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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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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德恩 《法治研究》2014,94(10):119-124
调解系统性进入司法是现代调解运动的核心内容。各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通过组织和转介调解两种方式来鼓励调解运用。法院转介调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在中国,法院转介调解可以划分为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两种形式。在性质上,前者属于诉讼外调解,后者属于诉讼调解。立案前的法院转介调解不宜称作委托调解。中国的法院转介调解机制运行不畅,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经过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三种附加程序而获得强制执行力;而经过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以调解书结案。  相似文献   

2.
我国调解制度在程序上、调解的模式上、调解协议义务人履行情况上均存在不足之处。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明确案件调解适用范围、规范法院调解的程序,加强立案前的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协助调解、委托调解等模式,引入有效的调解履行督促机制,杜绝义务人不当参与调解。  相似文献   

3.
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事案件形态多样,非讼与诉讼法理交错适用.我国未来应当根据案件类型塑造家事程序:对家事争讼案件适用辩论原则,对婚姻案件适用有限的职权探知原则,在家事非讼程序中则适用职权探知原则.此外,家事程序在调解与临时救济方面也具有特殊性.为了实现家事审判的专业化、集中化和保障裁判统一,我国未来不仅有必要实行集中管辖与程序集中原则以及创设灵活的管辖权转移规则,而且还可以尝试构建家事法院并选任掌握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的家事法官,并尝试初步引入强制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4.
唐玉珍 《中国司法》2005,(2):103-103
(一)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归属现状: 委托鉴定权在各国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依其制度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职权型司法鉴定制度。此种鉴定制度强调在鉴定程序中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鉴定人被人认为是法院或法庭的辅助人,鉴定人参加诉讼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因此决定鉴定的开始和选择鉴定人,即鉴定的委托权由法官依职权进行。  相似文献   

5.
试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亚东 《人民司法》2005,(12):60-62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上规定了审查诉状,决定是否受理的立案审查程序。近段时间,民事诉讼法学界从关注当事人诉权出发,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提出质疑,主张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仅需对其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将案件予以登记立案,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起诉难”的问题,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相似文献   

6.
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在法的实体价值方面表现为公正、秩序、自由、效率,在法的程序内涵方面表现为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的结合,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以法律文书之效力,是对自力救济赋予公力的权威,法的实体价值和程序内涵构成了非诉抵押权存在的法理基础。本着追求法的实体价值和程序内涵的精神,本文以抵押财产所在地或与抵押财产有密切关系所在地法院来确定管辖法院;以形式审查为主但附之于必要的初步实质审查来确定是否立案;以设立对非诉抵押权案件进行执行前审查为必要程序来确定是否最终进入执行程序,并作出相应裁定。  相似文献   

7.
立案登记制的确立,标志着选择性司法的终结。但转型期人民法院通过立案审查对纠纷进行选择性司法又有其深刻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原因。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首先体现为法院在立案程序上已从职权模式转向诉权保障模式,更深层意义在于法院的司法角色或说职能应该有一个很大的变化。但在通过立案审查制采取选择性司法的三大因素仍然存在,在我国社会仍将处于较长时期的社会转型这一大背景下,平衡好立案登记制有诉必理、有案必立与受理"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之间的关系,必须处理好几个方面问题:第一,把握好立案过程中登记与审查的关系;第二,确立司法有限的理念,明确受案范围;第三,倡导纠纷多元化解,尽快建立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第四,规制与防范不当行使诉权特别是滥诉行为。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限制过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保障较弱。应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改革和强化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制度, 建立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9.
张鹏 《人民司法》2023,(23):68-71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同等适用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但基于自诉与公诉程序设置方面的区别,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作出了特殊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经审查后决定立案,标志着对于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启动。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自诉案件,如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如在立案后发现,则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相似文献   

10.
调解制度要在理论和实务中加强完善,应在民事诉讼中发挥调解应有的作用,使调解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如在法院调解中,凡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移送相关审判庭审判。先行调解的程序可在立案庭立案后,由调解人员或法官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  相似文献   

