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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盗铁路器材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拆盗铁路器材案件属于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五类案件”之一。拆盗铁路器材案件,是指行为人故意拆卸、偷盗铁路钢轨、扣件、垫板、鱼尾板、道钉、电缆盒盖、通讯线路及其他铁路设备零部件的犯罪行为。研究拆盗铁路器材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对铁路侦查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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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简介
2008年8月28日,某铁路干线发生一起拆盗铁路器材案,在短短52m铁路线内同定钢轨用的扣件被盗56套。该盗窃行为给列车运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通过塑料马甲袋“切耳”操作中的刀切痕迹检验分析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地域范围,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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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时期以来,铁路货物列车上的闸瓦钎被盗案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如不严厉打击,势必影响本已很紧张的铁路运输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但就拆盗闸瓦钎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在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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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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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4)
法发[1993]28号 一、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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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案件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案件具有行为方式多样,行为后果不确定,主观方面复杂等特征。在该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中,不能简单地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严重后果”等同于“火车的倾覆、毁坏”,应正确把握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划分。在当前的情况下,尚无必要统一或成立专门的铁路行车安全技术鉴定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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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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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杀人罪的其它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结果,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些条文(第一百○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使用了"致人死亡",而有些条文(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