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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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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者圆桌     
《小康》2008,(11):11-11
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有序稳定土地经营权不变,并不等于土地不能流动。要允许农民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转让使用权。允许农民实行土地有偿转让,到城里务工的农民还有点保险,有偿转让的租金就等于他们的保险费。  相似文献   

2.
实践·理论和政策──对有偿转让集体荒山使用权的思考黄海农村有偿转让集体荒山使用权的改革,在全省由试点到展开已迅速掀起热潮。一年来,其决策理论的科学性、政策的可行性和效应的多边性,已得到实践的检验,表明有偿转让集体荒山使用权,是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  相似文献   

3.
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 ,不久前已允许上市交易。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土地登记的 ,产权人也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先行上市。至此 ,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二级市场正式启动。山东省省直机关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周立新  相似文献   

4.
《天津政报》2014,(13):15-16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加快和规范本市直管公产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调整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政策2014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按照《关于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的通知》规定,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剖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相似文献   

6.
上海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上海的发展而起步并逐步规范、完善的。1987年制定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办法》,率先以法制化形式推进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7.
当前,究竟怎样才能在深化农村改革中迈出新的一步?我县的基本思路和做法是:紧紧把握住农村生产力潜能的释放点,把“三荒”——荒山、荒坡、荒沟的开发推向市场,用有偿转让使用权的形式,将集体“三荒”出让给有经营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搞开发经营,实行使用权商品化。截至今年4月中旬,全县有“三荒”的88个办事处,390个村(社),  相似文献   

8.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不久,不少农户土地的使用权开始转让,有的交回集体由村组重新发包,也有的是转出户与转入户双方面议私自转让。转让的办法大体上分为两种,即无偿转让和有偿转让。这两种转让办法正确与否,近几年来,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进行了许多争鸣与探索。  相似文献   

9.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为了使边疆各族人民尽快脱贫致富,根据全县尚有90万亩荒山坡未得到开发利用的实际,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采取土地有偿转让的办法,把荒山荒坡的使用权转让给有经营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兴办绿色企业,找到了生产力的释放点。澜沧县委办公室、县财政局、农牧局、县人民法院等十三个部门带头向荒山进军,从1993年12月就先后与农民签定了有偿转让4574亩荒山的协议,经过半年来的开发,投资165万元,已定植经济作物2800亩,其中种植甘蔗1538亩,水果748亩,茶叶514亩。由于做到了规模化,实行了科学种植,加强了经营管…  相似文献   

10.
《中国机关后勤》2006,(4):33-33
国管房改[2005]484号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北京,并按照组织程序和要求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包括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调京干部)。二、现居住公有住房的承租和购买调京干部原则上只能承租或购买一地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意见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已承租两地公有住房的,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公有住房。三、住房补贴的发放(一)调京干部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发放。1、在原工作地…  相似文献   

11.
系争房屋原产权人已过世近8年,8年后系争房屋原产权人的大儿子认为该房屋应按“九四方案”,自己应享有共有产权,而系争房屋原产权人的其他子女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双方均提起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后,判决系争房屋由原产权人的子女法定继承。  相似文献   

12.
<正>(2019年10月8日)沪府发[2019]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活动,保障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维护公有住房管理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差价交换(以下称"差价换房").  相似文献   

13.
<正>2019年10月10日,市政府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沪府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背景情况1999年,市政府出台实施《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有住房进行差价交换(即差价换房).《办法》实施后,在推动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公有住房承租人住房条件等  相似文献   

14.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 ,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 ,2 0 0 3年 8月 14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 [2 0 0 3]16 5号 )。《通知》指出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 ,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抓紧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超标处理等工作。  相似文献   

15.
《时事资料手册》2000,(2):92-93
根据2000年2月2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一、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二、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四、  相似文献   

16.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  相似文献   

17.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18.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现发布《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 李克强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市、县…  相似文献   

19.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 7号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 2 0 0 1年 1 1月 2 3日省政府第 1 3 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 0 0 2年5月 1日起施行。省 长 李克强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 ,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抵押。已购公有住房和…  相似文献   

20.
孙洪林代表:让政府、百姓双赢旧区改造要征求旧区市民意见,只要绝大多数人认为要动迁,政府就应该实行。从目前来说."绝大多数"法律上还无法界定。首先,物权法对动拆迁提出的原则是要尽可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但在旧区改造的补偿方面,如何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目前还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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