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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在我国人大的组织结构中,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另一类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设立地方人大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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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9)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市辖区九人至二十一人;」的规定,修改为:「市辖区九人至二十一人,人口特多的市辖区至多不超过二十七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乡、民族乡、镇三人至十三人。」的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五人至十五人,人口特多的乡、民族乡、镇至多不超过二十五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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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新设立的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阿拉尔市人大代表150名,常委会组成人员19名图木舒克市人大代表145名,常委会组成人员17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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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专门委员会制度是其重要的具体制度。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2016年底,以全省县乡人大换届为契机,县级人大普遍设立专门委员会,这是加强县级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大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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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有错位、越权之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中,并没有评议村委会工作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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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Z2)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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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连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选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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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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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7)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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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5个选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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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几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 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第七条第二款中“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三、第九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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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省县、市人民检察院对1956年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的检查材料来看,我省县、市人民委员会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是重视的,认真贯彻执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省89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