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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明确了政策依据。在这一历史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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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主要形式,其良性发展对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定义界定的基础上,考察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在国际金融业综合经营和监管发展新趋势下,借鉴美国伞形监管模式,论证适合我国金融业实际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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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与趋势。本文认为应从贯彻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基本精神与全新理念,修改与完善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制度,完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建立银行、证券与保险的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制定调整保险综合经营的专门法规等四个方面营造保险综合经营的良好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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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取决于政治、经济的大背景,在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本国的金融监管历史与金融业发展现状。本文通过考察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史,分析在金融混业经营现状下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以提出改革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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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一项涉及到诸多方面的综合系统工程.而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性质、编制主体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容和运行机制等基本问题的探讨,尤其是其与政府公共预算制度关系的疏理,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暨制度、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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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李荣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2):11-16
金融综合化经营深刻改变着金融业的生态环境,亦由此滋生新的金融风险,使得金融生态的动态平衡系统失序。金融综合化经营和谐生态环境的基础与核心是法律机制的构建,以及构建后的法律对金融综合化经营生态环境的有效性及适应性。中国金融综合化经营和谐生态环境法治框架的构建,涵括具体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金融法律制度变迁背后的路径依赖与约束条件,以及中国的正式金融法律、可选择的制度安排与非正式规则的兼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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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单一银行执照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 ,加速开展金融业的跨国经营逐渐提上议事日程。对欧盟单一银行执照制度的内容作一介绍。应着重分析欧盟单一银行执照制度的实施所产生的影响及我国银行业开展对欧经营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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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中国金融市场特有的制度背景,在借鉴国际金融业发展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从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风险监管的视角出发,以期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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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我国金融业面临实际上的混业经营与法律上的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而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却是空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的全面开放要求我国尽快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本文从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建立"防火墙"制度,并针对具体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等方面谈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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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为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本文试图就担保物权制度对我国金融业所产生的有利及不利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与应对物权法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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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比较,从而得出为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选择。进而分析我国既存金融控股公司形态,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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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 ,金融混业经营将成为现实 ,这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立法提出了挑战。针对我国金融业的现状 ,本文认为应单独制定一部金融控股公司法以规范金融混业。该法的立法目的要侧重于追求安全与效率 ,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经营 ;该法的立法体系应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 ,监管主体及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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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大型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了向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的转变。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逐步建立起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组织体系及法规体系。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面临来自国外和自身发展的巨大压力,于是出现了许多类似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向金融混业经营过渡的最佳选择.而我国目前对此类公司的法律规制明显滞后。应当从法律上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对全融监管权力进行合理的法律配置,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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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具体而言,当今世界主要有分业混业两种经营制度。本文通过对两种制度的比较,全面剖析了这种趋势,并针对我国目前的分业制现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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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事实上已经属于混业经营模式,而我国金融监管依然是专业化分工监管体制,存在与金融实践不一致、监管过度与监管空白并存、缺乏掌控金融全局的权威监管,不能很好地预防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等弊病。应该借鉴最适合我国金融监管实际的国际经验,改革金融监管制度,其核心在于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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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竞争,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对我国商业化转型中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目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金融公司转型仍缺乏明确的法律及制度指引,为提高我国金融业整体竞争力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公司采取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以下简称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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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金融业的稳定离不开金融监管。本文从金融业发展模式出发,给金融监管的手段和目标进行一个定位,以此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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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思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西方国家近百年的金融沿革史,实际上就是一个由混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然后又回归到混业经营的这样一个分合过程。其中,可以将美国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看作是进入典型的分业经营时期的标志,又可将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作为其回归混业经营的里程碑,期间长达66年。目前,世界上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采用了混业经营的模式。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面临着全面对外开放、竞争日趋加剧的局面,如何选择我国金融业经营的模式?如何采用混业经营?其法律框架又如何?这些问题正受到广泛关注,本文拟在分析这两种模式各自利弊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业可能推进的混业经营模式,在法律框架上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应的见解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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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国的金融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人的经济利益和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在金融体制中设立存款保险机构,规定存款性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地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办理存款保险,当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危机或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其兑付存款的制度。它是一国政府为了弥补金融市场缺陷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