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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我国《担保法》以专节四个条文规定了最高额抵押,但极其原则、粗略。2000年12月1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本文拟对最高额抵押规定的不足以及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作一阐释。 一、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的事由 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的不特定的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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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指导案例95号,将既有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未经登记亦有物权效力,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该指导案例并非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模式改变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是对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之否定立场进行缓和,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势。特定债权的转入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变更,其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债务人基准的变更一样,都不需要后顺位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同意,因为不会破坏这类第三人的信赖基础。债权范围的变更遵循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与登记无关,只不过当事人不得将非基于正常交易关系产生的债权纳入担保范围,给第三人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害。这一裁判规则不得类推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变更、债务人基准变更,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已确定的信赖,这些事项的变更只有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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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一是抵押权的从属性上具有特殊性.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相对于普通抵押权而言要弱化得多,一方面表现在最高额抵押权成立在先,债权可能成立在后;而普通抵押权则债权成立在前,而抵押权成立在后.另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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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抵押权,具有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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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不宜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加以限制。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时,抵押权人可随时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抵押人可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两年以后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债权确定请求权为形成权。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自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产生债权确定的效果。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发生确定。在第2项情形下,若当事人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则债权确定,在其他情形下,债权确定情形一经发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即予以固定。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得以恢复,可随所确定债权的移转而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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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的期间是保证人在预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对不特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最高额保证的期间与单个形式保证的期间是不同的。单个形式的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该保证在设定时,因其担保的债权已经特定,债权额已经确定,因此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特定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间,保证人仅于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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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最高额抵押制度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额抵押的最大特点是担保将来的、不特定的债权,与一般抵押有别。我国《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失之简略。本文从基础性法律关系范围、抵押物范围、优先清偿范围、原本确定日期、债权让与等11个方面对中日两国的最高额抵押制度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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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既可以是期日,也可以是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时间,各有其计算方法和效力。决算期应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必须记载的事项,最高额抵押合同当事人对决算期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2年的法定决算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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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附从性探析覃捷所谓抵押权的附从性,即指抵押权的发生与存在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发生与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乃抵押权一种,故也有此特性,但鉴于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所以在附从性的具体内容上不尽相同。一、无成立上的附从性。普通抵押权的成立以既定的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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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光明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1):19-34
抵押权作为一种价值权而与所担保债权绝缘,自有无因性问题存在,亦即债权人所取得之抵押权在某些情况下,常有被认定抵押权设定无效,或甚至被其他债权人撤销之情形。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倘属无效时,抵押权因无债权存在,自不生效力。至于得撤销抵押行为虽已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由于法律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思,以及当事人之利益,故规定上述行为系得撤销之抵押行为,此时由有撤销权之当事人主张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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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根据我国的实践,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建立了一系列新的担保制度。其中的最高额抵押,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也属较先进的法律制度。笔者试对最高额抵押的特征作一粗浅探讨。按照《担保法》第59条的规定,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产生于现实交易之中,各国民法原无明文规定,它本身也突破了传统抵押制度。因此在其产生之初.常遭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厄运,但因其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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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和《公证法》第37条为强制执行公证提供了法律根据,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实施,强制执行公证,成为当前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在强制执行的公证业务中,金融机构的抵押借款合同公证占绝大多数。由于《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未作任何限制,再加上其能配合继续性交易形态的需要,弥补一些普通抵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因此,最高额抵押贷款日渐被金融机构所采用。基于此,有必要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正确指导公证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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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在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在数个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来担保同一债权。共同抵押的设定不但有利于债务的清偿,还可降低单个抵押物的担保风险,不失为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在共同抵押制度中,其效力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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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为债权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始,即开始实现债权人利益,此时对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同样是法律应有之义,故需在两个利益之间平衡。民法典第423条在原物权法第206条的基础上,将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作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法定事由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这一制度设计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近年来商事活动中出现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同样受其调整,但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反担保债权形成的特殊性,给予抵押权人一定期限作出有利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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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以特定的不动产为债权设定担保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不动产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类型。是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所采取的普遍形式之一。但毕竟不动产抵押中涉及的抵押登记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现象比较突出,而正是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法律上的障碍,抵押权人无法享有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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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特殊的抵押 ,在现代各国立法上一般都有规定。它最早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 1 1 90条 ,《法国民法典》的第 2 1 32条也作了规定 ,日本于 1 971年把以前判例中的“根抵当”确定于修改后的民法典中。我国法律首次对最高额抵押作出明文规定的是《担保法》的第 59条至第 6 3条。该法第 59条规定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 ,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下面笔者就最高额抵押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一、最高额抵押的产生在现代社会中 ,随着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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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李寿伟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之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定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在我国,凡以财产作担保的,无论财产为动产、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交付占有,一律称作抵押。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没有区分质权与抵押权。为方便理解,笔者在本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