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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张洁琼 《法制与社会》2013,(18):66-67,76
关于搜索引擎能否定性为广告的问题,学术界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竞价排名侵权责任适用于《广告法》和适用其他现有理论的重要区别,即为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及其严格程度的不同。由此,应从竞价排名的性质和广告的基本定义出发,结合学术界关于竞价排名服务的相关理论,对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其法理基础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竞价排名具有技术和商业双重属性,既属于搜索引擎技术范畴,又具有广告的性质。不能依据《广告法》让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关键词进行主动审查和监控。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尽到一般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户提供的关键词侵犯他人权利而仍不及时采取措施时,构成帮助侵权,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李岑 《电子知识产权》2015,(Z1):114-119
近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拥有众多用户的各大搜索引擎因其关键词匹配竞价排名机制而屡屡身陷诉讼。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告客户商的侵权责任往往能够明确,然而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认定却有着不同的裁判。而以中外司法实践比较为例,以互联网环境中维持商业模式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等多方利益平衡为出发点,分析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商业模式中责任的认定,或许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总结出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拥有众多用户的各大搜索引擎因其关键词匹配竞价排名机制而屡屡身陷诉讼.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告客户商的侵权责任往往能够明确,然而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认定却有着不同的裁判.而以中外司法实践比较为例,以互联网环境中维持商业模式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等多方利益平衡为出发点,分析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商业模式中责任的认定,或许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总结出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5.
陶乾 《法学杂志》2020,(5):75-83
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引发的商标权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是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关键。我国各地司法判决对此问题的回应呈现出一定差异。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服务虽然属于广告业务,但与传统广告不同,其本质是一种网络信息检索服务。在个案中,应考查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为市场竞争和技术的精进留下自由的发展空间,在消费者、权利人、市场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边界的设定应当以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  相似文献   

6.
舒阅 《法制与社会》2011,(15):63-64,74
我国搜索引擎服务商开发的竞价排名商业模式产生了大量侵犯商标权的现象,但当前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通过现行法律的相似规定并借鉴美国犹他州的相关立法精神,确立搜索引擎服务商应负有审查义务以及侵犯商标权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网络竞价排名服务在其追求巨大的商业利益的同时,出现了众多有关商标侵权的争议.从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角度入手,并结合美国诸法院近期的案例与中国第一例竞价排名商标侵权案,对竞价排名侵权责任进行研究.研究"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首先要搞清"竞价排名"的规则.其次,根据"竞价排名"的各种特性,认定其商标侵权的标准并不应该着眼于关键词本身,而应取决于搜索结果页的广告条目中是否以混淆的方式使用了他人的商标.最后,"竞价排名"不应被认定为商标"直接侵权"而更应适用商标"间接侵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8.
包永东 《法制与社会》2011,(36):263-263
自2005年国内首例因搜索引擎产生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公司诉百度侵权纠纷案开始,百度面临的各种侵权诉讼此起彼伏。在既保护权利人著作权又不影响搜索引擎服务业发展的同时,准确界定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范围、类型,是在法律环境下权衡利益冲突的关键。本文就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认定进行研究分析。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19,(3):54-63
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行为在带来自身与用户利益"双赢"的背后,也成为了诸多网络犯罪的帮凶,由此中外司法实践已拉开其合法性论证的序幕。竞价排名的巨大社会危害与当前法律监管救济的不足决定了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认为搜索引擎仅是虚假信息传播的"管道"从而可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游离于刑法规制范围之外,以及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便可"进港避风"从而否定帮助犯责任的观点均不能成立。在肯定刑法规制必要的前提下,基于对搜索引擎广告行为与信息检索服务行为的双重性质界定,现行法下可直接以虚假广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重罪论处,而在与竞价企业刑事责任不协调时则宜依据共犯原理处罚。但为维护网络公众利益和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刑法在规制竞价排名时应保持谦抑态度,可通过严格"明知"的司法认定、限定刑法处罚的竞价领域以及确立搜索服务商的从宽处罚事由等实现刑法的有限规制。  相似文献   

10.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1.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搜索排名案件主要涉及自然排名问题和竞价排名问题.目前对于搜索排名案件的处理方法主要有:承认搜索引擎服务商与被搜索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认可搜索引擎服务商有权对采取不正当方法优化搜索的网站进行合理的排名惩罚;着重审核采取不正当方法优化搜索结果的网站与服务商之间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竞价排名业务中搜索引擎服务商需要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2.
竞价排名作为搜索引擎的一项增值业务,在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巨大商业利润的同时,也对消费者的信赖利益、网站的合法权益、以及网络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为此我们有必要在采取这种商业模式的同时,通过加强企业自律以及完善我国《广告法》和《反垄断法》等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3.
搜索引擎服务在为网络用户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性,文章在剖析搜索引擎服务工作原理的基础上,就搜索引擎服务间接侵权的可能性以及免责事由进行分析,就网页快照直接侵权与否问题进行梳理、判别,从而划定搜索引擎服务著作权侵权与否的边界,以期为司法实务和立法修改提供一定的指引。  相似文献   

14.
王娜 《法制与社会》2013,(20):277-278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搜索引擎能够使人们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中快捷、有效的获得信息资源,作为搜索引擎的主要盈利模式的竞价排名,也为网络经济注入了新鲜血液。但与此同时,竞价排名也引起了种种问题,对网络市场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亟待进一步完善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本文通过对竞价排名基本理念的阐释,对竞价排名服务存在问题的剖析,进而提出完善竞价排名法律规制的建议,以期保障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15.
段娟 《法制与社会》2014,(5):108-109
网络时代,网络信息复杂纷繁,人们大多都依赖网络搜索引擎来获取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中文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百度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所引发的虚假推广链接对人们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影响了网络秩序正常发展。本文简要研究了百度竞价排名的性质,以便更好的理解竞价排名,并对其加以规制,引导竞价排名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6.
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关于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有发生,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著作权人和网络搜索引擎商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立法者和实务者面临的当务之急。我国应立足于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判例,切实贯彻落实著作权法的宗旨,净化网络秩序,让网络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7.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的发展也不例外。网络技术为不法行为者提供了侵犯合法权益的捷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表现尤为突出。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导致了作品传播、作者认定、是否侵权、如何归责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尤其是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方面,更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相似文献   

18.
竞价排名服务从技术上讲,是一种信息定位搜索服务,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商。那么,人为干预关键词搜索结果的网络服务能否进入“避风港”,如果不能,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应该在什么范围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成为司法实践中审查的重点。  相似文献   

19.
上海二中院在我国第一例竞价排名商标侵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中认为,以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的关键词构成侵权,并以此作为判决书立论的逻辑起点。然而,该观点无论从规范分析还是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分析都是不成立的。由此导致一审判决逻辑不够严谨。判决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相似文献   

20.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崔国斌 《法学研究》2013,(4):138-159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间接侵权)制度是影响网络版权秩序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在这一领域,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居于统治地位。十几年来的网络版权实践表明,安全港规则不合理地降低了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损害了网络服务商预防第三方侵权的积极性,使得网络盗版泛滥。为了克服安全港规则的制度缺陷,美国和中国的法院被迫限制适用红旗标准或策略性地适用引诱侵权和替代责任规则,结果过度扭曲了网络间接侵权规则。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中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应当果断地放弃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恢复侵权法一般规则的适用,强化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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