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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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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2015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2016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也  相似文献   

2.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在我国人大的组织结构中,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另一类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设立地方人大专  相似文献   

3.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二次。依照这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于1956年5月召开第一届全省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会日期另行通知)。2.会议的主要议案:听取和审查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江西省1956年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审查和批准江西省1955年财政决算和1956年财政预算;  相似文献   

4.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麦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市辖区九人至二十一人;"的规定,修改为:"市辖区九人至二十一人,人口特多的市辖区至多不超过二十七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乡、民族乡、镇三人至十三人。"的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五人至十五人,人口特多  相似文献   

5.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市辖区九人至二十一人;」的规定,修改为:「市辖区九人至二十一人,人口特多的市辖区至多不超过二十七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乡、民族乡、镇三人至十三人。」的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五人至十五人,人口特多的乡、民族乡、镇至多不超过二十五人。」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就我省新一届县(市、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相似文献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新设立的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阿拉尔市人大代表150名,常委会组成人员19名图木舒克市人大代表145名,常委会组成人员17名  相似文献   

8.
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专门委员会制度是其重要的具体制度。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2016年底,以全省县乡人大换届为契机,县级人大普遍设立专门委员会,这是加强县级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大进  相似文献   

9.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有错位、越权之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中,并没有评议村委会工作的职责。  相似文献   

10.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相似文献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选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  相似文献   

12.
关于各市、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会议请示报告事项,请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市、县人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即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关于会议日期和议程等问题,可以自行决定,不必报省人员委员会或专员公署批准。但是,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上述规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向省人民委员会请示报告(县同时抄送专员公署)。二、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在每次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后,应当把会议举行情况,连同会议  相似文献   

13.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相似文献   

14.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  相似文献   

1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们选举的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它们的执行机关,也就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属于地方国家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也必须符合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5个选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相似文献   

18.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几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 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第七条第二款中“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三、第九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相似文献   

19.
从全省县、市人民检察院对1956年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的检查材料来看,我省县、市人民委员会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是重视的,认真贯彻执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省89个  相似文献   

20.
(1992年3月12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3月25日古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根据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吉林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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