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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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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规划就是有立法权的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所编制的准备用以实施的关于立法工作的设想和部署。在我国立法规划的实际运作中,要注意中央立法规划编制与地方立法规划编制的关系、立法规划与立法提案的关系、立法规划制定的一般程序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制度的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2.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缺乏必要性、具体性、越权严重、冲突广泛、操作性差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大量立法资源被浪费,不利于法的价值的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法律作用的实现,法律适用无所适从、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地方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地方立法目的不当、立法主体立法技术的欠缺、地方立法主体观念滞后、立法依据不明、相应的国家机关怠于履行立法监督职责。解决地方立法问题的出路在于端正立法目的、更新立法观念、实行立法专业化、明确地方立法依据、强化立法监督责任,建立地方立法“良法”标准等。  相似文献   

3.
为了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对立法有序性和立法科学性的追求,和对有限立法资源的有效分配,立法规划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在我国产生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种立法惯例。但是与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的蓬勃发展不一致的是立法规划理论研究的薄弱。这导致立法规划存在制度非法定性、执行率较低的特点,因此文章针对立法规划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立法规划在中国的产生背景、制定的科学性标准和编制的程序性控制。  相似文献   

4.
地方立法评估可以分为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基于对地方立法后评估经验的总结和借鉴,可以解析出地方立法前评估的内涵。地方立法前评估的核心特征在于预测性,目标是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立法评估有多种主体模式,同样,通过对地方立法后评估实践的总结,探索出地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模式。地方立法前评估应该坚持地方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并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其他主体的参与效果,形成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5.
论地方立法中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立法是为人民立法,不是为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衡量地方立法成功与否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利于维护和扩大人民利益。这也应成为我们坚持、修改或废止地方立法的标准。在地方立法全过程中,要注意限制和排斥部门利益,使地方立法符合依法治国方略和人民的要求。要坚持依法立法,限制地方立法的不正当扩张,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  相似文献   

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被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以湖北省为例,考察了地方立法体制机制现状,发现地方立法体制机制主要存在立法权限混乱、立法机构设置不合理、立法参与机制不健全、立法程序形式化、立法激励机制匮乏、立法监督机制不到位等问题,进而提出从明确地方人大立法权限、健全各主体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地方立法的程序机制等方面强化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7.
浅谈我国地方立法质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概述了我国地方立法状况 ,衡量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标准、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因素以及提高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对策。  相似文献   

8.
法制是改革的重要内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已刻不容缓。由于立法理念落后、立法民主程度不足、立法监督滞后、立法主体素质不高等因素制约,黑龙江省立法工作存在重复立法、越权立法、部门利益倾向、缺乏地方特色等问题,今后应从转变立法观念、推进立法民主、开展立法后评估、注重修立并重等方面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9.
地方立法参与权是政治参与权的重要组成,可以理解为公民作为立法的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在地方立法活动中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质疑辩论权,监督等一系列权利的总和.我国已经开始在保障公民地方立法参与权的有益探索,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进一步加强公民在地方立法中的参与权,对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地方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我国区域立法应定位为介于中央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又主要依托于地方立法的、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特殊立法形式。区域立法主要由主体、权限、程序和协调机制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以区域立法为视角观察,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存在许多问题,如中央立法过于集权却未形成足够的权威、地方立法权配置失衡以及中央与地方立法权运作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区域立法对于调谐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有着特殊而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执行性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作出适合本行政区域实际需要的深化、细化和补充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为.要制定出良好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确定地方立法的良法实体标准和形式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实体标准包括以人为本的标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标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形式标准包括地方性标准、执行性标准、依据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和简明性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不适合时代要求的上位法作出创新性规定,但其范围限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公权力限制及公务员管理和社会公益保护等方面.  相似文献   

12.
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工作者存在着对"地方特色"界限认识模糊的问题,以至于制定地方性规范时往往出现假借"地方特色"膨胀地方立法权、"地方特色"界定标准不明确、"立法抄袭"严重等问题。针对这些弊端,地方立法工作者应当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厘清"地方特色"之界限:基于整体性,考虑其与维护法制统一的协调关系,以回应地方立法权膨胀问题;基于主体性,考量其与地方立法权限的辩证关系,以破除特色要素冗杂;基于本体性,考查其与科学立法理念的互动关系,使地方特色真正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13.
2015年《立法法》修改,大量的设区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困难进一步被放大。为了避免出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制化"的"立法割据"现象,并维护社会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必须不断完善设区市地方立法的规范体系。具体而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就是设区市立法的质量保障体系,具体要求是立法权限、立法选择、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体例、立法语言、立法衔接等各个立法环节科学规范,符合统一的立法标准,目的是保证设区市地方立法工作如同现代化的生产线一样,在生产流程和生产标准的衔接配合之下保证立法产品的规范化。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一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则是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  相似文献   

14.
立法听证制度肇始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其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在我国 ,相关法律中虽然确立了该制度 ,但这与真正意义上的立法听证相去甚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民主进程的推进 ,立法听证制度的价值日益昭显。从地方立法来看 ,它是保证立法质量和加强法制宣传的重要手段 ;于房地产立法而言 ,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立法价值的综合性就成为其法理基础。地方房地产市场立法听证制度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依据、法律适用、主体范围和听证程序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15.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合理配置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在法规范层面缺乏权限配置规则,存在"权限同构"的现象,影响了立法功能的有效发挥与法律规范的实践成效。由此,以警察事务立法为例,就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配置的原则与标准进行探讨,并就完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配置的模式和路径提出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6.
作为地方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手段的地方立法由于各地方利益间的相互冲突而不能进行立法合作,致使区域经济各地方间存在恶性竞争等不利现象,使区域一体化迟迟难以实现。博弈论研究决策主体行为发生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以长三角经济区域为例,将博弈论引入我国经济区域内地方间立法,可以建立创设性立法构架,指导其协作性立法。  相似文献   

17.
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具有协调立法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指明道路、促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等作用,这就要求立法规划本身必须具备很强的科学性。立法规划的科学性是立法规划的核心所在,是提高立法效率和地方立法质量的基本保障,具体要通过广泛的征集、项目的筛选、重点的确定来实现,要根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多元法治背景下的地方立法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地方立法主体众多,且由于市场经济的一体化、立法体制、立法技术等因素,地方立法冲突在所难免。在当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背景下,地方立法冲突势必会对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民主法治的正常建设及法制的统一和谐造成诸多不利的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立法项目论证是指特定的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就若干个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评议,并最终确定纳入立法规划的活动。立法项目论证在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始试行,并形成了相应的制度,但目前尚存在诸多问题:立法项目论证的层次比较低、立法项目论证缺乏统一的制度、立法项目的选定范围狭窄、立法项目论证虎头蛇尾等。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立法项目论证应该规范化、制度化:立法项目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公平性论证、协调性以及效益和成本;立法项目论证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纳入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的标准是"良法"+"应急"。立法项目确定该选择"专家建议+人大确定"模式。对于"良法"+"应急"的立法项目应当列入立法规划,仅具有良法性质但不急待立法的可以暂缓列入立法规划,既没有"良法"性质,又没有必要的,不予立项。  相似文献   

20.
针对新时代地方立法质量提升面临的地方立法人员数量与地方立法工作量不匹配,地方立法队伍能力与地方立法质量要求不协调等矛盾,地方法学会应充分发挥其在地方立法研究与实践中的高端智库作用,有序参与并积极促进地方立法质量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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