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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有些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被人以各种不同的渠道从境外大量带进,走私牟利。同时,在国内也出现了少数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照片的案件,还有人聚众放映诲淫性录像影片,以及经营或大量传播诲淫性物品。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淫书淫画,诲淫性录像、影片是精神上的剧毒性物品,足以引诱青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必须坚决取缔禁止。对于制作、贩卖或大量传播诲淫性物品的行为人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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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4)
1990年12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重新作了规定,其中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规定尤为详细.《决定》不仅把传播淫秽物品确定为犯罪行为,而且还根据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动机目的、传播方式和传播场所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三种罪名,即《决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条第1款规定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第3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组织播放淫秽的音像制品罪”.另外,《决定》第3条第4款和第5款还分别规定,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应从重处罚,以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传抄淫秽物品的,家长、学校应当严加管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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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行为的定罪问题,我国刑法已经作了明文规定,但是对非营利性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刑法上则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以致在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定罪问题常常出现意见分歧。现就当前对这类案件的定罪情况和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今后在刑法中补充有关条款时参考。所谓淫秽物品,是指描绘性行为或者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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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9,(5)
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严重污染社会风气,对人们(龙其是青少年)具有很大的腐蚀作用.我国历来对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采取坚决取缔的政策.早在一九五五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并大力进行了清理工作.但是,淫秽物品并未绝迹,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大量淫秽书刊、录像带等走私进口,广为流传,污染了社会空气,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少青少年受到淫秽物品的毒害,走上了强奸、流氓等性犯罪的通路.因此,如何利用刑法同制作、传播、贩卖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的犯罪作斗争,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要利用刑法同这类犯罪作斗争,就必须完善对这类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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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的活动严重泛滥。仅1989年1月至11月,天津市就查获淫秽书刊6000余册,淫秽图片和照片500余张,淫秽扑克近150副,淫秽录像带4000余盘,共查获违法犯罪分子880人。在查获的788起制作、贩卖淫秽录像带的违法犯罪案件中,经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20件,44人被处以刑罚。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而且还是诱发犯罪的公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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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贪污、盗窃、抢劫、收受贿赂、走私、投机倒把等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应当归还原主或者上缴国库。(二)“违禁品”是指剧毒物品(如氰化物)、鸦片、海洛英、吗啡、淫书、淫画和武器、弹药、雷管及依法规定的其他禁止私人所有的物品,应一律予以没收。(三)“供犯罪所用的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杀人而所持的凶器,投机倒把分子的资本,聚众赌博的赌资,盗窃的工具,供抢劫所用的车辆,如是本人的财物,应当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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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地位和作用的探讨,直接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问题。刑法学界几乎公认,在我国刑法中,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它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只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我们认为,犯罪动机虽然不是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但却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在某些犯罪中,它决定和影响着犯罪的性质。这些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120条的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第124条的伪造有价票证罪,第148条的伪证罪,第164条的制造、贩卖假药罪,第168条的赌博罪,第169条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第170条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第177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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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境外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的淫秽物品,逐渐积累增多,境内一些不法分子予以复制、贩卖、传播,视为生财之道,其中特别以淫秽录象带为大宗,不但在沿海大中城市秘密播放,而且深入广大农村,直至穷乡僻壤,非法出售票价高达十元以上,通宵达旦放映。放映者设有秘密据点,派出岗哨保镖,内容刺激感官,极度淫秽;观者甚至当场宣淫施暴,丑态百出,并发出许多流氓、强奸案件,对青少年具有强烈毒害,而且若干年后还会发生恶劣影响。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斗争中,也把走私淫秽物品,以营利为日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以及流氓犯罪活动作为打击对象,对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进行取缔,限令收缴,对为首的构成犯罪的人进行打击,但并未制止,特别是在小镇、农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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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罚金作为一种附加刑,是我国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中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有20条,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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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3)
同志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在这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向大家作一通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扫黄”、除“六害”斗争的深入开展,更加有力地打击那些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努力为改革开放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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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1)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日前就这个决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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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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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0年7月6日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 法(研)发[1990]11号 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 应用法律的规定 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 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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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决定》总结了查禁淫秽物品斗争的经验,根据实际需要对刑法有关规定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