11.
试点地区法院提级管辖案件存在范围不明确、标准不清晰、程序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在守持普通管辖、界分指定管辖、区别案件请示、筛选示范案件、回应社会规则等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涉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新类型且疑难复杂、上一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司法公正、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等需提级管辖案件的范围,并从建立依职权提级管辖案件的识别发现机制、构建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审查机制、健全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的程序规范等方面对提级管辖程序作具体设计,从加强对下业务监督指导、建立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监测机制、健全审级衔接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完善提级管辖制度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2.
苏青 《证据科学》2016,(4):422-431
我国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及鉴定意见的制度性缺位使得鉴定意见从“证据之王”沦为“是非之王”.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是连接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与鉴定意见证据制度的桥梁,立法完善与实践问题的解决应当重视对司法鉴定启动规则的建构.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之形式关联性、鉴定必要性是启动司法鉴定的一般性条件.此外,应当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精神状态存疑的案件以及特定情形下法院依职权的司法鉴定强制启动制度.同时,应当结合现有相关立法来设定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  相似文献   

13.
我国行政示范诉讼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从而被质疑会减损当事人权利、影响裁判公正、程序构建缺少理论指引而呈现碎片化。证成行政示范诉讼的正当性,需应用共同诉讼理论和分析方法。根据行政共同诉讼分类的三分法,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具有诉讼的合一确定性,该性质与示范诉讼的程序设计相冲突,故不适用示范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职权型示范诉讼,以裁判的合一确定性为正当性基础,该性质确保了示范案件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问题可适用于平行案件,故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程序、选定示范案件、依照示范案件裁判审理平行案件;普通共同诉讼适用契约型示范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为实现诉讼经济而自主处分诉权、自愿承担诉讼风险,故程序启动、示范案件选择均需当事人同意。  相似文献   

14.
行政监察的立案程序作为行政监察案件程序的启动程序,是行政监察案件处理的重要环节,其中的初步审查程序对于案件当事人的“行政命辱”有着重要影响。本文以行政程序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价值理念为基础,认为现行的行政监察法律制度问题在初步审查环节上主要表现为:立案条件规定不合理、立案标准设置不具体、缺乏必要的审查措施、缺乏审查时效制度。在对前列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初步审查程序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5.
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16.
周荆  唐旭超 《中国律师》2011,(12):14-15
一、破产案件审限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立案审查期限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应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最长不得超过37日。但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前一般长期停止经营,管理混乱,缺乏有效财务记录,主要财产甚至债务人自身下落不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法院难以在“一刀切”的刚性期限内审查完毕。此外,破产案件由审判部门而非立案部门进行立案审查,立案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时,不会向申请人出具立案或收到申请材料通知书.立案审查的外部监管也处于空白状态。因此,破产立案审查期限动辄长达数月,甚至数年。  相似文献   

17.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保障民事私权的实现而设置的,其所适用的案件类型应界定为金钱请求的案件,法院无权依职权采取且只需做形式审查。其申请的理由仅是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担心即可。在宽泛的申请背后,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应确立担保为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  相似文献   

18.
委托调解是我国法院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创设的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委托调解的性质应当依法院介入调解活动的程度而定;委托调解的范围一般宜限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及时原则和保密原则。为了规范委托调解的实施,实行委托调解的法院还需要制订有关委托调解的程序规则。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作为委托调解的常规方式应当积极推广。  相似文献   

19.
立案调解是指法院立案庭在立案受理民商案件后,对有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民商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由法院主持进行调解的诉讼活动。立案调解可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纷争,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也能避免因不服判决而减少无理缠诉和无理上访。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9,(5):23-35
案件压力是人民法院一直以来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立案作为司法系统的"入口",承担了繁重的压力化解任务。法院在立案环节采取延伸审查范围、向外分流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制定立案政策等方式来化解案件压力,实现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相平衡。但是,压力化解策略的过度使用会对案件受理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引发立案难等后果。登记制改革在规范案件受理活动的同时却限制了压力化解策略的使用,导致法院案件压力的阶段性增加。在法院仍面临"社会过度复杂性"背景下,在立案环节化解案件压力不可避免,比较妥善的选择是以"组织复杂性"应对"社会复杂性",即构建复杂化的立案制度结构,实现案件受理与压力化解的适度分离与相互共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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