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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之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这是法律之公平精神与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无过错责任中,对该规则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只有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受害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受害人本人还是其监护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减轻都不得低于全部损失的一定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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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相抵的内涵及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
所谓过失相抵在德国民典中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1]凡基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而生之损害,非可转嫁予他人,此为自明之理.[2]其法理背景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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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极具复杂性和特殊性,确定赔偿责任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难点。本文试就过失相抵规则及其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运用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 过失相抵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则。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系民法中均规定过失相抵的相关内容。英国于1945年制定的《法律改革法》规定,当受害人之损害一部分是由于其自身过失造成时,法院和陪审团就其损害发生之责任,斟酌原告应分担的程度,对其损害赔偿额进行妥当的、衡平的减额。《德国民法典》第254条规定,损害发生的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损害赔偿的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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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依据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度,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和衡平原则。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全部予以赔偿;由于患者本身的原因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偿付能力等因素,适用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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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直采用行政手段为主的方式来处理,这种方法不利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利益,应当采用民事赔偿的方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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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时,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制度.关于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应采综合说的主张,通过过错对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的体现和原因力对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密切程度的反映,把过错和原因力结合起来对损害赔偿的责任分配进行考量,比较过错和原因力,以过错比较为主要的决定因素,以原因力的大小作为相对的调整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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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8,(1):46-53
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就受害人自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问题。共同过失规则作为侵权行为法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在侵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影响而自杀时如何适用该规则划定侵权责任是一个亟待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探讨的问题。Corr v.IBC Vehicles Ltd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受害人自杀案,以此案为切入点,总结侵权受害人自杀情形下适用共同过失规则的国际经验。同时检视我国司法实践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并在借镜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共同过失规则处理侵权受害人自杀情形案件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相抵能力、正确认识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重大过失"的二重意义、确立一个较为明确的责任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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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一方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时要负无过错责任,是基于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的理论根据及明确的法律根据。在具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可借鉴运用过失相抵、优者危险负担和优先通行权人之责任来确定和公平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这对我国有效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不乏可行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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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起诉侵权人,但是,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侵权人(本文所称的“侵权人”是名义上的或争议中的,亦即尚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未必是实体法意义的侵权人的人)起诉受害人,即由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依法确认侵权人对受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如侵权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则请求依法确认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赔偿或补偿数额。本文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提起的确认之诉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逆向诉讼(下称“逆向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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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当限制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应当确立医疗损害赔偿适当限制规则。具体的限制方法,应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对医疗过失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运用原因力规则合理确定、应当特别强调定期金赔偿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和应当借鉴排除间接来源规则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中实行损益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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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的损害广泛和复杂,而民法只对有限范围内的损害提供救济。法律政策决定着民法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近代民法,通过过错责任、因果关系、非财产损害不赔偿原则、直接受害人理论以及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等法技术过滤工具,实现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自由、行为自由和最低限度地救济受害人的法律政策。随着民法向现代发展中法律政策强调有限制的经济自由、合同风险更加公平的分担以及对人具体关怀下受害人最大限度的救济,各国法通过扩展无过错责任、扩大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可请求赔偿主体以及发展法定的一般注意义务来予以回应。我国损害赔偿法应明确其法律政策,并以此为前提确定更加合理的损害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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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加害人的过失不同,受害人的过失并非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而是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义务,此种义务在法律上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对于受害人的过失的判断,应以受害人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而非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为保持现行立法与司法的稳妥,可以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过失相抵能力。在未成年人遭受他人侵害,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若监护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成年的受害人应该承担监护人的过失,在斟酌损害赔偿数额时,实行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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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应当确立医疗损害赔偿适当限制规则。具体的限制方法:应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对医疗过失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运用原因力规则合理确定、应当特别强调定期金赔偿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和应当借鉴排除间接来源规则,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中实行损益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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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中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法学界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定论。本文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失相抵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并不相抵触,后者在前者中适用更体现公平合理性。但是在适用时,对于过失相抵原则必须有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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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被认为是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对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有助于在司法上准确地予以适用。特殊情形下的第三人与有过失行为应视为受害方过失而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本文认为过失相抵规则与减损规则关注受害方行为的时间点不同、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有必要在适用上对两个规则予以区分。过失相抵规则可由法官主动适用,在决定违约方赔偿减额时应对过失、原因力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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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6):61-75
传统侵权法拒绝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领域,作为拒绝适用依据的"性质不同"理论、"补偿受害人、威慑并惩罚侵权人"的政策依据及故意侵权不能比较之传统规则,都受到一定的挑战。因果关系分配责任之标准、"性质不同"理论的外强中干、单独侵权人应为各自行为的份额负责任、严格责任领域适用比较过错的尝试等都为比较过错适用于故意侵权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在解决"过失侵权人可能承担高于故意侵权人比例的责任、不可知或非当事人的侵权人过错比例能否比较及受害人不能受偿部分如何分配"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应当考虑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主观故意不明显的故意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但有诱发性原因的故意侵权等特殊领域,当事人的过失可减轻故意侵权人责任,以及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一般情形下过失侵权人责任比例的确定,这不涉及故意侵权人责任的减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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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误解制度中,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过失。依据意思表示错误中表意人和受领人的过错对撤销权及损害赔偿的影响,可以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为相对人过错要件型、过错排除撤销型、过错非要件型以及过错赔偿要件型四种主要模式。我国法上重大误解之撤销权及损害赔偿的法律效果,应基于双方不同的过错情形,作出不同解释:第一,撤销权之享有不应以发生错误一方主观上无过错为要件,《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2款之但书亦不应包括表意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情形。第二,《民法典》第157条应作限缩解释,排除发生重大误解的表意人在赔偿责任上的过错要件。第三,若双方对错误之发生均无过失,亦无可归责性,则应适用风险分配规则,由表意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错误的发生可归责于相对人,则表意人可免于赔偿。第四,相对方不存在合理信赖,应构成损害赔偿的排除事由,但双方都存在重大过失时,不免除发生错误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