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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法中“入户抢劫”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入户抢劫”的认定 ,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 ,对“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作了探讨。首先从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出发 ,阐明了“户”的含义 ,并分析了集体宿舍、临时性建筑物、居民院子、楼道等几种特殊的“户” ;其次说明了“入户”与“抢劫”的关系 ,指出行为人必须在入户之前即已产生抢劫的犯意 ;最后探讨了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和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入户抢劫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入户抢劫行为都能顺利完成。因此,作为结果加重犯的一种入户抢劫也存在未完成犯罪形态。对入户抢劫未完成犯罪形态的认定,应注意入户抢劫"着手"的认定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问题。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使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的"着手",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应限定于行为人尚无实际非法占有、控制户内他人的财物。准确地认定入户抢劫的未完成犯罪形态,区分入户抢劫的犯罪预备与未遂、犯罩未遂与既遂,能够更充分地体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有制于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 ,认定入户抢劫首先应对“户”的地域范围作准确的界定 ,即将“户”界定为“居民住宅”。对合法入户后实施抢劫的 ,不论是“预谋入户”还是“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 ,都应属于“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   

4.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 ,特别是以抢劫手段强索债务的行为应否认定为抢劫罪 ,如何正确认定入户抢劫 ,对入户盗窃、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后转化为抢劫的案件 ,是否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等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探讨该难点问题有助于准确理解立法精神 ,指导审判实践 ,正确认定抢劫罪。  相似文献   

5.
认定入户抢劫首先应对"户"的地域范围作准确的界定;其次,犯罪对象的身份是否属于家庭成员不能作为构成入户抢劫的唯一要件;在营业场所内的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6.
入户抢劫论     
户是与外界相对隔离 ,供人生活之用的场所 ;发生在户内的抢劫并不都是入户抢劫 ;入户行为的非法性是成立入户抢劫的前提 ,转化型入户抢劫应同时具备数个条件。入户抢劫存在未完成形态 ;入户抢劫在处罚上应从严把握  相似文献   

7.
转化型入户抢劫是目前抢劫罪中一种多发的常见形态,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存在较多争议的热点问题.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框架下,对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予以严格界定,对案件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入户抢劫"的保护法益除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外,还包括住宅安全权,其内容包括:超出基本犯之外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隐私权、安宁权、公民对住宅安全的信赖利益。据此,"入户抢劫"不以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为必要,"在户抢劫"也属于"入户抢劫";构成"入户抢劫"通常要求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发生在户内,但即使手段行为发生在户外,或者手段行为是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强制行为,也有构成"入户抢劫"的可能性;行为人入户实施抢夺、诈骗犯罪也可能转化为"入户抢劫",而不仅限于入户盗窃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关键原因在于行为人对抢劫行为有预谋和事先准备,由此决定了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既遂可能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一系列问题。“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具备家居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两个特征。入户的非法目的应限于为实行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四种犯罪,而不及其他。入户抢劫的对象不应限于户主,不应为共同居住成员或近亲属。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司法解释只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而对于入户抢夺、诈骗在同等情形下是否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无明确规定。但是,事实上入户抢劫在入户前无需具备抢劫等犯罪目的。入户抢劫的核心要件不在于"入户"行为本身的非法性,而在于行为人利用了入户后形成的环境优势。司法解释对于入户盗窃的转化规定不应是法律拟制而应是注意规定。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入户抢夺、诈骗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   

11.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历来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转化型抢劫的前提应当是达到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程度。界定转化型抢劫既未遂状态的标准可概括为四个方面。转化型抢劫的共犯认定关键看各行为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认定也需把握好四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适用重刑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其中的"入户抢劫"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了量刑的不适当.只有严格区分"户"与"室"的不同,正确理解"入户抢劫"的含义,才能做到量刑适当,避免罚不当罪.  相似文献   

13.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往实践中对抢劫罪相关问题的认识不一致,导致量刑上的巨大差异。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抢劫罪的特征、既遂和未遂及加重情形中入户抢劫、“准抢劫”等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 ,提出作者观点 :认为对入户盗窃向入户抢劫转化型犯罪的量刑配置 ,应以非法入户为前提进行把握 ,以抱不法动机非经居住人同意擅自入户者 ,或虽经同意入户但居住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者 ,为非法入户 ,非法入户盗窃因法定事由转化为抢劫罪的 ,其量刑配置应按入户抢劫论处 ;合法入户而生窃念者 ,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 ,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其量刑配置应以一般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理解的不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差异,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认定"入户抢劫"时,要综合考量对"户"的界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以及抢劫行为场所的特殊性。刑法意义上的"户"需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其中,"供他人家庭生活",既指具有血缘或者亲属关系居住者的住所,也应包括无家庭关系却有亲密感、归属感和家居性的居住者的住所。合租房、群组房、学生宿舍、商住两用房应结合上述两个特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构成"入户抢劫"需要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入户"的非法性不局限于犯罪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等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目的侵入他人住宅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但对"户"内这一要求,不能做过于机械的理解,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从户内延伸到户外,或者从户外延伸到户内,根据具体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八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行为增多,正确区分典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和转化型入户抢劫罪之间的界限,成为对犯罪分子正确定罪和量刑的前提。本文对转化型入户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客观要件进行分析,并明确了入户、当场的概念,还进一步区分了“在户”抢劫和“入户”抢劫的不同。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但现实生活中案件情况复杂多变,认定入户抢劫时争议较大。其中"户"的范围是认定入户抢劫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应当深入研究。加上入户抢劫的法定刑较高,从正确适用法律和罚当其罪的角度上看,对其深入研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部司法解释对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作出了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户"的范围仍然有一定的难度。本文通过对"户"的概念、特征的阐述可知,"户"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一般意义的住宅,而且还包括一些特殊形式的场所,即具备了"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的场所;并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户"的范围和特征。  相似文献   

18.
抢劫罪的连续犯,应当以实际实施的抢劫次数来认定;构成多次抢劫,应当以行为人抢劫行为构成犯罪达到多次为标准,多次抢劫的构成,并不以达到既遂次数达到多次为必要条件;多次抢劫的构成中,不应当包含以其他罪名定罪的抢劫行为;抢劫数额巨大,不能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的数额为依据.  相似文献   

19.
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从立法本意出发,分析“公共交通工具”的含义,可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将小型出租汽车和单位内部班车排除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的合理性。同时未经合法程序审批而实际从事公共旅客运输的机动车,也应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实际上包含两种情形,其认定应注意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多次抢劫”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其刑罚可以加重直至死刑。因此,在对多次抢劫的认定应当慎重。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多次抢劫”中必须是至少有三次抢劫均既遂才能适用情节加重犯的规定,并且原则上不能适用死刑;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齐备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应当删除“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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