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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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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此复  相似文献   

2.
中国刑法典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可见“审判时”的界定至关重要.出于人道关怀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之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时”应界定为从司法机关应该并且能够封妇女采取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到死刑立即执行前的整个期间。为体现刑法典用语的科学性、严谨性,“审判时”也应修正为“羁押期间”。  相似文献   

3.
试论怀孕妇女的死刑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恪守这一原则。即使对罪大恶极的怀孕妇女也不仅不能判处死刑,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判;不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连审判前审查起诉关押阶段已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据称,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  相似文献   

4.
<正> 我国现行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判处死刑,而不是指分娩以后再执行死刑。最高法院198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便是此意:“问: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可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答:…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总则不仅规定了对何种被告人应适用死刑,同时规定了对何种被告人不能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它是从排除或阻却死刑适用的角度规范死刑的适用,所以称之为死刑适用的消极标准。死刑适用的消极标准包括两种:一是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二是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要正确死刑适用,需对这两个标准进行科学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6.
《法学杂志》1990年第二期《起诉前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可以适用死刑》(简称《起》文)中的观点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起诉前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不应适用死刑。《起》文认为,我国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只有在审判时才不适用死刑,起诉前做了人流的妇女不属于审判时怀孕妇女的范畴。在这里,关键问题是怎样理解“审判时”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第13条到第22条,对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担负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起诉的任务,也划分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的范围。这里所说的“审判时”不应仅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这一阶段,还应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执行阶段。从立案到起诉都是开庭审理前的几个诉讼过程,是实现审判所必需的基础和前提,而判决是审判的结果。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处罚就是通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适用死刑在犯罪主体上是有限制的,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  相似文献   

8.
废除死刑和限制减少死刑,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普遍的立法趋势。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上废除死刑或实践中不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加。对于犯罪的妇女,特别是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的问题,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作了比较宽容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对妇女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如危地马拉宪法规定,死刑不适于;妇女,已满70岁的老人,政治犯罪或者与之有关的普通犯罪的罪犯;蒙古刑法也将妇女,不满18岁和年满60岁的男子一起列为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2二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或不判处死刑。如坦桑尼亚、安哥拉、博…  相似文献   

9.
由于忽视对立法目的的探讨和提炼,对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存在聚讼。以限制死刑主体,废止孕妇死刑为目的,可以对此作出和谐统一的、合目的的解释。审判时包括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与死刑判决执行程序。孕妇应指怀孕的所有情形,包括正在怀孕、曾经怀孕和异常怀孕等。刑法第49条与相关司法解释、刑诉法第211条等的规定不存在矛盾。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总则在从正面规定对何种犯罪人可以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的同时,还从反面规定了对什么人不能适用死刑,即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它是从犯罪对象的角度排除死刑的适用,所以笔者称之为死刑适用的对象标准;又因为它是排除或阻却死刑对犯罪适用的条件,因此又有人称之为死刑适用的消极条件。  相似文献   

11.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的龚平同志和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的张仁秀同志来信对本刊第一期《怀葡萄胎的妇女,应否判处死刑?》一文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 龚平同志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9月20日《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允许为了要判处死刑而对其进行人工流产;  相似文献   

12.
单晓华 《河北法学》2004,22(11):53-55
死刑主体的条件设置在死刑制度中非常重要 ,如果死刑主体适用范围减少 ,死刑总量自然减少。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 ,但对老年人、妇女、精神病患者、生理有缺陷者及智力低下者等弱势群体的死刑适用问题还未涉及。鉴于对老年人、妇女、精神病患者、生理有缺陷者及智力低下者施以人道主义关怀 ,应减少对他们的死刑适用量 ,甚至不适用死刑 ,以更好地体现刑罚的谦抑性 ,也减少了死刑总量。  相似文献   

13.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诸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要准确运用这一刑罚,首先必须正确理解有关死刑条款的含意。本文仅就我国刑法中关于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谈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14.
被告人的年龄问题年龄是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我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死刑复核中,把好年龄关是正确适用刑罚防止错杀必不可少的一环。在被告人的年龄问题上,有两种值得注意的情况:其一,犯罪分子实际年龄不够十八岁,而户口簿上登记的年龄已经大于十八岁。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在接到一审的死刑判决书时往往就年龄问题提出申诉。如流氓抢劫集团首犯戴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我院在办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发现被告人犯有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新罪,需要我院立案侦查,但是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只规定侦查期间发现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未对“起诉期间”发现重要罪行怎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作出规定。请问:审查起诉中发现新罪是否可以适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我们应如何处理?广西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冯幸福冯幸福同志: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神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审查起诉的要求,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新罪,且该罪应由…  相似文献   

16.
贪污案件死刑的适用田力文本文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就贪污罪适用死刑法定条件的掌握,及其具体适用死刑的有关问题,略述管见。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掌握对于法律规定贪污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情节论。认为情节是对贪...  相似文献   

17.
死刑二审案件程序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死刑正确适用,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依法对死刑二审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审判等各诉讼阶段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进行全程监察、督促的活动和制度。自2006年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至今已四年有余,但我国关于死刑二审案件的程序法律监督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甚少。  相似文献   

18.
法律福音     
《法律与生活》2010,(18):64-64
最高法,最高检:死刑犯上诉开审后不许撒诉 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该批复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死刑犯的权益和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要求一审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上诉后,在二审开庭后宣判前又“反悔”要求撤诉,将不被允许,继续按上诉程序审理。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也一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张谷勇常丽张谷勇、常丽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是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也就是说,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那些在侦查羁押期间被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人被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只能就符合条件的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相似文献   

20.
周苇  张斌校 《证据科学》2011,19(6):702-730
近年来死刑误判案件的披露引起了人们对如何减少此类错误的重新关注。因此,建议提高死刑案件中陪审团成员对被告人罪行确定性的研究者们一致呼吁适用高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文在第二部分列举了一些当前论证死刑案件中可以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论.并说明这些理论是否能证明死刑案件的定罪阶段和量刑阶均应适用更高证明标准。但因为死刑案件仍相对较少.所以误判死刑案件对正当性造成的整体损害小于每年误判数以千计的非死刑案件造成的损害:2002年仅有159人被判处死刑,但2000年有近925000名成年人在州法院被判处重罪,其中45000人在审判中被定罪(其余为自己认罪)。如果在死刑案件中要求真正的绝对确定性.那么可能会因为没有陪审团成员能真正声称自己有“绝对的确定性”而导致无人会被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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