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相似文献
6.
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9.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6):36-4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2.
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试验区范同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相关实施细则预计在今年年底前确定。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相似文献
15.
<正>2009年11月22日、23日,南宁保税物流中心(一期)、钦州保税港区(一期)正式验收,今年年初正式封关运作。这标志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保税物流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南宁保税物流中心于2009年2月由海关总署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4部委批准设立。南宁保税物流 相似文献
16.
17.
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17)
(渝办发[2009]239号2009年7月24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是国内唯一的内陆保税港区,也是唯一具有水港+空港双功能模式的保税港区,是我市打造成两江新区的核心平台。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设立对我市贯彻314总体部署,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3):13-14
江苏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在不新增用地的前提下,将苏州工业园区内现有的出口加工区A区、出口加工区B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整合,不再保留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A区、出口加工区B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