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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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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相似文献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明确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关系人在非共犯情况下单独构成犯罪的问题,契合当前反腐斗争的需要,同时亦为立法对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积极回应.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仅对该条的罪名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其主体范围、客观行为等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旨在严密地打击贿赂犯罪、规制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利用影响力交易的行为。文章分析研究了该罪在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对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进行了界定,认为"近亲属"应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以外,与国家工作人员联系紧密、可以对其行为或决定产生影响的人;  相似文献   

4.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抚恤金代替不了死亡赔偿。死者已无从取得主张赔偿的权利,但法律不能无视利益受到损害的近亲属。基于身份关系的重要性,从亲属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应当以近亲属身份权被侵害作为近亲属索赔的理论依据,近亲属不仅可以向直接致害人提起死亡赔偿,也可以要求学校和政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使近亲属被侵害的身份利益得到真正的救济。  相似文献   

5.
本文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五个困境及相应的出路,困境之一"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立本罪",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利用其权力性影响力作用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利用非权力性影响力,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困境之二"与斡旋型受贿的关系",比较我国刑法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应该将斡旋受贿行为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困境之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的超过要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目的犯,且是一种短缩的二行为犯。"许诺说"是为了证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一种证明手段,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的一部分。困境之四"与受贿共犯的区别",结合两高的《意见》,分门别类地讨论了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之外的密切关系人、非密切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能否成立受贿共犯。困境之五"与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是一种"掮客",本人不是行贿的对象。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自己是行贿的对象,其利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获取行贿的财物。如果行为人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有可能成立诈骗罪,因为请托人在一定的信赖基础上才会给予行为人行贿的。  相似文献   

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人,不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性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作为交易的筹码,通过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托人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同于受贿罪,也不同于斡旋受贿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离职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应构成受贿罪。由于《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对其生效以前实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无溯及力,不得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死者近亲属对于死者存在着基于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侮辱尸体的行为侵害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人身权利。侮辱尸体罪完全符合设定亲告罪的几个标准。刑法应当将之规定为亲告罪,从而将侮辱尸体罪的追诉权赋予死者近亲属行使。当然,考虑到侮辱尸体行为在对死者近亲属构成犯罪的同时也可能对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犯罪,因此,侮辱尸体罪应进一步被规定为非纯正亲告罪。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修改了受贿罪,但罪名仍定为受贿罪,极不妥当.重新界定为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两罪名,则存在着主体不适合的问题.而界定为影响力交易罪,其适用范围过大,容易在认识上造成混淆.根据罪状进行高度概括,唯有界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才比较适宜.  相似文献   

9.
关于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是随着时代发展呈现动态变化的,要从"从事公务"与"职务身份"两特征同时把握.通过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论证说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10.
试论“特定关系人”界定的重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将法律法规中的"利害关系人"扩展为"特定关系人",明确界定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和范围。对于司法机关的侦查及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新增的一种犯罪,刑法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中的犯罪主体,诸如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都存在争议,鉴于此,有必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界定。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受贿罪进行了较为明显的增补,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相似文献   

13.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单位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探讨本罪的犯罪主体法律适用困境与路径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打击腐败犯罪,维护党和国家清正廉洁形象,对于完善刑事犯罪罪状,达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重要价值。借鉴外国关于本罪的法律规范,结合司法实践新形势,要求将国家机关试用期工作人员、聘任制人员应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同时扩大亲属的范围,明确单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骗取公共财产提供帮助,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具体罪名适用涉及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如何定性的问题。基于共犯的本质在于"行为共同"而非"犯罪共同"的立场,可以适用不同的罪名。而有无特定身份则需要根据行为人是否参与到具体行为情境中去判断。同时,对涉农领域的共同职务犯罪,在事实维度上仔细区分不同的事实情状,对于厘清行为人的行为身份进而确定适用不同的罪名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日本刑法第65条第1项规定的是违法身份,第2项是责任身份;参与违法身份的,只能构成以此身份为要件的罪名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参与责任身份的,对于非责任身份者,应以非责任身份者所对应的罪名定罪处罚。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责任身份,而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身份,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亲属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其亲属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普通公民伙同邮政人员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普通公民构成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而邮政人员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属于责任身份,非司法工作人员伙同进行刑讯逼供的,不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笔者认为,作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非所包庇、纵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作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求有从事查禁和惩处犯罪、进行诉讼等特定职能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包庇"的含义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人对行为对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识前后不一致时,应分别认定.  相似文献   

17.
具体适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务部门对法条关系、溯及力、关系密切人认定、定罪量刑标准等有较多疑难问题,有必要明确相关问题的刑法适用规则。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质特征表现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等利用个人影响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具有倾向性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以此为对价换取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1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新增的一种犯罪,刑法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中的诸多问题存在争议。对于犯罪主体中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以及犯罪客观行为中的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正当利益作何解读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予以探究。  相似文献   

19.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一个罪名,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力索取、收受贿赂,从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此之前,一般将有通谋的这种行为定性为受贿罪(共同犯罪)或斡旋受贿。由此需在详细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区分该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斡旋受贿的界限。  相似文献   

20.
“关系人”受贿犯罪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作为受贿罪的主体,这意味着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交易性质的行为犯罪化,这是我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是逐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必然要求。有关“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固如何界定,关系密切的人应该包括哪些人.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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