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提供者因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可能承担的自己责任,包括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名义上通过链接等方式提供作品,但实际上使得用户无法知道或不予以特殊注意力就不会认识到其获取的作品是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等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承担第三方责任,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其法律适用应该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其一般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规则是其特别责任限制规定。这表明,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等。避风港规则有其特殊的政策考虑,须完整、独立地予以适用,互不影响。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虽无监控义务,但也应合理采取标准的技术措施以保护著作权;"通知移除"程序提高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从而影响"红旗"标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武玥 《法制与社会》2014,(14):190+192
网页快照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这并不一定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文通过对避风港原则、默示许可及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分析来阐述是否存在网页快照侵权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3.
将现有的中介责任过错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例如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形态中的过失进一步细化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对于具有“重大过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排除“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对具有“一般过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给其进入“避风港”享受免责的机会.相应的,应当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属于“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加强“避风港”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其判断依据为服务器标准;在判断是否成立间接侵权责任的红旗标准上,依业务性质不同而负有不同的注意义务。但是,将服务器标准适用于搜索引擎之外的服务提供者,以及滥用服务器标准均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同一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过错标准也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应该以“合理替代设计”标准来判断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以实现利益平衡。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该原则上规定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共同条件,而具体规则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5.
相较于其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云计算平台在技术特征上具有服务的糅合性。云平台需要遵循“回避用户内容”的伦理要求,同时具有“糅合服务层级”的实践样态,导致其在适用避风港规则时在主体适格性和对策可能性等方面存在局限。我国应当坚持避风港规则在平台知识产权治理中的原有地位,作为回应,建议将以云平台为代表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立法中加以明确,强化避风港规则的包容性。必要措施上,秉承比例原则的思路,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云平台可以采取相对缓和的“三振出局”结合合同责任的“分段式措施”;只有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方能采取“釜底抽薪”式的制裁手段。  相似文献   

6.
网页快照行为实质是对网页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网页所有者的专有权利。由于受到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的影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不适用于网页快照这个新兴技术。文章试图通过合理使用及默示许可两个思路来寻求网页快照合法性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7.
信息网络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诞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需承担连带责任和共同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避风港原则对保护网络产业健康发展、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有重大意义,但不能被滥用,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责任的工具.红旗标准是避风港原则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是过错责任原则范畴内的具体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相似文献   

8.
3D打印技术预示着“工业4.0时代”的到来.如今,这项技术已在诸多领域得到初步应用并且成效显著;然而,该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挑战着现有专利制度.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适用避风港规则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适用避风港规则在适用目的、适用模式和法律依据上具有一致性;因此,避风港规则的移植是可行的.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援引避风港规则实现免责的理论前提是3D数字模型属于作品,并且其著作权应当属于专利权人;其适用条件包括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已经发出了合格的通知,并且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9.
“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中,避风港规则是限制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定规则。我国法院在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上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应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对于服务提供商的主观心理状态、通知删除规则等构成要件予以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应当对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进行合理界定,并从立法和司法上来进一步完善避风港规则,以便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视频分享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熊琦 《法学》2023,(7):121-133
版权过滤机制作为算法时代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采用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更多地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标准提升和必要措施范畴扩大的结果,进而导致对平台责任的探讨陷入“技术水平—责任水平”的循环比较。回顾互联网平台适用版权过滤机制的历史可知,过滤机制并非主动过滤义务,而是涵盖确权、授权和侵权治理三个方面内容的版权治理私立规则,旨在基于商业模式和传播技术的变化将交易成本在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之间灵活分配。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审判中认可和细化对“转授权”的合法性判断,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借助过滤机制创设新的大规模许可渠道。同时,应避免将算法过滤技术直接作为提高注意义务标准或扩张必要措施范畴的依据,以保障合理使用等规则的正常适用。  相似文献   

11.
关于避风港原则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行为中的应用,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谈些看法,一个是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认定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根据.第二是避风港原则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第三是避风港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一个问题,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时可不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根据是什么?我认为避风港原则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基于它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目的相同、模式类似、有法律依据.首先目的相同,避风港原则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来保障网络信息的快捷、自由地传播,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他们没有能力单独去搭建一个网上的营销平台,需要借助中间商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相似文献   

12.
刘明 《法制与社会》2012,(18):282-284,286
为给互联网这一新兴技术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制度空间,在现今各国的相关立法中均不约而同地采纳了“避风港”规则,从而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与侵权责任进行彻底切割的机会,并较好的平衡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WEB2.0时代的到来打破了原有法律制度中所小心维系的权利义务平衡状态,给传统“避风港”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将以WEB2.0时技术为背景对传统“避风港”规则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并试图通过建立披露规则,重新恢复网络侵权行为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状态.  相似文献   

13.
张洋 《现代法学》2023,(4):75-89
算法推荐行为于版权法中的定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虽然利用算法推荐技术的网络平台仍属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技术发展使其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所区别,故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不宜当然适用“避风港”规则。算法推荐提升了网络平台的信息管理能力,为网络平台带来了巨额流量经济;相应地,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与之相匹配的义务。版权过滤义务作为制度回应技术的具象化举措,能够有效应对算法推荐下的版权保护困境。引入版权过滤义务首要面临且难以回避的问题是其与“避风港”规则如何有效衔接,而限缩版权过滤义务承担主体的范围不失为解决良策。相应地,有必要构建起“内容过滤+必要措施+异议救济”的版权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伴随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侵权责任中如何区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成为今后知识产权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避风港原则的相关规定,指出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力图完善我国避风港原则相关规定,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5.
作为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制度工具,避风港中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具体条文,可以发现我国的相关立法过于僵化,没有留给司法裁量一定的弹性空间,同时缺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界定、替代责任的适用前提、著作权人的善意义务以及网络用户的救济途径等具体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审判相互矛盾和不公正的结果。科学恰当的学说继受与法律移植对于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刘家瑞 《知识产权》2009,19(2):13-2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避风港规则是我国版权立法上的重大进展,适用避风港规则的雅虎案也引起了版权界的极大关注.通过对"明知"、"有理由知道"和"应知"等帮助侵权基本概念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澄清避风港的法律性质,合理解读雅虎案中备受争议的"红旗标准"、网络服务商主动审查义务和侵权通知充分性等法律问题,并且为避风港规则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19,(2):135-148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规则作为认定其责任的补充性规定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确立,以弥补传统责任规则中对于技术性因素考虑的不足。在当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尚不明确且呈扩张趋势之下,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立法经验,制定适用于所有违法信息类型的总则性保护规则,明确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监控义务,对具体的技术行为给予明确的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8.
邓社民 《时代法学》2011,9(2):58-65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在平衡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一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适用难题。例如:如何理解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性质,如何划定避风港规则中的"明知"或"应知"的标准,如何适用避风港规则中的"通知-删除"程序等等。本文旨在结合雅虎案的判决结果,试探讨避风港规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19,(5):26-37
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期对我国首例小程序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小程序类平台是否符合"网络自动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主体要件,以及是否承担"通知—删除"义务。立足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鉴"避风港"制度源起的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立法解释和相关判例,结合对网络自动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界定、驶入"避风港"的资格门槛等的深入辨析,不应将小程序类平台简单地认定为"网络自动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同时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侵权活动中的多重角色,应关注多重规制的存在,特别是注意与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衔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