年司法部开始允许外国律师所在中国境内设立驻华办事处提供外国法律服务至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的数量以每年近15家的比例攀升,目前已有来自16个国家的103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28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青岛、大连、福州和成都等城市设立办事处,提供境外和国际商事法律活动。这次新批准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反映了几个特点:一是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得从事其它任何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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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总代表,是指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第三条 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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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第四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第五条 合伙律师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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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第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六条合作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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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12,(12):107-143
第120号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以下21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1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2.
山人 《江西律师》2001,(2):32-32
4月12日,司法部在北京向荷兰、法国、比利时、美国、巴西、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11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颁发了驻华办事处批准证书。从1992年司法部开始允许外国律师所在中国境内设立驻华办事处提供外国法律服务至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的数量以每年近15家的比例攀升,目前已有来自  相似文献   

13.
《中国律师》2012,(12):31-3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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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律师发展国际法律服务业务和推动中外律师的交流与合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批准。第三条申请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时间满二年;(二)有执业律师十八以上,其中能熟练运用外国语工作的不少于三人;(三)在提出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未受过惩戒处分;(四)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办公通讯设备和其他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工作条件。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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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涛 《中国律师》2011,(3):65-67
1992年我国正式对外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最初外国律师事务所仅获准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海口5个城市开设数量有限的代表机构。到2003年人世后.我国承诺全面取消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数量和地域限制。截至2009年12月,已有来自18个国家的外国律所在我国设立了共188家驻华代表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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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2013,(12):13-13
我国加入WTO以来,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对国内法律服务业的要求,稳步推进法律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中外律师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深化。截至2012年底,有30多家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了54家分支机构,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了228家驻华代表机构。但与境外律师、律所相比,我国律师、律所竞争力仍然不够,近90%的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与并购活动,从交易结构设计、谈判及交易文件起草等各项核心工作均被境外律师所掌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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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律师在海南经济特区依法执业,维护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观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律师执业以及与律师执业活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四条律师执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增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第五条在本经济特区申请律师资格,必须在本经济特区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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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证券类机构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证券类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代表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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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我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进行试点到2001年底国务院颁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地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逐年增加。截止2003年3月底,北京市已经有62家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设立了代表处,100余名外国律师获得在京执业的许可。其中英国和美国的律师事务所有29家,占总数的47%;香港律师事务所12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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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令)号]〔2006〕第5号令[公布日期]2006·7·12[类别]民商法·保险[施行日期]2006·9·1[同时废止法规]2004年《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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