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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4):34-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于2002年3月19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9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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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17):12-21
《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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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0):50-53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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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8):5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农业部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5年12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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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20):34-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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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1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11号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确保兽药产品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2017年11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组织开展的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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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2):22-38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白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2013年1月2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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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4):27-28
甬建发[2012]257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现将《宁波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实施。2012年12月13日宁波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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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都将被停止生产。我国于1995年正式开展药品GMP认证,特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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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1):27-28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4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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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6):44-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管市〔2000〕527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00年11月发布实施后,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GSP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为适应《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办法(试行)》亟待加以修订。经我局认真调查,反复研究,并在多次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后,已将《办法(试行)》修订完毕。现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GSP认证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出实施方案。要端正认识、把握好方向,从宏观上发挥GSP认证的作用,为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的调整,改善药品监管环境,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GSP认证工作的领导,切实将GSP认证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药监部门必须按照我局《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488号)的要求,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按时组织本地区的GSP认证工作,以确保GSP认证工作目标按期完成。三、各地在组织GSP认证工作中,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严格认证受理、检查、审批等环节中的标准和程序。如果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认证结果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四、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注意加强认证机构人员和认证检查员的作风建设,严格组织纪律,保证有关人员在受理、检查、审批等认证过程中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廉洁高效的作风,维护GSP认证"公平、公正"的良好声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