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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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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尚未建构起来,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领域的积极作用亦未充分展现。为此,应加快构建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治理制度体系。在企业合规理念充分导入的基础上,遵循公益优先、激励性制裁、专项整改和合理配责原则,从应用场域、基本原则、具体制度设计和行刑衔接机制等方面着手,运用系统化思维,统筹考虑企业日常合规建设、行政监管、违法企业的合规治理、行政与刑事合规中的监管验收等问题,建构中国特色行政法合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2.
涂怀艳 《法商研究》2008,25(2):68-74
行政执法和解是区别于行政复议和解、行政诉讼和解、行政调解、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议价"的一种行政活动。从国内外实践来看,行政执法和解已经应用于反垄断法、证券法、环境法、税法和专利法等领域。行政执法和解以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和解当事人的互相让步以及应当具备的合法性为适用条件。行政执法和解的制度建构则包括程序设计、和解协议的效力与和解的救济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行政执法中的协商与和解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与和解从而实现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既是顺应现代行政民主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主体能否灵活应变日益复杂的现实社会、满足不同主体多元化需求的关键。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方式,协商应当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作为当事人预防、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行政执法中的和解主要体现在和解契约与执行和解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4.
在依法行政的规范框架之内,我国行政机关面临愈发凸显的合法性困境和威慑力陷阱,“罚不下去”的个案正义需求多发,这为能够合法解构依法行政、强化企业自我治理的行政合规制度,提供了巨大的制度动力。并且,相较于刑事合规而言,行政合规还可以凭借行政执法和解的传统资源、新《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等等,获得更为有利的制度空间和推广通道。然而,行政合规同时也面临着极具挑战性的理论争议和实践障碍,“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企业独立意志的缺乏”“法律认识上的客观障碍”“法律责任的合规落空”等等,都是行政合规必须正面回应的独有问题。对此,既需要适当转变法教义学的严谨立场,以行政合规化解传统理论缺陷,也需要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主观过错的定罚角色,从而赋予行政合规合法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5.
企业涉嫌的犯罪绝大多数属于行政犯,只有在行政监管严重失灵且适用行政处罚还不足予以惩戒时,才能启动刑事追诉。企业合规本质上是中国特色“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执法机关是专业化和技术化的,而公安司法机关是“通才”。不同企业的合规计划呈现较大的差异性与专业性,其制定和执行必须依赖专业的行政监管。将责任主义贯穿到企业合规的行政激励与刑事激励中,可以解决法理与实务上的难题。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适用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专业性技术证据的判定以及前置性行政法规的援引,均必须依赖专业行政监管。应该以“行刑”衔接为切入点,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中心的企业合规体系。  相似文献   

6.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中确立了专项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相对于全面合规计划而言,专项合规计划是针对犯罪所暴露出的特定合规风险,以预防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涉案企业所建立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确立专项合规计划的合规建设思路,有助于涉案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实现合规资源的合理配置,贯彻相称性原则,发挥专项合规管理的比较优势。从制度构成上看,任何一种专项合规计划,都同时包含着基础性合规管理要素和专门性合规管理要素两个部分。专项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上述两种合规要素的有机衔接和相互融合。在督促企业成功实施某一专项合规计划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激活行刑衔接机制,引入合规激励要素,推动企业增设其他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逐步实现对合规风险的全面防控。  相似文献   

8.
涉案企业合规反向行刑衔接有助于克服涉案企业单纯刑事合规的局限性、激发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热情以及保障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正当履职,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当前,涉案企业合规反向行刑衔接中面临行政机关参与合规整改的相关规范不完善、涉案企业进合规整改程序的标准不一、合规评估标准主观性强以及后续监管缺位的挑战,需要在统一合规评估标准、优化合规成果评价与后续持续考察等方面予以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9.
10.
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处理好企业合规与行政规制、刑事司法三者关系。促进企业合规是行政规制的必然延伸,应合理区分企业守法义务与合规义务,进而确定行政权力介入企业合规体系构建的路径及行政权力介入企业合规整改的界限。在涉案企业合规中,刑事司法机关在促进企业合规整改时不能过度干涉企业自治,干涉范围应限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及运行方式,纠正其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管理因素。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需要同时解决“刑行衔接”问题,由行政主管机关对被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的涉案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提供必要的程序路径及保障;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合规整改成效时给予从宽处罚,且不影响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11.
合规管理制度是西方国家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一种法律制度,也是普遍采用的一种行政监管激励机制.在行政监管过程中,政府可以与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或者给予宽大行政处罚,以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我国在证券期货领域已经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在金融、保险、证券、医药等领域已经建立了强制合规机制.但这些制度和机制,并没有...  相似文献   

