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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理是指法律专业毕业,未取得司法考试资格证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是执业律师成长的必经程序,也是初出茅庐的法科学生迈出法律人生的第一步。那么,律师助理的执业状况如何?他们有着怎样的内心感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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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中国律师业的迅猛发展、律师业务领域逐年拓宽,对律师事务所内部事务的分工、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率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建立律师助理制度,对储备律师后备人才,进一步促进律师业发展,提高律师事务所工作效率,降低法律服务成本,提升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建立律师助理制度的必要性1998年上海市司法局明确,将建立律师助理制度作为上海律师队伍人才培养工作的重点之一,列入议事日程。因此,试行律师助理制度是贯彻落实上海律师发展纲要、促进律师业良性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国际上大型律师事务所对事务所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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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晋葛洪《抱扑子·博喻》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汪国真《热爱生命》2015年1月10日,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1140名执业律师、60名律师助理、实习生及10余名行政辅助人员……作为区域内唯一一家注册资金1200万、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为组织形式、以公司制管理为主导运营模式,专业化法律服务精深明晰,拥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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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律师管理规范化已成为律师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律师管理分三个层面:司法行政的行政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其中,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是律师管理的基础。面对21世纪,无论是百人大所,还是新设立的小所均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从我们执业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重视管理,不仅制度健全,措施到位,而且还根据实际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如制度+亲情式的管理,使管理更具有人情味,使事务所更具有亲和力,充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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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评价体系的健全不仅是每个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还是整个律师行业走向成熟化、规范化的前提。鉴于律师执业组织形式与管理评价体系在律师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9年11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了“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及管理评价体系”研讨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人员包括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协、广州市司法局领导,部分北京律师及河北保定国资所律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学者、研究生代表,以及媒体记者四十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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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法》中不再规定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应由律师自己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可由其他法律调整,如公司制的事务所,应由公司法调整,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应由合伙法调整。《律师法》可以在执业资格一章中规定开业资格,真正把住执业和开业的“入门”关,将执业组织形式交给律协去管理和指导,以执业责任为核心,而不是以执业组织为核心,搞好律师的行业管理。二、关于“律师执业条件”考虑这一章增加开业条件的内容,成为“律师执业条件和开业条件”。将律师执业条件和在不同形式的执业组织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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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既是一个职业组织,也是一个商业组织。律师执业活动中,道德和商业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在经济上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将更有能力在持续改进上进行投入,从而为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者、雇员和委托人带来益处。具有经济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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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咸宁市司法局采取了四条解决措施:一是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或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参与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二是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从事律师工作。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实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不得互相借用办案公函,委托代理合同等办案手续。三是实习律师必须执证上岗。实习律师及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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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可是(律师法)生效多日,一些地方的不法之徒,冒充律师回钱害人之事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与在押人犯通谋审供,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败坏了律师的形象,对执业律师的正常执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些已取得律师资格,未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也未经年检注册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一些已取得律师资格,未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但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年检注册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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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服务对象对律师服务质量的期望值不断增高。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律师的服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服务市场逐步成熟,社会对律师服务已不满足于一般水平,而要求获得优质的服务。目前我国律师行业对服务质量的管理多是由各律师事务所自己来确定,在律师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尽规范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质量只能系于律师个人的执业水平、工作态度、对律师执业规范的遵守。如此状况损害了法律服务消费群体的利益,同时不符合执业规范要求的服务也损害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我们建立全行业的、可操作的质量管理体系,为每一宗的法律服务确定一个最基本的服务质量标准,也即最低服务质量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