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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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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上诉审程序的作用与刑事上诉权的属性决定了权利救济价值应当成为刑事上诉审的重要价值。权利救济价值与公平、效率价值共同决定着立法者对上诉审程序的设计,也决定着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运作,因而在重视权利救济价值的同时应协调好其与公正、效率价值间的关系。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上诉审程序权利救济诸多方面的考察可以发现,与之相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在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着众多缺陷,应当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必要的弥补。  相似文献   

2.
检察官在刑事上诉审中的职能作用应当定位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在实践中,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监督履职的范围和程序性保障不完整,一方面缺乏对一审未上诉、未抗诉案件以及二审法院书面审理案件的监督,另一方面在抗诉与上诉的设置上给予了抗诉以优势地位,监督的权利与义务缺乏对称性.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能,分设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一审检察官仅行使公诉权,上诉审检察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权,以改变两项权能互相制肘的现状,同时应当扩大上诉审案件监督范围,全面、平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部不充分,立法没有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上诉审中随意发回重审现象突出,上诉程序中不开庭取代开庭审理成为原则,严重违背了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精神.导致许多案件终审不终,反复重审,浪费恶劣诉讼资源,同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  相似文献   

4.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作为上诉审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基本方式,有助于实现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但是,第二审法院采取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自行进行纠错的方式并不能实现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功能在实践中已经由救济性异化为惩罚性。解决发回重审制度功能异化的正确途径应该是通过制度改革实现其功能回归,而不是因噎废食,直接废除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5.
刑事上诉审构造有覆审制、续审制及事后审查审制三种模式,美、日、德等国各自采用不同的上诉审构造。就欧美国家上诉审运行的深层机理而言,抑制事实纠错和建构程序保障机制是各国刑事上诉审良性运作的基础,且各国上诉审构造背后均有其诉讼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目前的上诉审构造在庭前审查机制、审查范围及审查标准等诸问题上均存在若干流弊,必须借鉴他国法治经验,对我国二审程序进行改造。改造我国刑事上诉审不应当片面地追求当事入主义或盲目比附他国经验,而是应当根据我国的法制环境来建构改良式的覆审制。  相似文献   

6.
论刑事上诉审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远 《法学家》2012,(4):128-145,179
刑事上诉审构造,是指为规范上诉审与初审之间的关系,法律对刑事上诉审的审判对象、审理范围、审理方式、裁判方式等的规定所构成的整体格局。上诉审构造各构成要素的搭配须遵循一项基本原理,即审判对象与审理范围决定审理方式与裁判方式。在比较法上,存在三种典型的上诉审构造类型,即复审制、续审制、事后审查制。我国法律针对刑事上诉审构造的各方面要素,均已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未能对四方面要素的关系作出合理安排。因此,在立法没有对上诉制度作出根本性变革之前,可以考虑以上诉理由为标准,对二审案件进行分流,从而尽可能实现刑事上诉审构造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第二审检察,是指第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第一审检察机关的抗诉,针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再次审查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在我国的刑事二审诉讼制度中,因当事人不服引起的二审程序基本上同于西方诸国,而在对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  相似文献   

8.
王超 《政治与法律》2008,87(2):156-160
刑事上诉程序并不是初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在整个司法系统中起到了一审程序难以实现的促进法院解决纠纷正当化的作用.刑事上诉程序本身的技术设计不仅有助于上诉法院纠正尚未生效的错误裁判,而且使当事人影响诉讼进程以及诉讼结局的权利和机会受到了尊重,从而有助于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在现代司法等级制度中,刑事上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并非没有节制,而是受到救济范围以及上诉权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的审理方式,是指二审法院接受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抗诉后,对本案进行审理所采用的形式。二审审理方式是否科学、合法,关系到能否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确保案件实体  相似文献   

10.
法院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在法院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修改宪法,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宪法化;改革现行法院体制,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域,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相分离,以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整合现行法院结构,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设置为初审法院,将高级法院设置为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以区分初审和上诉审,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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