12.
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社会综合治理职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将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引入公诉制度之中,使之成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加以宽大刑事处理的主要依据.要继续发挥这一改革产生积极的效果,确保企业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需要解决这一制度与相关诉讼制度的配套和衔接问题,调整这一制度的适...  相似文献   

13.
企业合规管理主体是企业合规的先决问题,我国企业合规管理主体存在以公司法抽象推定和以企业类型、业务范畴为标准的具体规定双重模式,呈现出内外双向扩张发展趋势,逐渐增加专业性、独立性。但在国家监管的推动下,企业合规主体的规制理路逐渐远离公司治理底色,成为国家干预、打造公司私人秩序的一种新兴形式,产生与公司治理、公司法的逻辑冲突:合规监管推进模式与公司内部组织进化规律不符;复杂、多样的合规管理主体易引发管理权力三类矛盾;重形式轻效果的规制偏好远离企业合规管理的核心;合规管理职位的专设导向与公司风险管理相剥离,增加运营成本。这证成不论是规制企业合规管理主体还是企业合规整项活动,均需改变当前合规监管模式而转向合规治理模式。具体而言,这就需要:合规管理主体规则的制定应遵从私法进化规律,以公司主体参与为导向;合规管理主体规则的适用应回归软法本质,以遵守或解释模式为技术手段;合规管理主体的权力配置回归公司法,以公司权力分配规则为依据;合规管理主体的规制效果评估回归公司治理,以成本收益的经济计算为标准。  相似文献   

14.
有效企业合规计划的确立既应当考察合规要素的形式要件,也应当对企业能否识别、预防、处置刑事风险,建立合规的企业文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考量。在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传统企业合规被注入刑事激励。在刑事合规的语境下,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成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依据,企业所制定的合规计划能否有效地预防刑事风险成为关键。  相似文献   

15.
为充分发挥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办案职能,尝试向涉案企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督促、引导和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规经营.对于这种具有推动企业合规功能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可以将其提炼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推行,事实上让检察机关以监督者和把关者的角色介入企业合规治理当中...  相似文献   

16.
张红 《行政法学研究》2015,(2):23-33,38
我国没有关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统一规定,目前仅在反垄断、反倾销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证券领域在积极探索试点。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但实践中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比美国狭窄,这既受本国和地区的法治传统的影响,也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本身的设计密切相关。我们应当抛弃形式法治主义的束缚,基于行政效率、行政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现实考虑,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目前阶段建议在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的部分领域展开。行政执法和解应当适用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已经依职权开展调查,且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不能确定或非经重大支出不能查明时,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经双方让步可以达成一致的情形。行政执法和解协议属于隶属性行政契约,具有可诉性。行政执法和解制度隐藏着一些风险,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制度以实现对公共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企业合规实践已从金融领域走向各领域,企业合规已从行业探索发展到国家战略规划,必将成为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国家建设重点之一。企业合规实践对特色化和专业化的合规人才需求剧增,产生了企业合规师新职业,呈现出企业合规人才的多角色需求。对此,高校开展了企业合规人才培养的专业建设、方案设计、课程开发、教材编写、理论研究等探索,但相对于社会现实需求,企业合规人才的供给仍然不足。对此,高校应对接需求,研究把握企业合规人才的知识结构与素质,这既是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配备师资队伍的前提,也是人才培养的落脚点。制定企业合规人才培养方案,应注重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法学、管理学、企业合规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高效高质合规管理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具有国际视野、懂法学、通管理和擅合规的复合型、应用型与创新型企业合规人才。因此,应打造企业合规人才培养的课程与教材,建设企业合规理论与实务双师型师资队伍,探索面向企业合规人才需求的校社协同育人模式,加快培养高素质企业合规人才,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相似文献   

18.
19.
开展监察合规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单位职务犯罪合规程序、实现宽宥处理行贿企业的规范化、确保涉企合规案件中检察官等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均有裨益,但需对其与“零容忍”“行贿受贿一起查”等政策之间的张力,以及单位能否被立案调查、企业合规监检衔接等问题作出回应。监察合规的路径可从内、外两个视角展开:外部视角主要表现为纪检监察机关对企业的事前廉洁合规教育和腐败预防,对事后合规激励理念的贯彻,以及对相关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依法履职进行监督;内部视角主要指在党统一领导的分工负责制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合规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应明确的是,监察机关自身无须进行合规管理,但需要恪守权力行使的边界。  相似文献   

20.
和解制度在反垄断法实施中运用十分广泛,这主要是因为和解制度特别契合反垄断法的自身特点,存在明显的积极功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缔结和解契约应符合"有关事实状况或者法律观点不确定且难以查明"这一基本前提,同时和解必须有利于公共利益。实践中,协商和解过程依循非正式程序进行,为防止执法机构滥用公权力,必须重视对和解契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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