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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罪名,在我国现代刑法体系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实务之中,我国当前也有肆意扩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的情况存在,这种做法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文章探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实现罪刑法定的困惑,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及“危险方法”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且提出了完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极为必要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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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4)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一类行为。这一类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单位可以成为其中部分罪的主体。这一类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这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这一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既有作为的情况,如放火,劫持船只、汽车,也有不作为的情况,如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后果的,… 相似文献
4.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64-66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威胁到公共安全。在现行立法体系中,将该罪置于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中稍显不合理。若将该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一章的体系之中,从危害公共安全的角度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行为,将会更切实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5.
韦加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5)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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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士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0,(5)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行为或结果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因此,准确地限定“公共安全”的含义,对于正确地认定这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关于“公共安全”的含义,法学界的认识不尽相同,存在着分岐.我们认为,所谓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和法定其他公共利益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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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77-78
生产、交通等领域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特征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很大的重合性,因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成为定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时应当全面分析,不能单纯为了加大惩处力度而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能因为危害结果相对较小而片面认定构成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8.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0,(3)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出现多起拒不履行防疫义务导致新冠病毒传播扩散的案件,在具体认定时,存在司法适用不统一的情况。为此,"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适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的情形。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更加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犯罪主体范围、主观认知、客观危险状态等方面严格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标准,厘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入罪范围,为疫情防控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9.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区别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危害后果是过失的,不追求,也不希望,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是明知的、故意的,或者是放任的。两者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谓公共安全.一般认为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有的认为.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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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犯罪使我国药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虽然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假药的定义不明确、忽视了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构成要件中行为方式的规定过于狭窄等。要全面科学地明确假药的定义,建议将该罪设置在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扩大其行为方式的范围,从而更好地打击假药犯罪活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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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3):17-22
当前,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涵摄过宽、对入罪核心要素"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把握不准、以及刑罚裁量与缓刑适用没有统一标准等问题。本罪应该以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不能将行为的危险程度与行为的危害后果混同。合理厘定本罪的入罪标准、量刑标准、缓刑适用标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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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24-25
危险驾驶行为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同时又具有明显的"加害性",从而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同时,在行为人未采取避免措施,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行为人在上述情况下,虽采取了结果避免措施,但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时,亦成立该罪。本文从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的客观要件、主观归责及定性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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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是危险犯罪。实践中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危害显著轻微的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设置较轻,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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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57-60
新冠疫情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具有正当性,对“甲类传染病”作扩张解释具有合理性。对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的判断既要根据“疫学因果关系”,还要结合“偶然性学说”来综合认定。因为公共安全法益重于公共卫生法益,所以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交叉时,应以公共安全方面的规制执行。在疫情防控中,对于隐瞒疫区停留史和密切接触史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人,应考虑其特殊的行为动机与犯罪成因,在量刑时宜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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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醉驾肇事犯罪案件一律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妥当的。原因自由行为固然是有责的,但其罪过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作为意思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醉驾肇事行为在通常情形下,其罪过只能是过失。无论是从刑法理论出发,还是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醉驾肇事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不宜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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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57-59
本文以孙××醉驾肇事案为切入点,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性质作了深入探讨。通过比较分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认为醉酒驾车肇事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过对孙××醉驾肇事案的分析,主张只有通过完善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才能有效治理醉酒驾车肇事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