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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4):44-50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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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3):2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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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43-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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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4):35-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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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6):34-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4):31-33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22):54-58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9):40-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同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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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31):34-37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外国籍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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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23):1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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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传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7):37-4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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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11-15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则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赞用由港务费开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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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派船员雇佣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律规定和不规避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船旗国法。我国《海商法》修改或《船员法》制订时应专条规定外派船员雇佣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船旗国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