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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34)
<正>SDPR—2015—0500005鲁食药监发[2015]4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11月12日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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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5)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确保公众使用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检测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重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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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8)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渝食药监安[2007]35号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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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5)
<正>鲁食药监发〔2014〕3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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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6):26-2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29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张勇2014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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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36)
<正>鲁食药监发[2017]66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12月7日山东省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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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6)
正(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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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6):37-39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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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6)
正(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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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6)
正(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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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简称中药材GAP)认证工作,保证中药材GAP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经过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开展试点认证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讨 相似文献