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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由于能够保障有前科者顺利回归社会而备受各国刑事立法的推崇,而这一制度在我国尚属于法律盲区。无限期存在的犯罪前科记录将对有前科者造成一系列法律上和社会上的消极影响,因此,在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有重大意义的。本文将从我国现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构建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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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下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对我国前科终身制法律规定的检讨犯罪前科作为一个学理上的词汇,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规定。关于前科之定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前科,是由于法院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刑罚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在一定期间内的一种法律地位。"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前科是指曾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被宣告犯有罪行可以是人民法院进行的,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的,至于被宣告犯有何种罪行或者被判有何种刑罚及刑罚是否执行,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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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科的概念,刑法学界争论比较激烈。于志刚博士提出前科仅限于"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实刑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被赦免的行为人",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并从刑法的目的、法律的公平性原则、现行法律体系对前科的有关规定及社会对前科的理解四个方面进行论证,认为前科只需要被法院确定有罪,而不管是不执行刑罚,还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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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刑法理论上一直被倡导,也是司法实践探寻的方向。本文以我国关于前科的立法现状为论述背景,概括前科保留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存在的理由,并分析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学根据,通过对前科保留与前科消灭的利益权衡,得出坚持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场。同时并不绝对否认前科保留制度的效益,而是在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设计上考虑前科制度的合理之处,将前科制度的成效运用于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规定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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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制度是指曾被法院判处刑罚已执行完毕,但之后,在诸多方面仍受影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如有前科的人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有前科的人不得担任某些职务等等。上述前科制度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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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社会学为视角,并结合刑法中前科及前科消灭理论进行分析,犯罪标签的存在和前科报告制度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保护制度基本上不能消除前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利影响,而这些不利影响的存在极可能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之再社会化的失败,使其重新走上再犯之路,因而应明确消除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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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是被法院宣告有罪的法律状态,前科消灭的对象是刑事法的后遗效果,我国刑法中只有有限的与前科相关的条款,且设置了相应的消灭或者不消灭的条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价值取向,无需再增设独立的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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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这一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司法文书的写作中,经常使用。但就笔者所见,有使用得正确的,也有使用得不当的。本文试就如何理解和使用“前科”这一法律概念,谈点个人的浅见。 所谓前科,《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执行完毕的人又犯新罪,其前罪的判刑且已执行的事实。根据这一解释,成立“前科”的条件是:一、前罪必须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罪如果是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则不成立为“前科”,免刑的亦如此。就是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但宣告缓刑,也不成立为“前科”。因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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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导致的刑罚从重评判效应 ,属于世所公认的量刑惯例 ,但是对其理论基础问题却见仁见智 ,众说纷纭。前科效应的理论根据 ,应当是立足于社会危害性之上的人身危险性 ,这有其经济学价值与规则合理性 ;同时 ,前科效应从其所导致的刑罚构成特点来分析 ,具有双重复合性 ,而其法律属性 ,只能定性为对前罪刑罚效果的配套评估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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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制度在预防犯罪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前科记录的无限期存在,给前科者造成永远抹不掉的耻辱效应,严重损害了前科者重返社会正常生活的基本权利,也阻碍了前科者积极复归社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本文在说明前科消极后果的基础上,阐释了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依据,并对前科消灭制度的内容作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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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衡量罪犯再次犯罪时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之一,前科的存在不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理念,也实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但前科长时间乃至终生存续无疑给有前科的人永久地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在导致其相关法律权利和资格丧失的同时,也招致了社会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前科消灭制度在社会预防与罪犯人权保护之间找到了平衡点。研究前科消灭制度不仅富有理论价值,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我国前科消灭予以全面而深刻的探索,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就我国建立完备的前科消灭制度提出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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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前科制度存在规范设定随意、惩罚过于严苛、与犯罪关联性不强、牵连无关人员等问题,而轻罪立法降低犯罪门槛、不区分轻重罪的统一立法模式导致犯罪标签泛化,加强了犯罪标签效应,行为人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法律评价严重失衡。解决“轻罪不轻”的重点在于消除轻罪不合理的法律后果,建立轻罪领域的前科消灭制度。原则上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员均能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立法同时应明确排除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累犯、再犯等特殊犯罪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并根据宣告刑长短和主观罪过设置不同的考验期限和审查模式,实现轻罪内部的轻重区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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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界定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介绍国外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阐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 “前科”的体现,提出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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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前科的规定不能作为界定前科概念的依据。前科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前科的永久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应加强对前科制度的研究,时机成熟时设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完善前科制度,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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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已进入轻罪时代。基于既有的前科制度,我国治理轻罪的同时,不可避免带来了轻罪后果实际不轻、犯罪行为与其后果严重“倒挂”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容易使前科人员被边缘化,也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前科是因受过刑事处罚而产生的规范性评价,表现为前置法与刑法上的累犯、从业限制、限制办理落户等处罚,其性质上属于刑罚的一种延续。无论是从刑法的基本原理,还是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等角度看,既有前科制度缺乏正义的基础,都应该对其说“不”。我国应该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可以选择刑法典立法模式;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可以围绕前科消灭的基本条件、适用范围、启动程序、法律后果为重点建构。在具体的法律效果上,需要统筹刑法领域内、外的其他制度,一方面要修改刑法上的前科报告、累犯等制度,另一方面要清理不合理的前科规定,从而形成逻辑严谨、结构协调的前科消灭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