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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快速发展.大量的民间资本不断进入社会经济发展领域,民间借贷日益盛行。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如何在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发展的同时,又保护好公证机构避免成为“法律消费品”,是每一个公证人都应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民间借贷的现状。公证机构在办理相关公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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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间金融风险已具普遍性,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又是民间债权人防范借贷风险的重要手段。探讨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风险防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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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债权安全和实现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公证法理与公证实践相结合,对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作用、条件、审查事项、合同效力、借款利息处理以及执行证书出具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地阐述,并提出拓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建议性意见,这将对预防民间借贷纠纷,保障出借人实现债权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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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私营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快速起飞,人们对融资的需求量大增,从而催生了民间借贷的大量出现和快速增长。同时放贷人为了资金安全的需要,普遍寻求公证保护,这类合同公证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和滞后,导致在公证实务中操作难度大,处理不当即会出现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在加强民间借贷法律理论研究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对此类公证的实务探讨。以下几个问题,在民间借贷公证中容易混淆并易于产生认识上的误解,有必要进行深入讨论。一、借贷双方是否必须为公民《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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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是除了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之间,出借各自的合法资产,双方基于合法的目的,在没有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的主体之间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现阶段在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的理论实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给相关研究者以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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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等相关公证的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目前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滞后,使公证机构在办理民间借贷公证时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风险①。公证机构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既要在民间借贷领域充分发挥其预防纠纷、化解风险的职能作用,又要有效防范与控制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自身的责任风险,是当前亟待破解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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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约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货币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上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它是自然人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且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确定性,对放贷人的资金产生了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放贷人普遍选择了公证的方式。但由于我国目前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滞后.使公证机构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带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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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银行信贷虽然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但是民间借贷活动从未销声匿迹,且近年来在社会上日趋活跃。民间借贷活动,特别是自然人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能够满足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小额资金调剂的需要,在公民出国、就业、结婚、以及购房、建房和商务等诸多领域广泛使用,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民间借贷活动的不断增多,对解决公民个人以及企业对资金的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的流动和利用起到了补充作用。但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脱债务,公证机构依法可以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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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极为常见的业务。近年来,涉房委托公证业务迅猛发展,在国内公证中占据相当份量。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书相比,涉房委托存在属性被异化的情形,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异化委托,以委托的形式行担保之实。一份单方的委托书集房产管理、房屋买卖、抵押担保、涉诉代理等诸多内容于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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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应部分列举和概括规定法定公证事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 法定公证原则是公证立法的根本性问题之一,是否在<公证法>中确立法定公证原则始终是公证立法中的一个焦点,许多实际公证工作者都认为<公证法>应当确立法定公证原则,但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公证法(草案)>既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法定公证的事项,也没有明确限定法定公证事项的基本范围,只是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公证."很显然,这种规定没有提出任何特有的法律规范或原则,事实上等于没有作出任何法律规定.对这种立法模式,有人大加赞赏,①但笔者认为,它会使公证失去其应有的重要作用,使公证体制改革及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失去一个绝佳的历史机遇,甚至导致我国的公证法继续落后于其他国家,最终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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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批量的民间借贷公证中往往隐藏着"非法集资"的风险,如何识别和应对该类风险,是本文拟探讨的问题,以期抛砖引玉。一、民间借贷公证中"非法集资"风险的成因(一)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细胞,数量大,资金需求强烈。处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经济体制,尽管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然而正规的融资渠道仍然更多地向国有企业倾斜,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为了摆脱资金短缺的困境,中小企业常会利用民间借款的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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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证业务因没有立法而难以开拓,原有的公证业务也日渐萎缩。但是,一些行政机关却在大量办理鉴证,律师和法律服务所亦在大量办理见证业务,导致县和县级市的公证处业务严重不足。有的县公证处只有一名公证员,亦终日无证可办。这种情况严重地阻碍公证改革的进程,影响公证事业的发展。因此,本人认为应该对鉴证、见证与公证的效力加以区别,借以引导当事人自觉运用公证程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促进公证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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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调整的不统一,导致民间借贷效力之不确定,这成为民间借贷频现问题的重要根源。而民间借贷本身具有分配的特征,分配则具有法律的属性,因此,法律调整民间借贷具有合理性,其具体路径主要是:承认民间借贷民事法律效力、对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平等保护、强化对民间借贷的经济法调控、刑法要逐步对民间借贷松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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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当事人视角下的公证失信公证受理标准不一是指在面对相同的公证申请人和相同的公证申请材料时,同一执业区域内的不同公证机构、不同公证员是否予以受理的结果不同。通俗一些的表达就是"某项公证业务在这个公证处不能办的,到那个公证处就可以办"、"某项公证业务找这个公证员就好办,找那个公证员就肯定办不成"。这样的情况在公证实践中确有存在,给当事人留下了办公证"因人(处)而异"、"没有统一要求"的印象,对公证公信造成负面影响。从实践中看,"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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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并非新事物。事实上,它伴随着人类社会一起成长与发展。然而近几年,它成为频频见诸报端及网络的热门词汇,成为当下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围绕着民间借贷,先有吴英因涉嫌“集资诈骗”而获罪,后有李途纯被免于起诉、无罪释放。而穿插于其间的则是争先恐后的“跑路”闹剧。这一系列集中爆发的事件使得舆论哗然,同时也使那些一直以来就唱衰民间借贷的专家、学者似乎具备更为充足的理由来否定其存在价值。然而,从哲学的角度讲,任何存在都有其合理性。民间借贷的勃兴一定程度上是对金融市场真实供求关系的一种反映,本文在阐述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的同时,并以公证为视角来分析并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