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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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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厘清行政机关职责,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以实现公益保护,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目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要把握好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该类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抗辩事由一般围绕其“依法履职”的标准提出,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标准的认定,在时间上体现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在范围上应立足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或诉讼请求,在程度上要穷尽行政手段充分履职。行政机关依法所履之职应当表现为检察机关所厘清的与公益受损相关的职责而非全部职责,以促进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2.
以权责一致、合理期待理论为依托,从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来源、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阻却事由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三个维度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未依法履职”标准进行检视与反思。当前,仍然存在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范围不明晰,行政机关缺乏对于履职阻却性事由的预先排查以及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审查标准适用混乱等问题。因此,应完善诉前程序中“未依法履职”标准认定,明晰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来源范围;在履职过程中应加强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判断以及与检察机关的协作互动;强调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的不同阶段应当适用不同审查标准,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3.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有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和兼采两种标准三种观点。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认定的"结果标准+行为标准"全流程评价体系及司法实践办案的审查重点,为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供遵循,对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供具体指引。  相似文献   

4.
在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认定标准不一。学界主要围绕"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展开讨论。"行为标准"符合"依法履职"的基本语义。两种标准之间的关系需从"因果关系"的视角进行检视。两种标准在必然因果关系下实质上是相同的。相反,选择"结果标准"则不具有合理性。较之"实现公益保护目的","职权法定原则"更具有正当性。从语义符合度、关系协调度以及法理依据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契合度来看,"行为标准"更为妥当。法院从公益保护最大化角度对是否穷尽监管措施作出认定是"行为标准"的要义。  相似文献   

5.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有关“行为——结果标准”的学术论争普遍将“不依法履行职责”作为单一的行为来对待,忽视了《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多个构成要件的特点,应当回归这一基点并由此明晰“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实质意蕴。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纠正)之诉性质内在规制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的涵义。《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有必要消除“三要件说”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对司法实践的不当影响,尤其需要直面依职权行政不作为侵害公益的特殊性,破解依职权依法行政履职行为的“程度要求”,从抽象的职责职权规定确定具体的作为义务,认定“公益得到有效保护”之“有效”等理论实践难题。  相似文献   

6.
赵俊 《法学》2023,(10):33-45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的判断标准存在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和综合标准的争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的判断标准应选择行为标准,其主要理由有三:一是从环境损害的固有特征来看,行为标准契合环境损害的特性,有助于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职责,发挥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主导作用;二是从现有行政体制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来看,行为标准有助于发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作用,弥合现有行政体制内部监管的缝隙;三是从诉讼制度的目的和构造来看,行为标准不仅是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的的需要,还与客观诉讼的诉讼构造的宗旨完全契合,是客观诉讼构建的一个必要环节。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文物损害的具体情形,统筹发挥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在履职过程中,注意区分文物保护与其他领域公益诉讼的不同特点,在行政机关履职认定标准、民事公益诉讼“先诉者优先”、文物损害评估鉴定以及与文物行政执法的衔接等方面加强探索,立足办案,构建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高质量实现文物公共利益保护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刘超 《法学》2018,(1):114-123
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设计与制度运行中,诉前程序被定位为与诉讼程序同等重要的制度创新。诉前程序在制度设计与解释上存在审查标准结果导向过于严苛、期限设置僵化等弊端。问题症结源于规则设计与解释适用偏离了诉前程序的独立性价值,需要通过补强与完善规则设计以彰显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具体路径包括:厘清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之街接规则体系,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应秉持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丰富诉前程序期间行政机关履职期限的弹性范围等。  相似文献   

9.
胡婧 《河北法学》2023,(9):183-200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享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权能。经过五年全面实施,办案实践分别从起诉期限属性、被告明确性、诉请具体性、管辖隶属性认定等四个方面出发,尝试确定起诉条件适用标准,提高行政公益诉权运行效能。由于一方面偏差定位行政法律监督功能,在国家治理体系层面,忽略国家权力之间的“功能秩序”平衡,另一方面尚未明确诉讼程序的保障性,在检察系统层面,忽略检察权能之间的“梯级秩序”平衡,导致检察机关适用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存在诸多缺失。为弥补缺失,有必要在考量逻辑参照的基础上,明确起诉条件的构成要件,排除适用起诉期限,统一被告明确性、诉请具体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内涵,意在构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机制。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都镶嵌并运行在行政诉讼之中,它们依托于法院判决,也不可能具有超越法院判决的监督能力。检察机关应当采用与法院相同的合法性审查。严控检察建议尺度,与司法审查一样,不代行行政裁量。对行政机关履职状况的后评估,应当以能否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1.
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以司法手段保护公益、促进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助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经过实践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也遇到办案人员专业能力不足、调查取证难、新领域案件立案条件难以精准把握等问题,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系统思维,依法能动履职,从进一步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办案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推动立法等方面开展工作,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独特价值,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2.
关保英 《法律科学》2009,27(4):53-61
行政公益诉讼近年来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和法治实践的广泛关注,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然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诸多重大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尤其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究竟应当容纳哪些案件、容纳哪些公益范畴,这一问题恰恰是行政公益诉讼中最为实质性的问题,它决定着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社会价值。正因如此,从行政公益诉讼范畴的确定标准、法律形式、类型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十分必要。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环境权益、发展权益诸范畴;这些范畴可通过行政诉讼法列举、公诉机关认定、审判机关判定、共同诉讼诉求、集团诉讼主张等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和认可。  相似文献   

13.
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及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行政公益诉讼伴随着一些涉及公益案件的出现引起了我国司法理论界的广泛关注,然而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行政公益诉讼作出相关规定,这使得这类案件大多以起诉后被驳回甚至不予受理而告终。因此,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尽快从立法和司法上建立并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公益保护的漏洞所谓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国外…  相似文献   

14.
履行判决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是富有生机的判决形式,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相关规定较为概括。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梳理与剖析可知,履行判决的适用情形和内容存在一定争议。前者的关键是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后者的核心是法院在"如何履行"的内容限定上享有多大权力。对这些问题的反思必须回归到客观诉讼视野中,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适用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履行判决,应当凸显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公共利益这两项客观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15.
高铁运营安全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铁运营安全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指定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管辖铁路运营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既可以发挥专门检察院的管理体制优势和办理涉铁案件的专业优势,又可以更有效凝聚铁路、地方和诸多行政机关的工作合力。涉及多级、多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的,可以对具有统筹协调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提高监督效果,节约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提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相应的正当性基础。该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包括土地监管部门不按规定征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用途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及超规划用地三种类型。为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开展,在具体实践中应当克服诉前程序的实践难点,厘清土地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明确检察机关在该类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7.
乔刚 《政法论丛》2013,(5):71-77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揭开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篇章.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考察和分析,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的原告、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二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有关组织”宜界定为以环境保护为主旨,经依法登记或者免予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组织.  相似文献   

18.
“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并非我国的本土产物.而是我国学者根据近几年来社会发展实践的要求.在司法领域中逐渐引进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组织(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由法院依法审理该违法行为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19.
行政不作为案件要进入诉讼程序,首先应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基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特殊性,法院在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应受行政作为行为合法性审查模式的禁锢,既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审查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新民诉法中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规定中可以尝试建立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以解决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诉权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的危险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了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基础,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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