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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形态逐渐发生改变,社会大众原有的价值观被人们摒弃,但是目前的新的价值观还未形成,而是向着多元化发展,这种多元化的价值观对人们原有的婚姻家庭体制、伦理道德以及家庭观念造成重大影响,在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中,侵害配偶权的问题逐渐增多.很多的重婚、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婚外情行为的出现对和谐家庭造成严重影响.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配偶权和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救济机制还未形成,受侵害者难以适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虽然新婚姻法出台三个司法解释,但是内容过于简单,不利于维护配偶权,基于这种现象,本文研究配偶权的状况,希望能为当代婚姻家庭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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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因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为数不少.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我国立法对配偶权保护的欠缺;通过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再认识论证确立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的现实意义并对解决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问题题出几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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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仅有关于第三者刑事责任的规定,且不尽完善,而尚无关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姘居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破坏婚姻罪论处.此外,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通奸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完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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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第三者含义的界定以及对配偶权含义及内容的分析,并且从侵权的角度论述了第三者行为对相对人配偶权利的侵害,并将这种侵害定为一种对配偶权的侵害,我们可以看到配偶权这一权利确定的必要性,如果没有明确的定位配偶权,第三者对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插足所要承担的责任似乎很难找到合理依据。因此,为了更有力的保障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在法律中的明确写入应该是不容怀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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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给我国很多的婚姻家庭带来了不幸,他们不但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侵害了对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侵害了他人的配偶身份权,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隐患。因此我国婚姻法应该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第三者与行为相对人他们同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人,我国法律应该对他们进行一起处罚,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给予民事赔偿。本文从我国第三者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关于第三者处罚问题的缺陷,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第三者民事赔偿进行了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第三者赔偿内容和建议,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够对我国第三者立法研究提供参考,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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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断裂”社会,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第三者”现象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中夫妻中过错方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第三者”侵犯了受害方的婚姻家庭安宁权。除利用传统道德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外,还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这两项权利,弥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以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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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触犯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侵犯了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权益,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通过对该类现象的实证研究、分析,提出对第三者进行道德教育,在行为上实施法律的制约,婚姻法中应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的建议,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配偶权不受侵犯和家庭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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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从配偶权的涵义和追究第三者插足之法律责任的现实意义出发,对侵权配偶和第三者之法律责任追究作出探讨,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思考,自觉或强制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从而利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之和谐关系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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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现象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并极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将婚姻损害赔偿的相对人锁定为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不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明确将"第三者"界定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与有配偶者重婚或同居中的"他人",明确规定"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与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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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作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是稳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日益巩固和发展的。 但由于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了一些丑恶的现象,第三者插足便是其中的一种。 第三者播足,就是在婚姻关系中插进第三者,这个人与夫或妻一方发生婚外“爱情”或婚外性生活等不轨行为。一方面,是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乱搞,另一方面,是第三者置法律、道德于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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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增速非常明显,其中大多数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最终造成离婚的结果.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没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加以规范,使得发生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况时,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能依据的法律少之又少,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维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利益.因此,我国迫切的需要确立配偶权的相关制度,建立配偶权救济的的途径,完善相关婚姻立法体系,以惩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维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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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婚外恋现象的持续蔓延对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形成严重冲击。婚姻家庭法起草过程中,有关第三者与婚外恋问题争议很大。本文试图对婚外恋进行道德与法律评价,以期对婚姻立法有所启示。一、婚外恋的道德评价首先,与自然界普遍存在的其他两性结合不同,婚姻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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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圆满对社会意义重大。可如今社会上摧毁婚姻基础的不良现象屡屡发生,其中最具摧毁力的就是"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而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对婚姻保护存在不周。为顺应形势,本文将就受害配偶可否向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讨。本文将提出我国应设立配偶权,使受害配偶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当然,在维持我国现行法律稳定的情况下,也可对"名誉权"进行扩大解释,认为"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是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以此支持受害配偶的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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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确定了无过错方配偶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地位,却排除了将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这样的规定不足以抚平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笔者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和不作为的义务,离婚损害赔偿以侵害配偶权为请求基础,要求第三者与过错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在《婚姻法》中完善第三者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如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从而实现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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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关系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给无过错配偶方造成损害,基于法定的情形,无过错方便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弥补其合法权益。但我国列举式的法定情形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第三者的出现也导致了离婚问题的增多,因此,应当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应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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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3):103-111
一、问题之提出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救济?此法律问题涉及配偶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第三者与配偶另一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两个方面。就前者,2001年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