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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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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媛媛 《法制与社会》2013,(33):93-93,95
在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对象因过于狭窄已难以适应社会需要,本文从挪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考虑,认为应将普通公物纳入挪用型犯罪的挪用对象;对于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的行为,在定案金额的确定上,应以单次挪用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累积计算;对主张取消挪用公款罪中的“用途要件”的观点,从刑法体例、条文之间的统一、挪与用的关系等角度逐一予以反驳,坚持使用用途、数额及时间作为该项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款项归还前次挪用款项的挪用数额认定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复杂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但是,此解释与刑法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学者及司法实务者从各种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事实上,对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认定应当以罪刑均衡为标准,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罪的不同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相似文献   

4.
《法学》1989,(10)
“挪用”应指违反规定,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一切挪用公款罪的必要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挪用公款行为的危害性与挪用时间长短成正比,与挪用次数并无多大关系。无论案发前是否已归还,对数额较大、自挪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还者,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罪属于当然继续犯,追诉时效应自归还之日起算,在其归还之前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存在。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增设了挪用公款罪。该法条的罪状依据行为人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将这一犯罪设定为三种并列行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及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然后再对以上三种行为构成犯罪作出挪用数额、挪用时间的区别规定。其立法原意在于反映不同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对于定罪的影响。法条的罪状内容表明:立法者认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这一事实本身就表明该行为的危害性已达到应当以犯罪论处的程度,故不再对挪用数…  相似文献   

7.
挪用公款罪作为常见、多发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争议问题.本文依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挪用对象物、挪用的数额计算、共同犯罪及一罪数罪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司法适用意见.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的答复(见法复(1993)11号,以下简称《答复》)中提出:“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9.
前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作了挪用公款的若干情况可以按贪污罪论处的规定后,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但由于挪用与贪污毕竟不是同一性质的问题,将不同质的两种行为,冠以一种罪名,从而加以处罚,似有不当。挪用公款与贪污罪应该说是不同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骗取和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挪用公款是指挪用人利用职便,制造条件,将本人经管的公共财产,在一段时间内非法动用的行为。这就说二者的目的不同,手段不同、客体不同、危害不同。挪用公  相似文献   

10.
试谈贪污与挪用的性质互化及条件张新民“互化”也可称为互变,本是数学用语,意指同类量中,高级单位变为低级单位或低级单位变为高级单位的过程。本文则指经济犯罪中的贪污与挪用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由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罪或贪污行为转变为挪用公款罪的过程。挪用行...  相似文献   

11.
挪用型犯罪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财产犯罪的特征,因而能够独立成为财产犯罪中的一大类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地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型犯罪的典型形态,本文以其为研究对象,从其犯罪对象、行为、主体等具体方面,对三者之间的共性及区别作出界分,以期对在市场经济越发发达这一背景下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数量剧增。动辄成百上千万元公款被挪用,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的要件之一,挪用公款归集体等单位使用的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准确认定公款使用者是个人还是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的…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下面,笔者以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  相似文献   

14.
非法挪用公款系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公款挪为己用或它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但在我国刑法分则中,除设有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的规定外,没有对挪用一般公款的行为独立设定罪名。为了解决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日见增多与严重的非法挪用公款以谋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者以贪污罪论处。这种处置办法,对打击非法挪用公款的经济犯罪活动,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则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  相似文献   

15.
张郁 《法制与社会》2011,(8):105-106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从事非法的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比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较大、超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近年来,挪用公款的案件逐年增多,挪用公款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指出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17.
一、挪用公款罪中“挪用”的理解与认定 法是以一定的文字为载体的。按照字面含义,“挪”指移动,“用”指使用,“挪用”就是指移动地用,即改变款物的本来用途,而将其转移作其他用途。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就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改变公款本来用途的行为。这里的挪用强调的是擅自挪用,包括挪作私用,也包括挪作其他公用。有学者认  相似文献   

18.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03〕16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  相似文献   

19.
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将数额与时间强行分离,并在强行分离的基础上注重数额,轻视时间。本文提出“挪用积数”概念,它包含了“挪用时间”与“挪用数额”的任何变化,更能揭示挪用公款罪的本质。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在经济类党纪政纪案件中,我经常看到一些被调查对象涉及短款、借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公款、挪用救灾救济款物和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我所提的问题是:1.短款与挪用公款的区别何在?2.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有什么不同?3.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有什么区别?4.挪用救灾救济款物与挪用专项资金又有什么区别?读者:张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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